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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26
【字 号】黑人社办发[2011]16号
【施行日期】2011.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年检时间【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
(黑人社办发[2011]16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学校:
  为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引导学校健康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厅决定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评估范围
  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年检评估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情况;
  (二)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学校管理、办学信用等办学基本情况;
  (三)招生情况;
  (四)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财务管理情况;
  (六)招生广告、简章发布的备案以及学生收退费情况。
  三、年检评估时间和方法步骤
  (一)每年12月15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到审批机关提交年检评估申请并领取《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登记表》(附件1),每年12月31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将年检评估时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报审批机关。
  (二)按照谁审批谁年检评估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组织人员进行年检评估,每年1月底前完成年检评估,年检评估结束后,各地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地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报告。
  四、年检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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