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工商年检网上申报流程【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12.01
【字 号】渝工商发[2006]37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渝工商发[2006]37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工商登记管理职能作用,着力培育市场主体,营造高效、便捷的准入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限制
  (一)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被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如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格力电器(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与所有权人存在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且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或许可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市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如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重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改制企业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改制时不强行要求企业在新的名称中添加字号;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如重庆机床工具(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四)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的,商业零售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最少10个减少为5个,饮食服务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最少5个减少为3个。
  (五)放宽在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申请条件,其中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
  (六)企业申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需要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予以支持办理。
  (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登记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新公司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二、放宽出资限制
  (八)允许投资者以非专利技术、净资产、股权、国有投资权益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出租汽车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出资设立公司;允许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九)公司可以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其中,资本公积金可以全额用于转增资本,不受留存余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的比例限制。
  (十)经合伙各方协商同意,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十一)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资产经营管理类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国有公司因政府实施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而增加注册资本,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
  (十二)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在公司设立登记六个月内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允许股东以其他财产形式补足出资,变更公司出资形式;已实际到位的
出资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其余部分允许股东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出资到位,分期缴付的最长期限为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股东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又不能以其他形式补足出资的,公司应当减少注册资本。
  三、放宽公司投资主体限制
  (十三)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四)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申请公司登记的有关文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上述人员作为股东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十五)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大会(职工
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
  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十六)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新兴行业或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企业的申请核定。在核定相关经营范围时,应当注意用语严谨,避免社会公众产生误认。
  (十七)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的,可以先办理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再完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十八)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将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为所隶属企业法人承接其建筑资质范围内的业务”。
  (十九)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公司登记制度。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能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公司,除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外,工商部门可先
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最长核定为一年。待公司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工商部门再核准变更其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确认其经营资格。
  五、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要求
  (二十)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其中,个体工商户除经营范围涉及高危行业的外,可以凭房屋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不强制提交房屋产权证书。
  (二十一)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纳入工商部门监管的有型市场内的,可以凭市场管理方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二十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不强制要求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六、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限制
  (二十三)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三个以下(含三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一个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在该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栏分别列出具体的经营地址,并按照门店数量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副本,方便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
  (二十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身份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无需提交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二十六)允许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字号名称,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字号名称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注销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字号名称,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七、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者允许类领域再投资设立公司,可以不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同意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含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投资者开办企业的,可以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
  (二十九)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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