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
——若干(网上搜的),不过最好还是和用人单位联系下吧
来源:贾真的日志关于审查《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关于公务员五年最低服务年限有关条款的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前不久,一位朋友因为想参加某市组织的领导干部选拔考试,打电话向我咨询关于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我告诉她“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是5年”。她突然问我“是不是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就不能参加选拔考试或者再考其他部门的公务员?”,这个问题,让我顿时语塞,不知道如何回答。
后来,我在互联网上进行了搜索和查询,发现与那位朋友一样遭遇的人不计其数,因为公务员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成为有关用人部门限制人才流动的“利器”,而有关地方组织部门也将其视为招录人才的一个条件,大多数人对此都感到迷茫、不解和失望,而我则感到了不公和不平。根据《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规定
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公务员辞职”,却并没有限制公务员流动的立法意识。2006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公务员法》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则更了进一步,它取消了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遗憾的是2008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却并没有继续这一进步,因为其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当时这一规定被全国各大媒体纷纷刊载。
电影 普罗米修斯有人认为,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同时也符合公务员队伍要求相对稳定性的实际,因此有关部门做出的“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这一规定无可厚非。针对这一观点,我不敢苟同,我想这些人是不了解基层实际和人才的实际心理,疏不知这一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人、一些单位、一些部门强力压制人才合理、合法交流的门槛。
小学家长会教师发言稿首先,《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其上位法的要求,应该无效。既然《公务员法》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保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我认为肯定有其正当的理由和考虑,那么相关的下位法也应该延续这一立法思
想。规定新录用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是对公务员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在没有法律、法规做支撑的情况下,行政规章是不允许也无权做出这样的规定的。即使行政法规、规章有权规定,但如果其上位法——法律,已经做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那么行政法规、规章也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我认为,这一浅显的法理识别和区分是任何一个具有法律常识和基本理论的人都应该知晓的,更何况《公务员法》的发展演变脉落是如此的清晰。
其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突显思想僵化和保守。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超级大国和当今人才自由交流的时代,什么都可能会缺唯独不会缺人才,因此完全没有必要限制人才流动。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只狼领着一羊可以打败一只羊领着的一狼,这说明在一个体中领导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而公务员队伍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与此相似,对普通的公务员没有必要给予过多的“枷锁”,这样反而不利于激发工作激情和活力,更不利于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我想只要到各个部门走走就会明白个中原由,这或许就是为什么一些地方要强力推行公务员转任交流的原因。
第三,《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不符合情理,局限人才成长和发展。“教师心语
水往底处流,人往高处走”,这是千古不变的规律。公务员参加干部选拔考试或考取其他更好、更适合自身发展的部门和岗位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的,同时这也说明这个公务员是积极上进的,应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为无论是在什么单位、什么部门、什么岗位都是为党、为人民、为国家服务和效力,都是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那些参加干部选拔考试或考取其他部门的公务员是想通过自己的实力和能力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和平台,而不是靠拉关系、门路、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操作来获得提升和发展,这样做是绝对没有错的,是非常正确的。
第四,退一步来讲,《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存在逻辑混乱,语言表述不清。废止之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是与辞职挂钩的,即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不是限制其在公务员序列流动。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却直接叙述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到底是什么意识,让人“浮想连篇”,是五年内不允许公务员辞职、调任、转任还是不允许公务员再参加选拔考试或公务员考试?其称的“机关”是单指局机关、政府机关,还是包括基层部门在内都统称为机关。如果包括了基层部门,那么这是不是又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同志(包括公务员)往上级部门或单位考调的精神
相背离了呢?
第五,《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在适用中非常混乱,在全国各地举行的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几乎所有的简章都要求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必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公务员5年最低服务年限成为了强制性的规定,只是对这种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决定权,实际上《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并没有表达出“强制属性”。在实践中,一些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招录时限制了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最高不超过5年),人们报考公务员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报考有最低服务年限的单位,这是合理的,而那些没有限制最低服务年限的单位或职位就不应该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遗憾的是一些在招考时没有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单位却理所当然的适用着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美其名曰有关规章的规定。实际上,除了少数特殊职位需要限制最低服务年限外,大多数职位或单位都无需限制最低服务年限,这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而另一方面由于封建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立法本就不应该为一些可有可无的权力留下太多的“口子”,因为这实际上是为某些人留下的权力“口子”。
实践中,一些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领导和单位,并不会以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来限制公
务员流动,反而会鼓励和支持,因为他们知道在现行以35岁为公务员考试分水岭的时代,没有人能有太多的五年,没有人能经得起一个又一个五年的沉寂和等待。这就告诉我们立法者需要高瞻远瞩,需要实事求是,需要以人为本,需要莫大的胸怀和气度。
综上,《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时又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建议贵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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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服务年限五年什么意思?
最低服务年限五年是什么意思?是报考的考生必需得有5年的工作经验才能报考该职位还是说考上录用了之后得工作5年后才能调离其它地方或辞职?
你好,最低服务年限五年是:考上录用了之后得工作5年后才能调离其它地方或辞职。感谢你对福建公务员考试的支持!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是什么意思?必须在一个机关服务五年吗?五年内能否再考公务员、能否辞职?如果可能辞职,辞职后还能再考公务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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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答
你好,是的。在职公务员再次报考公务员考试,需根据考生实际情况:未满一年试用期,不能报考;满一年试用期,但未满三至五年服务期(专科三年,本科四至五年)的,原则上不允许报考,若报考前征得原单位同意,可以报考;服务期结束,可以报考。感谢你对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的支持!
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5年,这期间可以跨地区调动吗?
前不久出台了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的限定,想问下,这个规定的意义是什么啊?是不是5年内都不能跨地区调动了啊?
答案
就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不然,国家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招录公务员,没呆两年就走了,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运转
最低服务年限应该是个国际惯例了,意思是这5年内不允许你辞职,但未规定不允许跨地区调
动.象我,到今年才工作4年,但已经跨地区调动工作了
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不得突击提拔
2008年12月09日07:00来源:广州日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其中《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指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明确表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此外,根据规定,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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