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下高校合理躲避个人所得税的假设干思考
现行税法下高校合理躲避个人所得税的假设干思考
摘要:高校积极为教师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实施对策,使税收负担最小化。本文主要针对高校现行税法下如何躲避、筹划个人所得税提出假设干思考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高校;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007-000-02
随着高校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改善,相当局部高校教师通过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理躲避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教师来讲,显得日益重要而迫切。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筹划部门的职责不明。有些教师以为工资奖金由财务部门发放,个人所得税也由财务部门代扣,因此纳税筹划应由财务部门来承当,其实这样想法是不完整的。高校的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收入分配总量大多由人事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决定,所以他们才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财务部门按照已定的标准进行发放,所以不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不过高校在纳税筹划时一般会无视部门之间
的相互配合与支持,不会在整个经济业务发生之前统筹,却把所有的责任推到财务部门。作为实行代扣代缴的财务部门,也会认为个税筹划不是自己的主要工作,为个别教师进行个税筹划,相应筹划本钱也过高,所以,财务部门也不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2.对纳税筹划认识不清。多数教师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少交税,对缴纳税收方面的统筹规划意识模糊,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目前有些高校为了提高教师的个人税后收入在不同程度上或多或少有纳税筹划,因为对其理解不够深入,使得大多纳税筹划方法背离了方向,给学校带来了税务风险,未能到达成功避税的目的,而且给高校和个人带来了损失。
3.没有建立纳税时间管理机制。大多数高校已实行了二级管理,一些二级学院为了便于课时量或科研奖励的统计,通常要等学期末甚至学年末才进行考核,才统计出当期或者当年各个教师的课时量及科研量,并以半年度或年度为单位进行集中发放,很多工资、薪金劳务费的发放往往具有时间上的拖延,因此产生工资波动幅度较大。另外,高校对平时工资、年终及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发放,根据高校工作进度走,对于纳税而言缺乏时间管理是无序的,其工资水平在各月起伏也会比拟大。这两种情况没有受到纳税因子的影响和职工减税需要的约束,在现有纳税模式下,这些收入的纳税时间可能分布在全年的多个时间点,这种自然支付模式可能会引起月应税收入不均衡和适用税率不一致,使教师税负增加。
如何合理避税
4.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与其税收优惠相违背的禁区。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与取得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这种计税方法为一种优惠方法,所以对每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方法只可用一回。一次性年终奖是独立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进行计税,一次性年终奖的使用税率等于在当月月结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年终奖/12个月。一次性年终奖只可以减去一次速算扣除的金额,其金额未同时乘以12个月,为此或许会导致总收入上涨,在缴纳税收之后收入反而有明显的
下降情况。比方一次性年终奖发放时,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免征额3500元,可能会造成一次性年终奖收入增加而税后收入却减少。例子:某教师上年末发放一次性奖金18000元,按规定该教师的应纳个税金额:18000×3% =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这一年度该教师的奖金为19000元,该教师的应纳个税金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收入为17205元,因此发现,该教师这一年比上一年多了1000元,但税后收入却少了255元,这一现象是由于政策的不合理造成的,导致这种矛盾状态出现的原因在于,虽然税法规定把教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这种不匹配导致的后果就是,随临界值变化,会出现适用税率超额累进、全额累进并存,产生了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如果在设计薪酬制度时未能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就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税负。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思路
1.纳税筹划需要高校各职能部门配合从管理角度进行避税。教师的收入来源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一般高校工资、薪金由人事处确定,课时费由教务处确定,科研津贴及奖励由科研处确定以及其他零星劳务费等需要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配合完成。因此个税涉及到各部门及全体教师,并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高校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由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相互合作,且最好也能征求教师个人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利用纳税筹划的方法进行筹划。因此,要明确决定发放总额和发放时间的部门才是筹划的主体,财务部门利用财务及税收知识积极合作,纳税筹划才能合理有效实行。
2.熟悉征税方法及税法知识。纳税筹划要求对个税的税法知识充分掌握,能够了解什么是非法,什么是合法及它们的临界点,并且对地税局征收个税税款的方法和程序也有一定的了解,寻合理筹划的方法在税收征管程序上。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工作,高校职能部门要以解决问题的姿态,真正让广阔教师受益。且要加强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让广阔教师了解税法相关知识,正确看待税收征缴工作。另外,对于科研奖励的纳税筹划,要时刻关注政策变化并及时做出反响。这是因为纳税筹划有很强的专业性,个税合理筹划要时时关注税法政策,不管是自定方案还是借鉴别人经验都要注意时效,不然合理也有可能变成违法,躲避个税也就可能变成偷税漏税了。
3.利用国家社会保障性福利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规定,高校为教师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交纳的五险一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薪金收入,且免征个税。为此高校可根据
