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家庭面临哪些具体问题?城镇残疾人家庭的主要困难是:第一,因为残疾人就业难,家庭的经济收入较少而开支却较多,所以比一般健全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有明显的困难。第二,由于残疾人存在着各种行动方面的障碍,他们中又有许多人长期与父母、兄弟妹生活在一起,残疾人的居室空间常较狭小。第三,不仅残疾人本身在婚姻恋爱方面困难重重,而且直接影响到残疾儿童的丧偶父母再婚和残疾人的兄弟妹择偶。第四,残疾人家庭在成员患病时,大都面临着比健全人家庭更大的困难。不仅残疾人求医有特殊困难,而且作为配偶或父母的残疾人,当其他家庭成员因病求医或住院时,自已缺乏帮助的能力。第五,由于世俗的偏见、物理性障碍和心理负担,作为配偶或父母,残疾人参与社会交往的机会很少,有时不得不放弃。尤其是神精病人的家庭成员,社会的舆论使他们不愿与社区内的人们交往,因此也增加了生活方面的困难。第六,以上原因及残疾人求学难、交通困难等原因,使残疾人家庭大都感到精神压抑。作为残疾人的直系亲属,心理负担随着残疾人的情感变化而动荡起伏,这是健全人家庭很难体会到的。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也普遍存在着城镇残疾人家庭的上述问题,只是在住房方面,农村比城市的情况略好,而农村残疾人更为突出的困难是:第一,交通不便严重影响残疾人求学、就医、就业和社会交往,甚至很难离开居室。第二,因其难于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生活缺乏保障。第三,农村缺医少药,给残疾人家庭求医治病造成了比城市更多的困难。
“十二五”时期中国将完善残疾人保护政策 2011-06-10 09:45 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于清凡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日前发布。这份纲要指出,“十二五”时期中国将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鼓励残疾人创业,城镇新就业残疾人100万人。在中国,盲人按摩是比较盛行的职业。比起普通人,盲人对人体穴位和皮肤触觉的体会更加敏感和准确。多年从事盲人按摩工作的侯艳女士告诉记者,工作不仅给她带来了收入,还使她的心情快乐起来。她说:“如果人要是不交流就会自己封闭自己,特别是像盲人,因为眼睛不好,出行困难而且交往也困难。如果通过自身的劳动,不仅有了收入,还会有自信,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不一样了。” 在中国,像侯艳这样的残疾人有8300万,如何让这些因身体残疾而需要帮助的人衣食无忧,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一直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投入57.1亿元,建立了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并带动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到2009年,3471个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11万智力障碍残疾人提供服务。238万多城镇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636万农村残疾人实现脱贫。而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中国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社会保障处干部张瑶女士告诉记者:“中国残联出台一系
列相关政策措施,广泛开展了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多形式多途径开展职业培训,多渠道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引导他们去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稳定残疾人就业形势。”
“十二五”时期,中国政府还将切实落实残疾人在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政策,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落实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中国政府还将加强对外来务工残疾人、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目前,中国正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让他们更有尊严地面对生活。张瑶说:“社会不应该从怜悯弱势体的眼光去看(待)他们,(而应)从权利保障这方面(为他们提供各项服务),(比如)提供校正的仪器、提供(无障碍)坡道等。(这样)残疾人一样能创造生产力,一样能够有尊严的活着,甚至(生)活
得更好。” 这份《纲要》指出,今后五年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时期。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非常感谢会议的主办方邀请我来参加这个会议,有机会和各位专家学习,也可以和大家分享我们的研究成果。
婚姻家庭是残疾人生活的主要场所,对许多重症残疾人来说,甚至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但是在我们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的权益没有任何的保障性的规定。2005年我们就接受了全国残联的委托,对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且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法提供了我们的建议,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所了解到的一些情况。 对北京市和青海省两地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残疾人在婚姻家庭当中遇到的问题有这么几个:结婚的自由权难以实现,婚检和孕检率比较低,成年残疾人的扶养问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在离婚的时候法律也没有规
定任何保障性的措施。因此我认为在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的时候,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婚姻家庭的保障。我想从下面四个方面来谈一下我们对残疾人婚姻家庭保障的看法。
免费婚检第一个问题是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结婚自由权利的实现。结婚自由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对公民的这个自由权进行限制或者干涉。残疾人作为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他们的结婚自由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残疾人作为特殊的体,实际上,他们的结婚自由权在实现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要比我们想象的大得多,而且现行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也没有对残疾人的结婚自由权有任何特别的保护和鼓励措施。一方面由于残疾人身体的原因会造成生活的不便,我是觉得在调查的过程中,感受到残疾人对婚姻是非常渴望的,非常想结婚。在青海省对520名残疾人进行调查,调查显示大部分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甚至依赖他的亲属或者他人对他的照料的,到了适婚年龄而没有结婚的,有70%的人是因为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的照顾。在我们进行的焦点小组的访谈当中,很多的残疾人认为结婚之后他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离婚者都认为离婚后他们的生活水平下降了。所以我觉得,一方面残疾人是非常渴望婚姻的,但是另一方面残疾人在他们的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又遇到了很多的困难。我们在青海省的调查中发现,有21%的适龄的残疾人没有结婚的原因是不到配偶。绝大多数的残疾人结婚的目的非常单纯,和我们
