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商业法
柬埔寨王国商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所有从事商业活动,并以商业活动为自己本身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商人。
商业活动即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活动是经济性的,目的是进行交换和寻利润。
第二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属于商业活动:
1、购买目的是为了出售,其中包括不动产。 
2、所有出租业、制造业、收取服务报酬业、运输业、印刷业,以及其他各种服务业。
        3、进行兑换钱币的银行。
        4、提供中间人性质服务、代理处和协调办公室服务、文化服务和安排公共旅游。
        5、从事建筑业、购买或租赁轮船在国内或国外运输,进行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托
运。
        6、各类保险业。
        7、渔业、林业和矿业。
第三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不属于商业活动:
        1、不为出售的生产。
        2、家庭性质的生产和服务。
        3、纯艺术性质的生产。
        4、合法的协会或私人直接进行的训练。
第四条:所有的生产者、手工业者或农民,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家庭性质,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五条:任何人如果只是帮忙身为商人的配偶出售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任何职员,轺
果只出售身为商人的企业主人的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六条:如果商人的配偶,从事商业活动,并且已在不同的商业名册上注册,应被认为是商人
第七条:按本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是商人,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无监护人。
第八条:商人的权利与责任已在商业法范畴内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九条:因下述原因,则被认为失去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
        1、破产。
        2、法庭作出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
        3、商业工作和公众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章:商业名册与公司
第一部份:名册的掌握和内容
第十条: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里,掌握有一份名册,册内登有贸易公司和商人编号,叫做《商业名册》。
第十一条:在商业法庭庭长的监督之下,商业法庭秘书负责掌握该名册。
第十二条:所有商人和贸易公司,如果在柬埔寨王国设有总公司、子公司或代理处,有责任在该名册上注册,除非该商人,不需要缴纳盈利税。
第十三条:必须在该名册中,登记所有有关商人和从事商业活动公司的分类材料。
第二部份:在柬埔寨王国设有公司的商人
第十四条:开始商业活动之前最少十五天内,商人必须将自己从事营业的地点,呈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在商业名册上注册。
          商人必须向秘书办公室交二份报告书,报告书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或大拇指纹。
          报告书必须按秘书提供给的样本书写,该报告书上应注明:
          1、商人的姓名和本身身份证号码。
          2、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名字和代名。
          3、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以及本身地址。
          4、原国籍。当当事人已有另外国籍,必须注明办理手续形式接受另外国籍的年月日。
          5、商业内容。
          6、营业的地址和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商业基金会总行或分行的地址。
          7、总行商业标志和当事人的签字样本以及印章样本。
          8、负责申请在商业名册上注册的全权代表的身份证。
          9、以前在其他商业法庭,申请注册者和现在的商业活动总行的地址。
          10、申请者的自愿声明书中要注明从未在商业活动中被惩罚。
          11、在必要的情况下,某些项目和某些商业内容必须得到批准,并且发给批准书。
          秘书必须把报告书抄录在商业名册中,而且把二份报告书中的一份交给申请注册者,并且在下面注明已抄录在名册中
第十五条:以下的几种情况,必须登记在商业名册上:
          1、所有与上述条文中允许在商业名册中注册的情况任何有关的改变
          2、法庭与法官的判决书——决定允许商人夫妻离婚。
          3、进行营业的发明证书和商人使用的生产标志或商标。
          4、法庭与法官判决书所委任的辅助商人的赞助委员会或禁止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庭与法官判决书,以及禁止出口的法庭与法官判决书。
          5、为了进行营业而把贵重财产抵押的证书。
          6、宣布破产的法庭判决和按照法庭的办法清盘。
          7、转让商业基金。
第十六条:登记上述分类材料是商人的直接责任。但若发生第十五条、第246点情况,商业法庭秘书和发出判决书的法庭可以在商人登记的商业名册上登记以作为法令。
第三部份:在柬埔寨王国有固定办事处的公司
