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6.05.30
【字 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施行日期】1996.05.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译文【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人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6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5月30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中国网名  第三条2023年元旦怎么放假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四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第五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二)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
  (三)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当做到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
  (四)从事送餐业务的企业应当设有专用配餐间,冷荤与热食品不得用同一容器混装,容器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保质时限和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
  第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的规定,禁止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
第三章 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食品卫生
  第七条英语四级攻略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卫
生管理工作,组织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实行水产品经营设施的消毒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
  第八条 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必须在明显的位置摆放卫生许可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经营者应当着装整洁,售货时不得吸烟;
  (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措施,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售货,不得使用书报等不洁物包装食品;
  (三)餐饮具必须经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应当采取集中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制作煎炸烤类食品的用具、用油,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五)不得制售超过国家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
  (六)制售饮料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灭菌的生水;
麦佳扮演者  (七)不得出售变质、有毒的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业组织应做好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家和本市未制定卫生食品,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卫生标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的企业,应当建立检验室,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以其产品进行检验。
  宾馆饭店和高等院校等单位,有条件的要建立检验室,做好本单位的食品卫生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证后方可上岗。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卫生检验单位检验。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需要,可以指定品种进行复验,产品经复验合格的方可销售。
  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送餐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报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等集体订餐单位,必须从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送餐企业订购;分餐人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负责施工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对工地的有毒有害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误食。施工工地食堂要具备基本的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的规定,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平安夜一句话  第十八条 举办临时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临时卫生许可证。
第五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采取《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外,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公告,将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时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抢救措施,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保护现场,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备检验。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