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省⾼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省⾼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变美之梦破碎后她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吗
在美容院接受“玻尿酸填充”“脂肪抽吸”等后,她的变美之梦破碎了——⾯部浮肿、⼝唇闭合不严,还因此患上了抑郁症,⽀付的12万元医疗费打了⽔漂。在意识到被骗后,王某要求某医疗美容公司退还医疗费及⽀付惩罚性赔偿⾦。3⽉14⽇,省⾼院发布2021年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上述王某与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纠纷案在列。据了解,法院查明涉案医疗美容公司未提供相应的美容服务,存在欺诈⾏为,遂⽀持了王某提出的三倍赔偿请求。
经梳理,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既有汽车等⼤宗消费品引发的纠纷,⼜有⼀餐⼀饭、美容美发等⽇常基本消费引发的纠纷,既涉及线下实体店消费纠纷,⼜有线上充值消费纠纷,涵盖了⽼百姓⽇常⽣活的⽅⽅⾯⾯。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产品责任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共14.22万件,约占全省法院受案总数的⼗分之⼀。本报今⽇对这10起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1.“职业打假⼈”知假买假,能获得⼗倍赔偿吗?
【案情简介】
梁某系职业打假⼈,曾以某商贸部销售的⾷品不能提供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件为由,向某商贸部经营者吴某主张退货、退还货款并⽀付⼗倍价款赔偿。吴某抗辩称涉案⾷品系商品,符合⾷品安全标准,⽽梁某系职业打假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
经查,梁某曾多次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并提起诉讼,向销售者主张⼗倍价款赔偿。2018年10⽉31⽇,有关质监部门就某商贸部销售⽆中⽂标签的婴幼⼉奶粉和鱼油的⾏为作出⾏政处罚。
法院⼀审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上诉。⼆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某向省⾼院申请再审。省⾼院再审认为,购买者在⾷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并未对购买者动机、知假买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规定,知假买假者、职业打假者仍可依法主张⼗倍价款赔偿。此外,案涉进⼝预包装⾷品缺乏中⽂标签、中⽂说明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退款和⼗倍价款赔偿责任。遂判决吴某向梁某退还货款2756元,并⽀付价款⼗倍的赔偿⾦27560元。
【典型意义】
⾷品安全关系民⽣福祉,⽣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除受到⾏政处罚外,消费者还可要求⽣产者或者经营者⽀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这样可增⼤违法⾏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合法合规的产品;对于消费者⽽⾔,在购买进⼝⾷品时应提⾼警惕,查看商品是否具有中⽂标签、中⽂说明书,并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避免因⾷⽤不合格⾷品造成损害。
2.锅底加“地沟油”,⽕锅店⽼板将付出多重代价?
【案情简介】
在成都市新都区,任某(⽕锅店⽼板)、刘某(⽕锅店员⼯)将客⼈⾷⽤后的餐厨垃圾回收、过滤、熬制,将提炼出
的“地沟油”加⼊配兑好的⽕锅锅底中,再销售给消费者进⾏⾮法获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以⽣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向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都市新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刘某在⽣产、销售的⾷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其⾏为已构成⽣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任某获刑10个⽉,并处罚⾦25000元,被追缴违法所得10811元,⾃刑罚执⾏完毕之⽇起三年内禁⽌从事⾷品⽣产、销售及相关职业。刘某获刑8个⽉,缓刑1年6个⽉,在缓刑考验期内禁⽌从事⾷品⽣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此外,法院还责令任某在判决⽣效之⽇起⼀个⽉内在成都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付
赔偿⾦108110元。宣判后,任某、刘某等⼈未上诉,判决已⽣效。
【典型意义】
⼈民法院对任某、刘某的⾏为进⾏刑事处罚和⾼额经济惩罚,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视,体现了国
⼈民法院对任某、刘某的⾏为进⾏刑事处罚和⾼额经济惩罚,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视,体现了国家打击⾷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决⼼和态度。案件⽣效后,违法⾏为⼈退缴违法所得,及时缴纳罚⾦,⽀付了赔偿⾦,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合同未签字盖章,家长能要回培训费吗?
