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保障培训工作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规模,进一步
加强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省级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省级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培训机构是什么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含30天)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邀请授课老师的,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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