学校财力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及当地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相对高的缴存比例为教师缴纳,尽可能提高高校和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缴存额,为职工长期储藏资产,也到达节税目的。另外,国家为了协调各方面利益,针对性地推出了各种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如独生子女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工程的补贴、津贴不缴个税;有些地区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掉予以免征个税。再次,粤地税发[1998]197号规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暂不征收个税。因此,高校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提高收入中免税局部的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收本钱。同时,福利尚可的高校可以为教师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以上这些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用足,减轻教师的税负,以保证教师的税后收入。三、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思考
1.合理确定工资、薪金发放方案,均衡发放课酬津贴,建立教师个税缴纳时间管理机制。通过平均分摊的方式,按年统筹收入,错开集中发放津贴的顶峰来避税,尽可能将纳税日期向后延伸,防止某月工资过高而多纳税金,也防止某月收入较低,没有享受到税收抵扣优惠,躲避每月收入大起大落到达高一档税率,故需要尽可能的均衡到每月进行发放,从而把纳税额降到最低,可以到达节税的目的。在实际工作里也可改变个人所得纳税缴纳时间跟随教师各项薪金发放的时间。发放年终及岗位津贴、课时及科研津贴等收入工程可以以降低纳税额为导向,合理有序教师各项收入的发放时间。另外,科研奖励采用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功能。该方法将发放总额除以12,以确定对应的七级累进制税率表。然
后将对应的税费乘以12,就确定全年税费总额了。这样就可以防止由于批量集中发放导致税费过高的情况。平时科研奖励发放的时候,假设让主持课题的工程负责人全部领回再分给参与工程者,这样容易突破税率的临界点而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多。为此建议采用分拆方法,原工程负责人的应税所得分成多人的,把奖金按规定比例直接发放给参与工程者。总之,不一样的发放形式个税的缴纳是不同的,它不代表哪种发放绝对的少纳税。各高校教师工资、薪金金额不同具体适用的纳税方案也不同,这只能说明高校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在不增加任何支出的前提条件下,使教师合理避税切实提高收入。
2.合理筹划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税收临界点,避开所谓的“禁区〞。税法规定,对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筹划,合理躲避所谓的纳税盲区,到达避税的目的。另外,税法还规定年终奖税收政策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单位发放工作中要尽量防止因为计算错误而导致年终奖金日后补发,因为补发的年终奖并入那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高税率,这样会造成税负加重。年终奖和工资薪金统筹发放的前提是对全年收入应有较为全面的预算。为此,根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用净收益=税收净损失方程式,设定一次性奖金为X,得出:X-18000=0.1*X-105-540,X =1928
3.33元,奖金在[18000-19283.33]区间,高于18000元的收益比高于540元的税收要少,纳税人得不偿失,应尽量避开这个区间发放一次性奖金。以此类推,得到一次性奖金的所有无效区间分别为[18001,19283.33];[54001,60187.5];[108001,114600];[420001,447550];[660001,706538.46];[960001,1120000],这表示这几个区间内教师个人收入增加了,但税后收入减少了,
为了保证教师的税后收入随着收入增加而增加,应在发放一次性奖金时,躲避以上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另外也可以把每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相结合,尽量选择临界点值作为奖金的最正确金额。奖金超过税收临界点的金额分摊至各月或各季,以工资或奖金形式发放。利用这一做法,即保证了年终奖的本来目的,又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使教师全年应纳税额降至最低,即每局部奖金都要扣除速算扣除数,能到达节税的目的。由此可见,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务筹划就是到月工资和一次性奖金适用比例,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3.减少税基,降低税率。采用福利制度来降低教师局部工资、薪金的纳税基数,在实际工作中,假设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工资、薪金收入局部用于职工福利,将减少教师的计税收入,降低其个税税负。一般高校通常运用以下方法来降低其税前工资,减少计税依据,提高教师的福利:①提供齐全的办公用品及设施,譬如打印机、电脑等;②提供交通工具,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师上下班,取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③报销一定金额的教材资料费用、图书资料、探亲费、学习培训费等;④提供工作餐效劳,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教师的补助、津贴不在其内;⑤提供假期旅游津贴;⑥提供医疗效劳、教育机构、休闲娱
乐、生活运动等效劳设施。在实际工作中,高校可建立限额报销或实报实销制度,规定各级教师的报销限额及方式,且报销凭证要合法。这样高校教师可以在实际工资不下降情况下减少应由个人负担的税负。换句话说,就是把高出的局部工资与薪金利用在教师的福利制度上,可以降低教师应缴纳的个
税,使教师减少个人支出,到达节税效果。
4.在高校建立教师收入台账。大多高校教师收入主要有工资、薪金及岗位津贴、课时、奖金及科研奖励等工程。多数高校实行对口管理,职能部门按相关政策统计并交由财务部门发放。在高校财务信息化系统中教师收入统筹管理具有可行性,比方将发放的每一笔薪酬,导入一独立信息系统里。一些高校使用的专门发放工资以外薪酬系统就具有此功能,将工资核算系统与薪酬系统数据汇总及合并,便可形成较完整的教师收入台账。在教师收入台账上,设立公式且自动计算并提示纳税方案的利弊,能有效躲避教师收入与税收的不协调,减轻教师税负。根据教师收入具体情况,为其量身定做纳税方案。例如:对于个别老师单月工资突然增高而适用20%税率的情况时给予提醒,是否能通过二级单位重新调整发放时间,增加发放的次数,降低当月工资的纳税基数。教师收入台账一旦生成,工资数据在时间上是相连的,今年可以参照去年的,并结合高中低收入数据段和税率区间,拟定纳税方案,确定各项收入发放的时间和数额。因此对工资、薪金的纳税时点进行有效分析以及合理定位,对高校教师及其重要,也对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上,高校相关部门应从教师的角度出发,增强纳税筹划的意识,顺应税法规定的特点,制定掌握和灵活运用纳税筹划方案,尽可能地根据教师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正确的纳税筹划方式,使高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得到逐步改善,为教师争取最大的税后收入。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2021,06.
【2】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Z].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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