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审查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下⾯⽂章中店铺⼩编就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1、死刑由最⾼⼈法院核准:
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法院核准。
(1)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级法院复核。
【提⽰】⾼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法院核准。
2、⾼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
A、都应当报请最⾼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法院核准。
B、没有⾼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死刑的,由⾼级法院报请最⾼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2年执⾏的核准程序: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由⾼级法院核准。
A、中级法院判处死缓⾏的第⼀审案件,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级法院核准。
2、⾼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的处理: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审级等⽅式加重被告⼈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
A、事实不清、证据不⾜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
第⼆百四⼗六条死刑由最⾼⼈民法院核准。
第⼆百四⼗七条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应当由⾼级⼈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民法院核准。⾼级⼈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缓期执行⾼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民法院核准。
第⼆百四⼗⼋条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由⾼级⼈民法院核准。
第⼆百四⼗九条最⾼⼈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级⼈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组成合议庭进⾏。
第⼆百五⼗条最⾼⼈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百五⼗⼀条最⾼⼈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民检察院可以向最⾼⼈民法院提出意见。最⾼⼈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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