不太一样。我们一定要到相爱的人或者怎么样,他们的态度很现实,他们就希望能够到一个伴,能够在生活中互相扶助。有一个《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中说,由于这些障碍,残疾人往往很难或者无法与他人发生密切亲密的关系。那些被认为是残疾的人,没有功能的限制也无法结婚为人父母。我们应该鼓励残疾人结婚建立自己的家庭,各个地区应该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一些政策,使得残疾人能够享受一些特殊的政策里保护结婚自由权,在我们的调查和座谈中,以前他们结婚不困难,当时北京有一个政策,如果你和残疾人结婚,你可以拿到北京的户口,当时北京户口对很多外地人特别是农村的妇女有很大的吸引力,他们的婚姻相对就比较容易,而且北京还有一个政策,你要和他结婚十年户口才能真正转过来,某种意义上也让他的婚姻有相对的稳定性。我在做这个研究的时候也有一个疑惑,特别是今天听了很多专家的想法,我不知道这个保障的措施是不是对残疾人的歧视,有时候我真的不是特别清楚,这些特别的措施对残疾人来讲,他们认为非常好,他们认为很有用,可能我们需要设立一些除了解决户口和其他的措施,比如说减免税收,通过其他的一些方法比如提高社会的福利措施,我觉得德国专家的建议,他们的做法就非常的好。
第二个问题对残疾人实行免费的婚检和孕检,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我国是出生缺陷和
残疾高发的国家,出生的时候已经发现先天的畸形儿是20到30万,出生数月发现的残疾人每年高达80万到120万,占出生人口总数的4%到6%。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率比较搞一个是我们的婚检和孕检率相对比较低,所以我觉得作为国家应该采取一些措施鼓励残疾人在结婚的时候进行婚前体检,及时的发现隐患,减少风险。我国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时候取消了强制婚检,近几年的调查就发现新生儿的缺陷率在提高。我在调查过程中也发现,残疾人由于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差,收入也比较低,支付孕检和婚检的费用非常有困难。我们在青海的调查发现,大部分的残疾人都是需要社会救济的,90%以上的残疾人人均收入不到500元,超过一半的残疾人,人均月收入在100元以下,无论是婚检的费用还是孕检的费用还是新生婴儿的检查的费用,对他们来说都是一个比较大的负担,所以我觉得应该对他们进行免费检查。而且我觉得实际上对他们进行免费检查也是有可行性的,一方面我们现在的婚检率相对降低了,没有强制婚检了,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实行免费的婚检,也应该包括残疾人,不能在全省和地区全部实现免费婚检的地区,对残疾人应该实行免费婚检。对于减免的孕检,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比如说广东省降低50%。我是觉得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检是具有可行性的。
第三个问题明确规定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在调研的过程中,我
们也发现残疾人的监护人主要是由残疾人的父母来担任。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不太突出。一方面是未成年的残疾人的父母大部分都还是生存的。而且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本身是比较明确的。除了父母之外,像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妹等都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于成年人婚姻法是没有任何关于抚养性的规定的,除了老年人,一般来讲都没有规定。所以,父母死亡以后,对成年残疾人的监护应该是有问题的。当然民法通则有一个规定,是对精神病患者可以设立监护人。所以实践当中是必要这样的规定来做的。
我们在青海的调查也发现,重度的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6%,这部分人基本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也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因为没有可能,就是依靠父母和亲友的帮助,如果家庭发生变故父母死亡了,他们的生活起居就无法得到保障。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占总数的20%,这部分残疾人大部分是婚姻关系的。但是在残疾人的通婚当中,大部分都是残疾人和残疾人通婚,轻重程度都差不多,一个人没有什么生活能力,对方也没有什么生活能力,父母一旦死亡了,他们的生活问题也非常严重。如果是残疾人和健康人的婚姻,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也不稳定。扶养问题确实是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在调查当中,座谈的时候很多的残疾人的父母说我们在我们的孩子没有问题,即便我们不吃饭,我们会让孩子吃
饭,如果我们走了,我们不知道妻子怎么办。这部分人,这些成年的残疾人,他们的问题怎么办?怎么解决?
所以我想,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途径。 一个途径是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我们在法律上对这些残疾的成年的人应该法律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他们的亲属应该尽扶养义务。他们的配偶、父母、父母死亡后的兄弟妹等。他们有的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他们的扶养对这些成年残疾人没有好处。那就应该由国家承担起对这些残疾人的供养的义务,就是社会福利。我们今天在讨论到底是权利导向还是社会福利导向。我觉得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是个人的生存问题,这个是必不可少的,国家还是要承担责任,还是要担负起对国家残疾人的供养的义务和责任。第二要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对残疾人的监护刚才我也讲了,主要是对他们的亲属来监护。我们的民法通则当中对监护、监督人是没有任何规定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自己孩子的监护通常来讲没有太多的问题。但是如果说由他的其他的亲属来监护,比如说他的兄弟妹,其他亲属、舅舅、姨等等,他们在监护的时候有可能出现一些问题,这个就要设立一些制度。如果钱一下子发完了,这些人没有把钱用到残疾人身上,自己用了,甚至写宽跑了,怎么办?有监督监护人你怎么行使权利,来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这一点在保护残疾人利益上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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