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11.30
【字 号】京卫监字[2007]317号
【施行日期】2007.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京卫监字〔2007〕317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质量,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工作的被推荐机构。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实行推荐制度。推荐和管理培训机构的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第二章 被推荐培训机构的筛选
  第四条 申请被推荐培训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职从事食品卫生安全的培训、咨询工作;
  (二)从事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咨询工作3年以上,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
  (四)有5名以上(含5名)在本单位注册的具有3年以上(含3年)食品卫生安全授课经验的老师;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筛选申请单位的工作包括对申请单位的条件审查和教学水平考核。
  第六条 条件审查
  申请单位应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申请条件后,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卫生监督所,由市卫生监督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筛选工作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条件审查。
  对于通过筛选工作组条件审查的申请单位,由市卫生监督所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教学水平考核。
  第七条 教学水平考核
  教学水平考核分为对所有培训老师的闭卷笔试和对部分培训老师的面试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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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闭卷笔试
  笔试范围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污染和预防基本知识、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HACCP管理体系基本知识等。
  笔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问答题。
  (二)面试
  由筛选工作组5名专家从申请单位的所有培训老师中随机抽取3名老师进行面试。
  由5名专家分别对被抽取的老师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污染和预防基本知识、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HACCP管理体系基本知识等进行面试,并分别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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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结果评价
  闭卷笔试和面试结束后,由筛选工作组所有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判定:
  (一)所有培训老师的笔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所有参加面试的培训老师面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判定为符合被推荐条件;
  (二)1名以上(含1名)培训老师的笔试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和/或参加面试的培训老师有1名以上(含1名)面试成绩在80分以下,判定为不符合被推荐条件。
四级分数分配  第九条 结果公示
  筛选工作组成员共同在评价意见报告上签订评价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意见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市卫生监督所留存备档。
擎天萱颜  由市卫生监督所根据评价结果,将符合被推荐条件的申请单位名单在北京卫生监督网(www.bjhi.gov.cn)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被推荐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被推荐培训机构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由市卫生监督所视情况做出是否终止推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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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的;
  (二)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
  (四)停业、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第十一条 被推荐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培训市场秩序,独立开展工作,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稳定、方便的培训服务,并对所提供的培训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取消推荐
  被推荐培训机构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由市卫生监督所取消其被推荐资格:
  (一)取得被推荐培训资格后转包给其他公司的;
  (二)采取恶意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培训秩序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横竖都是二  (三)拒绝、阻碍监督管理的;
  (四)培训质量低下,学员考试通过率多次不足70%的。
  培训机构被取消推荐培训资格后,市卫生监督所不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和筛选工作组专家的职责: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事,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
  (二)对被推荐培训机构所开展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申请单位和被推荐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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