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
作者:董孝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1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暂予监外执行部分进行了修改,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情形都有了补充和完善。这些修改总结了自1996年来我国刑诉诉讼执行过程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成果,更加注重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执行理念。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比如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要不要继续扩大,暂予收监的情形要考虑哪些因素,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适用对象
        作者简介:董孝威,贵州民族大学2011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7缓期执行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55-02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一)修改背景与新法解读
        暂予监外执行,是将罪犯刑罚暂时放在监外执行的一种刑罚的变通执行方法。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也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此条文是对原《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被判处无期徒刑,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作为人类社会刑法思想和刑罚制度发展进步的产物,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很大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我国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体现出此种规定的局限性。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实行的刑法执行变更措施,对罪犯采取非监禁的形式执行刑罚,这是由于实践中有许多特殊情况的罪犯比如,身患重病、身体有缺陷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不适宜采用监
禁的形式执行刑罚,况且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也大大降低,监狱是劳动改造犯罪的场所,将这些人员收监执行,不管是劳动还是监管都有些不实际,不仅达不到改造人的目的,还会造成资源浪费,也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既然如此,采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方式来对其执行刑罚显然更合理更可取。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场所仍然是监狱,执行方式也是类似的监管和劳动改造,当出现怀孕或者哺乳或者身患严重疾病的时候,也会面临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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