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终身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对策
作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2期
摘 要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修改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执行方式,“终身监禁”在事实上得以确认。“终身监禁”的刑罚工作内涵是通过行刑方式的适应性调整来体现的。为此,本文认为需要从罪犯改造理论、基本刑事政策、行刑模式、刑罚执行制度等层面,分析“终身监禁”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并梳理出相应的工作对策。
关键词 终身监禁 监狱 刑罚执行
作者简介:郑莲霞,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11.173
《刑九》第44条规定,在《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条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
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2016年10月,云南原省委书记白恩培判刑入狱,成为我国“终身监禁”第一人。
“终身监禁”的刑罚工作内涵是通过行刑方式的适应性调整来体现的。为此,需要从罪犯改造理论、基本刑事政策、行刑模式、刑罚执行制度等层面,分析“终身监禁”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并梳理出相应的工作对策。
一、终身监禁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终身监禁在我国只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并非一个新的刑种。在法院一二审作出死缓判决时,就应当同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 。终身监禁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期间服刑表现不会对刑罚执行产生影响,且终身不得减刑、假释。过去,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往往借助过去拥有的权力和社会关系网,获得较之其他罪犯更多的减刑机会,大大缩短实际服刑时间,甚至通过假释、保外就医等渠道,离开监狱,出现“另类越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众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公平与公正产生了强烈的质疑。终身监禁制度这一新的行刑方式的出台,彰显着国家对贪污腐败的“零容忍”立场和严厉打击各类贪污腐败的决心,但重大贪污犯罪终身监禁也给
缓期执行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困难,关于终身监禁的适用,需进一步探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