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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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20时53分,北京市XX区卫生局接到XX医院报告,称有数十名山东XX旅游团来京游客因腹痛、腹泻在该院就诊,怀疑病因与食品有关。北京市XX区卫生局接报后,派监督员对提供该旅游团用餐的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等问题;同时,经对该团102名游客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判定此次山东XX旅游团66名游客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是由于食用了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提供的食品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致病菌为副溶血弧菌和奇异变形杆,中毒餐次为2021年10月11日早餐,中毒食品不详。因此,北京市XX区卫生局对北京XX学院因其经营北京XX学院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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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并造成食物中毒等违法行为,合并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二、争议要点网上银行怎么转账
北京市XX区卫生局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天向北京XX学院进行了送达。北京XX学院不服,于2021年1月13日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4日、4月4日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于同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本案争议要点
太多陈冠蒲1、原告北京XX学院称其不是造成食物中毒的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告认为被告认定的北京XX学院为被处罚主体是错误的,并向法院提供了北京XX学院大厦与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经理陈X签订的该大厦餐厅租赁合同,以此来证明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的经营与北京XX学院无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为陈X。
2、原告认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被告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听证,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二)北京市XX区卫生局的应诉1、北京市XX区卫生局答辩认为2021年10月11日接到医院举报后, 立即对给山东XX旅游团供餐的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事实。10月31日,原告委托其一名党委常委及办公室副主任吴X到被告处接受调查。随后,在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吴X代表原告始终承认原告作为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的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并造成食物中毒等违法行为,接受了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并且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将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全部缴纳。安徽高考用的全国几卷
由于原告提出的证据――租赁协议,系其在被告调查该案时未提供的证据,法院准许被告进行补充调查相应的证据并开庭质证,被告进行了补充调查,由工商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提供证明,证明“北京XX学院大厦”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公安部门提供证明,证明“北京XX学院大厦”的公章未进行备案,说明北京XX学院大厦不具备与任何人签订租赁协议的能力;经现场拍照,证明在北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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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大厦建筑外立面上有明显的北京XX学院标志;对该学院网站登出的的有关说明北京XX学院大厦与北京XX学院存在着隶属关系的资料进行了公证,保全了证据,以上证据均说明北京XX学院就是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的经营者,而不是陈X。原告对被告补充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2、被告在处罚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1日向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由原告的受委托人吴X签收。12月5日,被告对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受委托人吴X签收,并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12月29日,被告对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受委托人吴X签收。(三)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其针对责任单位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符合《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故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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