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会议与奖励旅游业协会章程
杭州市会议与奖励旅游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整合我市会奖旅游资源,健全组织,加大对会奖旅游市场开发的协调,充分发挥我市会奖旅游整体优势,成立杭州市会议与奖励旅游业协会。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杭州市会议与奖励旅游业协会,英文名:Hangzhou
M.I.C.E Association。
杭州旅行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杭符合会议奖励旅游市场需求的酒店、会议场所、旅行社、专业会奖企业、航空公司、车船公司、重点景区、餐饮企业及部分与会奖旅游相关的企事业机构、社会团体自愿组织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从事会议奖励旅游市场的旅游企业,立足于服务协会会员,进行会奖旅游信息互动发布,资源有效共享,促进业务交流,达成合作共赢,促进杭州会议奖励旅游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秘书处设在:杭州市中河中路168号(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旅游形象推广中心内),邮编:31000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支持会员单位从事会议奖励旅游资源和产品策划、开发和主题包装
等活动。
(二)加强会奖旅游信息交流,开展有关会议奖励旅游产
品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做到信息共享。
(三)联合进行会奖旅游的市场推广,组织会员参加各类推广活动,配合旅游主
管部门做好会议奖励旅游市场的营销工作。
(四)策划、组织实施会奖旅游的主题活动。
(五)开展对外公关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具有会奖旅游需求和资源的企业和团体机构的联系。
(六)研究制定会议奖励旅游服务标准及规范,推进会议奖励旅游服务的规范化,在协会会员中开展行业专项评比,促进服务品质提升。
(七)发展会奖旅游专业人才,开展会议奖励旅游的业务培训。
(八)协助进行大型会奖旅游项目的协调工作。
(九)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以志愿加入的形式接受下列机构为会员:在杭正式注册并有良好信誉的,符合会议奖励旅游市场需求的酒店、会议场所、旅行社、专业会奖企业、航空公司、车船公司、重点景区、餐饮企业及部分与会奖旅游相关的企事业机构和社会团体,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会议奖励旅游)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成功策划、举办、承办过较大规模或较多数量的会议奖励旅游项目;
(2)为其它国内、国际专业会议奖励旅游机构成员;
(3)在会议奖励旅游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本协会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有单位盖章的会员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审核后在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入会志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五)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1)共享协会信息资源,如免费获得《杭州MICE》电子期刊,优先利用协会对
外宣传资源进行宣传等;
(2)有优先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如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奖励旅游的宣传推广活动;
(3)按政策享有推广活动补贴的权利。如积极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对外推广活动,享有免除展位费、额定促销人员促销费用补贴等;
(4)享有政府发布会奖旅游信息平台的展示权。如在《杭州MICE》上刊登企
业介绍及资讯,在杭州会奖旅游网站上发布企业介绍网页,并实现网站链接等;
(5)按政策享有获得表彰奖励的权利。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会员利益的一切活动。未经协会授权,会员单位不得以协会
的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会员不得利用其规模经营、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它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
事;
(三)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包括书面委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过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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