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与李某某、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思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肖某某与李某某、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思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案 号】(2015)盐民终字第0519号
露天西瓜种植技术【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15.07.09
裁判规则
  确定当事人因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主要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与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应考虑对方当事人有无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等因素。
正文
 
肖某某与李某某、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思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盐民终字第0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焕亚,江苏辛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才林,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思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思源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徐启钊,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才林,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思源村民委员会(下称思源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伍民初字第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思源村(下称甲方)与李某某等5人(代表18位承租人,下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大棚西瓜租赁生产合同书》,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种植西瓜,合同约定:“一、租赁地点、面积、时间。1.租赁地点、面积一、二、三、四、五组相关匡口面积990亩(以实际丈量为准);2.租赁时间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3日止。
如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地,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二、甲方的责任。1.负责将所属区域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种植大棚西瓜,流转面积时间确保在11月10日前交给乙方;2.甲方确保乙方在租用土地内安全种植,维护乙方在租赁耕地期间的合法权益,保证道路车辆通行,协调相关矛盾;3.甲方确保乙方在承包期间的生产路道通、电通、生活水通(材料自负);4.甲方负责与便仓镇政府结算,代为支付农户土地租金,每亩1200元,如区政府今年没有补贴资金,则所有流转面积租金均由乙方支付。合同并约定了乙方的责任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肖某某及同乡李某两人通过李某某介绍,从上述土地中承租了100亩土地,其中肖某某承租了40亩,位置系自行选择,租金直接交纳给思源村,另外给付李某某每亩介绍费40元。肖某某在承租的土地上种植了品种8424西瓜22亩、领先10亩、尚美8亩,生长过程中,出现了西瓜生长不良及死亡的现象。2014年5月20日肖某某申请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出具的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亭鉴字2014年第4号)载明:“田间调查情况:目前种植的22亩西瓜8424,田间目测其中12亩已95%枯死(见附图),剩余5%表现为茎蔓短,分枝少,生长慢,瓜果小,腐烂瓜多,不能上市。18亩领先与尚美西瓜中有8亩绝收。田间病株剖视:根据此前在3月份该田病株调查剖视(见附图),病根及病茎维管束呈黄褐,植株基部现白霉状物,许多植株叶片萎
蔫,部分植株死亡,极易拔起。鉴定结论:一、结论:根据对便仓镇思源村三组承包户肖某某西瓜田间生长情况了解及田间调查情况分析,西瓜大面积死亡原因是发生西瓜枯萎病造成的。二、建议:1.轮作:建议与玉米轮作或水旱轮作,轮作年限需达7年以上。2.选择抗病品种。3.进行种子处理”。肖某某认为西瓜生长出现的问题,由于李某某、思源村未能如实告知土地前三年的种植情况,给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要求李某某、思源村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肖某某遂于2014年9月11日诉至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在一审未能调解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一)关于租赁合同的效力。思源村与李某某等人签订的《大棚西瓜租赁生产合同书》系双方自愿订立,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签订后,肖某某承租了其中的40亩土地,租金直接交纳给思源村,双方未另行签订合同,应当是按照上述合同履行,其租赁关系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关于肖某某的损失问题。肖某某承租土地后,应当科学、合理地种植农作物,肖某某选择了种植西瓜,因西瓜大面积死亡,给其造成了损失,根据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委员会出具的亭鉴字2014年第4号鉴定书意见,西瓜死亡的原因是发生西瓜枯萎病,肖某某的损失系西瓜枯萎病造成,与李某某、思源村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某、
思源村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没有违约行为,肖某某要求李某某、思源村赔偿损失,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肖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肖某某要求李某某、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思源村民委员会赔偿1886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70元,依法减半收取2035元,由肖某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肖某某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案涉合同,被上诉人思源村对出租土地用途仅限于种植西瓜,上诉人没有选择种植其他农作物的权利;2.两被上诉人出租土地时提供虚假情况、隐瞒重要事实,是上诉人种植西瓜发生枯萎病大面积死亡导致绝收产生经济损失的重要事实,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认定明显不当;3.西瓜枯萎病的发生与土地几年前轮做的农作物有因果关系,因西瓜枯萎病是由于土壤中病菌产生,如果前三年种植的是水稻,枯萎病菌会大大减少,就不可能发生大面积枯萎病;4.上诉人在租赁土地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上诉人种植40亩土地,同样品种、种植方法、田间管理,但是西马桥路北10亩土地西瓜生产正常,但是西马桥路南30亩土地大面积枯死,而西马桥路南30亩土地大面积枯死主要是由于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该土地前三年种植的均为水稻的虚假情况,导致上诉人陷入错误认知,认为该土地能够正常种植西瓜;5.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思源村故意隐瞒土地实际种植情况重要事实,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被上诉人李某某在本案中不是转包,和上诉人肖某某一样是普通承包户,上诉人肖某某是否有种植收益及损失均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无关,被上诉人李某某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思源村答辩称:1.上诉人肖某某种植西瓜产生的损失,是因为上诉人肖某某系第一年种植西瓜,没有技术经验,选择的西瓜品种也不当,发现西瓜出现问题后补救措施不利而造成的,现要求被上诉人思源村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关于案涉土地前三年的种植情况,因为田间种植是露天的,土地上种植的具体作物在当地属于妇孺皆知的事实,上诉人肖某某只需要稍作调查就可以清楚发现,被上诉人思源村不可能就土地种植情况对上诉人隐瞒欺骗,案涉合同也没有对土地种植情况作出约定亦未作出承诺;3.上诉人肖某某根据一审提交的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西瓜发生枯萎病绝收系因为前三年没有连续种植水稻导致,没有科学的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另查明,案涉租赁合同约定:“……三、乙方的责任:5.乙方在租赁地内必须全部种植大棚西瓜……”
  本院二审再查明,根据上诉人肖某某在一审提交的卞金凤、王从林、王凤生的调查笔录及两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笔录(2014年10月10日)对该三份调查笔录认可的陈述,可以认定西瓜发生大面积死亡的30亩土地在2011年、2012、2013年分别种植的作物为西瓜、茄子、水稻,两被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虽主张该30亩土地中最南部土地系三年均种植水稻,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又查明,被上诉人李某某在2014年5月4日向上诉人肖某某出具一份《肖某某承包卞仓思源村土地种植西瓜的情况介绍》,载明:“肖某某是通过我承包思源村种植面积40亩左右,土地种植西瓜前思源村委会主任马德进向我说过已经长3年水稻,后来我和思源村签订合同,总承包土地合同其中有40亩左右承包给肖某某种植西瓜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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