【案情简介】
杨某与某教育咨询分公司签订合同,双⽅约定杨某使⽤储值账户为其⼦⼥购买课外辅导服务。在签合同前,杨某向该公司指定的账户付款,后系统⾃动⽣成电⼦合同,故该合同⽆双⽅签字或盖章。后来,某教育咨询分公司提供部分教育培训课程后,于2020年8⽉起未再提供辅导课程,并表⽰其已⽆法按约履⾏合同。双⽅协商未果,杨某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辅导课程费。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某提交的课程注册合同⽆双⽅签字或盖章,但根据杨某陈述的合同签订过程以及某教育咨询分公司后台系统查询的学员信息,可以认定杨某与某教育咨询分公司之间建⽴了真实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现某教育咨询分公司已⽆法履⾏合同义务,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遂判决解除案涉合同,由某教育咨询公司向杨某退还培训费20348元。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双减”政策的落地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加之部分培训机构经营不善、资⾦链断裂等原因,⼀些培训机构倒闭“跑路”的现象时有发⽣。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的培训机构,⼆要谨慎签订合同,三要注意保存证据。发⽣纠纷后,最好通过公证等⽅式将剩余培训费⽤⾦额等相关重要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
4.未成年⼈买⼿机,监护⼈能退货吗?
【案情简介】
符某13周岁,以699元在张某处购买⼿机⼀部。后来,符某监护⼈到张某处将⼿机退还给张某,同时要求张某退还购买⼿机款699元。后双⽅发⽣争议,符某为原告,符某监护⼈为法定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机买卖交易⾏为⽆效,要求张某退还⼿机款699元。
洪雅县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发⽣的⼤额交易⾏为应当征得监护⼈同意,⼿机使⽤过程中产⽣的话费、流量费等系未成年⼈⽆法在其年龄和智⼒范围内予以判断,同时未成年⼈未在监护⼈的监护下使⽤智能⼿机,存在接收信息的多元性,可能不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因此,本案中符某独⽴购买⼿机的⾏为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也不属于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应为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符某上述⾏为未得到其监护⼈追认,故该民事法律⾏为⽆效。遂判决案涉⼿机买卖交易⾏为⽆效,张某将⼿机款699元返还给符某,同时由符某将购买的⼿机返还给张某。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谨慎审视购买⼈的消费⾏为是否与其年龄、智⼒相适应,如遇未成年⼈消费,应征得其监护⼈许可。为避免产⽣不必要的纠纷,应拒绝⽆监护⼈陪同的未成年⼈的⼤额消费⾏为或者不符合其年龄、智⼒的消费⾏为。同时,提醒各位家长注意,作为未成年⼈的监护⼈,要多关注孩⼦消费⾏为,加强沟通,科学合理引导孩⼦树⽴正确的消费观念。
5.医美时遇到,她的损失该如何弥补?
