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缓期执行的理解
作者:彭新林 张鲲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5
        [基本案情]
        戴某,男,1975424日,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中专文化,199512月入伍,原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一分队排长,中尉军衔。20064月,戴某通过互联网与台湾间谍组织取得联系,随后按该组织代理人林某的要求,于同年1125日晚在江苏省无锡市一家网吧,通过互联网将116份军事秘密电子文档提供给林某,其中有9份属于绝密级、35份属于机密级、55份属于秘密级,台湾间谍组织为此先后支付82160元给戴某作为酬金。
        [诉讼过程]
        2007720日,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以[2007]军检刑诉字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为窃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依法向南京军区军事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军区军事法院于2008128日以(2007)军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
人戴某主动与台湾间谍组织勾连,为其提供大量军事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0条第(一)项、第113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中央军委《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以间谍罪判处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戴某中尉军衔。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戴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太重,遂依法向解放军军事法院提起上诉。解放军军事法院于200847日以(2008)军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核准,戴某于200895日被执行死刑。
        [争议问题]
        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如何理解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否判处戴某死刑立即执行?下面笔者围绕本案着重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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