第十七条:所有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必须在商业名册上注册,无论这些公司成立形式、期限,以及性质如何。
          注册工作必须由管理人在成立公司的月内和展开商业活动之前十五天内进行。
          申请注册者必须向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提供二份由申请者本人签署的公司办事处所在地的报告书,同时还要有公司的章程存档。
          由秘书提供的报告书样本上必须注明:
          1、股东的名字和代名,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家庭状况和国籍。
          2、公司的标志。
          3、公司的营业内容。
          4、公司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固定办事处、分公司和代理处的地址。
          5、被授权管理、处理和代表代司签字的股东或第三者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
          6、公司资本、资本来源,如果是股份公司,必须注明由公司股东提供的金钱或有价值的物资。
          7、公司成立和结业的年月日。
          8、公司规模。
          9、本条文第五点所注明的股东或第三者的签名样本和公司印章样本。
          10、由银行发出的存放资金证明书。
          11、申请者自愿发表声明证实,从未在商业活动中犯罪,以及犯民事罪或刑事罪。
第十八条:必须在商业名册上登记如下情况:贸易公司名字
          1、上述条文中所规定的必须在商业名册上注册的改变和原因。
          2、在公司期限内被委任的主任或管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
          3、宣布进行营业的发明证书和公司使用的产品标志。
          4、宣布公司解散的法庭判决书。
          5、宣布公司破产或按法庭规定清理帐目的法庭判决书。
第四部份:只有分公司或代理处在柬埔寨王国的外国公司
第十九条:所有在柬埔寨王国只有分公司或代理处的外国贸易公司必须在商业名册上注册。
          必须按本法第十七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必须按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把分公司和代理处所发生的变化和改变情况,登记在商业名册上。
第五部份:总条文
第二十一条:报告书必须书写两份,由申请者或委托人呈送存放。在此情况下,必须把授权书存放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如果报告书由申请者自己呈送,秘书必须认真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如果报告书由委托人拿去存放,秘书应该要求老板的签名或拇指纹,如果老板不懂得签名,必须要求出示申请者的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法律所规定的分类材料,必须用文字写在报告书上,书写清楚,不节简、不涂改、不增加内容。在文件边缘上增加词句,必须签名证明,而且所增加的词句数目和擦去的词句数目,应计数和注明。
第二十四条:已进行营业和已宣布发明书及产品标志必须存档,而且注明有关部门发出的存档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五条:秘书必须校正自己所负责的法令的执行情况,应在报告书上注明:
          1、商业法庭的地址和存放报告书的年、月、日、时。
          2、报告书的编号必须按存放次序的先后编列。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必须重新编号。
          3、按商人活动形式在分类名册表登记的认记编号将在以后通知。如果写报告书者没有提供足够的消息,以便在商业名册上注册,可获特别允许延长十五天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当秘书收到了书面报告书和所有存档文件,秘书将给一张注册证明书,上有商业注册编号。从开始发出那一天算起,该证书在一个月内具有临时性质。在该期限内,商业法庭秘书如果发现报告书内不真实,可以反对登记工作,并且把登记在商业名册上的记认编号取消。
          已了解各种原委但仍提供明书的秘书,必须接受法律惩罚。
第二十七条:任何在登记号码后才交的报告书,必须抄录原来报告书的号码和登记号码时,所提供的分类名册号码。
第二十八条:当任何一位商人停止从事商业活动或在尚未转让自己的商业资金时死亡,或某间公司被解散时,必须将该商人或那间公司的名字从商业名册中取消。
          如果商人或接受遗产或清理帐目者没有申请取消名字,在商业名册上取消名字的工作,必须根据负责监督检查名册的法官的判决书决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都可以要求秘书发给自己在商业名册上有支出登记的证明书。如果在商业名册上没有支出登记,秘书应发未有支出登记的证明书。
          由于疏忽或不同意发出证明书,则从开始申请那天算起一周内,秘书将被按纪惩罚,并作精神赔偿。
          在秘书所发给的复印本上,不应注明后来有作修改的破产或按法庭规定清理帐目的判决书。复印本上也不应注明虽然已经发出禁令但后来有作修改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和委任辅助委员会的判决书。
第六部份:商业名山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条:存放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的商业名册分成两种形式:
          1、编年史名册。
          2、分类名册。
第三十一条:报告书必须按已交到秘书办公室的先后和所登记的号码,在编年史名册上登记。
          必须交一张报告书,该报告书与名册分开叫选编作为对存放报告书的承认,上面注明如下类别:
          1、报告书编号。
          2、商业法庭地址和存放报告书的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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