【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医疗美容公司于2020年10⽉签订项⽬确认单,确认某医疗美容公司为王某提供胶原再⽣术、
⽪层光焊等项⽬,项⽬费⽤为17万元,王某实际⽀付12万元。术后,王某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夸⼤⼿术名称和疗效,在收取⾼额⼿术费后仅实施普通美容项⽬,存在欺诈⾏为,且王某术后⾯部浮肿、⼝唇闭合不严,致使其抑郁症发作,故起诉要求撤销服务合同,某医疗美容公司退还医疗费17万元及⽀付惩罚性赔偿⾦51万元。某医疗美容公司抗辩称其不存在欺诈⾏为,且医疗服务合同不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应适⽤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经查,该公司实施的胶原再⽣术实际为玻尿酸填充,⽪层光焊实际为脂肪抽吸,与双⽅约定的项⽬不同。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审理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明知其实施的⼿术与其承诺的医疗服务存在本质不同,但未向王某进⾏充分说
侯区法院⼀审审理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明知其实施的⼿术与其承诺的医疗服务存在本质不同,但未向王某进⾏充分说明,可以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存在欺诈⾏为。
同时,王某接受美容服务系满⾜个⼈对美的追求,具有较强的消费⾊彩,符合消费者的特征;某医疗美容公司并⾮公益性医疗机构,其在开放竞争市场通过提供美容医疗服务收取费⽤获得经营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故案涉纠纷应当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王某主张要求退还医疗费⽤的请求,法院认为,某美容医院虽在缔约时存在欺诈⾏为,但该美容医院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医疗机构,⼿术前依法履⾏告知义务并取得知情同意,⼿术中
使⽤的产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故不具有返还的条件和折价的必要。遂判决撤销该医疗服务合同,某医疗美容公司向王某⽀付惩罚性赔偿⾦36万元,王某、某医疗美容公司均不服上诉。成都中级院⼆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于医疗美容领域,正确适⽤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利于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中消费者知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亦可对不诚信医疗美容机构起到惩罚及警⽰作⽤,防⽌医疗美容⾏业“劣币驱逐良币”,促进⾏业⾃⾝净化和⾼质量发展。
6.车卖了保养费还有结余,预付式消费可以退吗?
【案情简介】
代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以车辆置换补差价的⽅式购买奔驰汽车⼀辆,同时为该汽车购买了保养服务,双⽅签订销售合同及其附件。该附件载明代某购买的保养服务费为9100元。代某⽀付购车款及服务费后取得了车辆。
后来,代某以将该车置换的⽅式向案外公司购买奥迪牌汽车,但未转让保养服务。代某因未享受该保养服务⽽请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保养费被拒,遂请求法院判定解除该预付消费合同并退还预存机动
车保养费。某汽车销售公司抗辩称,保养费服务是汽车销售合同的⼀部分,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违约,代某单⽅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汽车保养费用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认为,代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建⽴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成⽴并⽣效,代某将车辆出售,导致其⾃⾝⽆法接受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服务,合同⽬的⽆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判决解除代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附件》中的车辆保养服务相关条款,某汽车销售公司向代某退还保养服务费6370元等。
【典型意义】
在预付式长期性消费服务合同中,消费者预先⽀付价款后消费,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便事先取得了“主动权”,消费者往往单向承担资⾦安全的经济风险,其⾃由选择权亦会受到限制。赋予消费者在服务合同⽬的⽆法实现时的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选择权,使消费者可以从合同约束中解脱出来,消费者的选择⾃由得到了充分尊重。
7.签订购房看房协议,还能从其它中介处购房吗?
【案情简介】
翟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购房看房协议书》约定,承诺本⼈及与其有关联的⼈,在实地看房后⼀年内未通过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协议中房屋产权⼈达成买卖协议的,应向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付中介服务费、违约⾦。可在⼀周后,翟某与陈某(出卖⽅)、另⼀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翟某在陈某处购房。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知道该消息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翟某等⽀付中介服务费、违约⾦、滞纳⾦共计65220元。
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原房主不仅将房屋出卖信息提供给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也提供给了其他中介公司,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并不独享案涉房源信息。翟某作为消费者,享有⾃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翟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购房看房协议》系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排除了翟某作为消费者接受其他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权利,应属⽆效。遂判决驳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法院⼆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主选择商品
