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死刑制度的一些思考
摘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死刑的一种情况,根据犯罪分子在死缓期的不同表现,我国刑法规定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一规定在执行时遇到若干困难,本文将集中论述死缓期内故意犯罪。减刑后才发现的情况,力图从一般理性的角度加以判断,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死缓期内故意犯罪,减刑后才发现的情况提出具体执行的立法完善建议。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死刑的一种情况,根据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下文简称死缓期缓期执行)的不同表现,我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核准,执行死刑。”
这一规定在具体执行时已经遇到若干疑难问题,例如: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行为,应如何处理?犯罪人在死缓期间故意犯告诉才处理的罪,被害人没有告诉的,是否应当对犯罪人立即执行死刑?被判处死缓的妇女在死缓期间怀孕又故意犯罪的应如何处理?死缓期内故意犯罪,犯罪人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才被发现应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中有的已经被学者们详细论述,但有的问题还没有被深入地探究。例如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内故意犯罪,罪行在犯罪人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才发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有学者已经将此问题提出来,但并没有进行深入分析。本文将集中论述死缓期内故意犯罪,减刑后才发现的情况,力图从一般理性的角度加以判断,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死缓期内故意犯罪,减刑后才发现的情况提出具体执行的立法完善建议,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一、几种处理方法的构想
关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减刑后才发现的情况,笔者有如下几种处理构想:
(一)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该故意犯罪是发生在死缓期间。它实质上符合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该构想的不妥之处在于,犯罪分子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而执行死刑是必须极其谨慎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绝不能想当然执行死刑;同时把犯罪分子由自由刑再改判为执行死刑,必然使犯罪分子遭受极大的精神折磨,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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