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限制死刑目标下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适用
摘要:2011年12月21日,公布了四个最新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对目前的审判工作以及社会舆论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厘清和阐释,其中的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更是明确了判处死缓并适用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适用起到了里程碑似的作用,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向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方向前进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本文旨在分析该案的基础上,探讨其对限制死刑适用问题上的重要意义。
缓期执行关键词:死缓 限制减刑 婚恋纠纷
一、绪论
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经是大势所趋,虽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目前阶段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我国仍不得不采取保留并限制死刑的政策。限制死刑,就是在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死刑的适用。限制死刑适用不仅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紧密相关,而且也与废除、限制死刑的世界潮流和国际趋势以及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程度有很大关系。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适用也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于2011年12月21日颁布了四个指导性案例,对于目前审判工作中一些没有厘清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和阐释。其中的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更是明确了判处死缓并适用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对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和“宽严相济”的政策下,我国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适用指明了方向,本文将在分析这一案例法律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当前政策下我国的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及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
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