品种或者服务⽅式,⾃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项服务,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主选择权,该条款应属⽆效,不能对消费者产⽣约束⼒。本案对经纪公司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由选择权的情况进⾏了否定性评价,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8.账单新增餐位费,该项服务收取合理吗?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餐厅结账时发现,除实际消费的菜品外,账单上还有“餐位费(⽶饭)16元”的收费项⽬,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且餐厅也未事前告知,存在欺诈⾏为,要求退还。餐厅认为收取餐位费是⾏业惯例,菜单上已明⽰顾客“⽶饭2元/位”,且应收餐费673.5元,但考虑到顾客⽤餐实际及优惠⽼顾客等因素,实际只收取660元,并未收取餐位费,故不予退还。因协商不⼀致,张某起诉要求餐厅退还餐位费,并赔偿三倍⽤餐费⽤。
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审理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标准的餐具、纸⼱,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本案中,餐厅称其收取的餐位费包括⽶饭、纸⼱及⼀次性餐具费⽤,因餐饮企业负有向顾客提供清洁餐具和纸⼱的义务,故其收取餐具和纸⼱费⽤于法⽆据。对于收取⽶饭费⽤,餐厅的菜单中标
有“⽶饭2元/位”,但张某及其朋友并未要求提供⽶饭,也未⾷⽤⽶饭,庭审中餐厅称即使未⾷⽤⽶饭也应收取餐位费,显然侵犯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某结账单显⽰应收673.5元,实际收取660元,少收的费⽤系对顾客的消费优惠并⾮退还的餐位费。虽然餐厅属于违规收取该费⽤,但因结账单中明确了该收费项⽬,并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餐厅退还张某16元。
【典型意义】
案涉餐厅以⾏业惯例为由,在消费者未消费的情况下收取费⽤,并对其附随义务向消费者收费,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涉案标的⾦额⼩,“餐位费”在⽣活中也普遍存在,但普遍存在不⼀定合理合法。对于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需要牢固树⽴诚信经营理念,⾃觉规范经营⾏为,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9. 演艺公司弄丢婚礼影像,新⼈能获得精神损失费吗?
【案情简介】
周某与肖某结婚前,聘请某演艺公司做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婚礼现场等。婚礼结束后,某演艺公司丢失婚礼摄像资料。⼆⼈遂提起诉讼,请求某演艺公司返还服务费、赔偿精神抚慰⾦等。
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肖某夫妇⼈⽣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
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不可重复和再现,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周某、肖某夫妇来说,属于具有⼈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该演艺公司未按照双⽅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周某、肖某,造成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其违约⾏为导致周某、肖某夫妇丧失了对其具有⼈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遂判决某演艺公司返还周某、肖某摄像服务费6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6000元。
【典型意义】
摄影摄像等婚庆服务亦属于特殊消费,⼀⽅⾯,消费者在选择婚庆公司应仔细慎重,如察看婚庆公司资质信息、保存相关凭证等;另⼀⽅⾯,婚庆公司在提供婚庆摄影服务时,应及时做好应急预案,将拍摄的婚礼影像资料进⾏备份,以有效避免因婚礼影像资料丢失⽽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
10.修理⼚未按约装原⼚配件,消费者能获得三倍赔偿吗?
【案情简介】
胡某的客车发⽣事故,交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进⾏维修。保险公司出具定损报告,确定材料费为15008元。某汽车销售公司按保险公司核定的项⽬对事故车辆进⾏了维修,产⽣材料费和维修费共计19700元。保险公司⽀付了维修款,胡某取回车辆并投⼊使⽤。后胡某得知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修理过程中使
⽤了⾮原⼚配件,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消费欺诈,故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拆除⾮原⼚配件,并⽀付维修费三倍的赔偿款。
⼀审法院判决驳回胡某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安中院⼆审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汽车⾏业相关规定,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维修经营者,理应使⽤正规原⼚配
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汽车⾏业相关规定,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维修经营者,理应使⽤正规原⼚配件,如不能提供原⼚配件,应提前向胡某说明,由胡某决定是否委托某汽车销售公司继续维修。但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按照原⼚配件定损的情况下,未如实说明修理或更换配件的真实情况,却收取了按照原⼚配件定损的维修费,其⾏为已构成欺诈。遂按照平安保险公司定损报告中载明的材料费15008元作为计算赔偿费⽤的基数,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胡某45024元。
【典型意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本案中,法院通过正确认定汽车4S店的⾏为性质,准确适⽤惩罚性赔偿制度,加⼤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为,以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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