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限制
试论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限制
作者:朱晓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0
        死刑是意在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生命被剥夺后的不可恢复性使得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而一直饱受争议。我国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一直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刑法上对于死刑也作出了诸多的限制。在实体上的限制主要有死刑的适用罪名、罪行、对象和死刑缓期执行,在程序上的限制主要有死刑审判程序、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程序。通过一系列规定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限制,一方面保持了死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能够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刑法 死刑 限制死刑
        作者简介:朱晓征,河南省郑州市铁道警察学院治安系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 、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81-02
        死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意在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生命被剥夺后的不可恢复性使得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而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死刑剥夺生命的极刑,对于犯罪人本身具有极大的震慑力,能够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另一方面,也正是死刑的巨大震慑力,使得许多犯罪人在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会更加地无所顾忌,在一定程度上断绝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道路,违反了《刑法》惩罚犯罪,预防范围的目的。目前,废除和限制死刑已经成为死刑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从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中就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适用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从总体来说,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态度也在逐步地进行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体限制
        (一)死刑的适用罪名
        1979年《刑法》开始,我国一直奉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但这一政策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得到体现。1997年《刑法》作为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刑法, 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符合现代刑法意义的概念,如罪刑法定原则等。但在
死刑的适用罪名上,依然没有作出很大的改变。1997《刑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有70个,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死刑适用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在适用罪名上对死刑的限制主要表现为20115缓期执行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较之前的刑法规定减少了13项死刑罪名。其中涉及的常用罪名有: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信用证罪等。从上述修改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刑法》开始在经济类犯罪中不涉及暴力的罪名上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是我国《刑法》限制死刑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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