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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2.06.05
【字 号】杭银发[2012]120号
【施行日期】2012.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银发〔2012〕120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联浙江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切实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维护支付清算系统安全运行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各银行机构、银联公司要严格按照支付清算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运行监控、日常巡检、技术维护和风险评估等各个环节,及时更新老化或超期使用的设备,确保全年支付清算系统“零”风险运行。
  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要严格按规定时间运行支付系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签退。节假日期间确因系统升级等原因需暂时退出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制定有
效的回退方案,并提前3个工作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书面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切实加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的管理。要定期对ABS进行磁盘空间整理,按月组织开展主、备服务器切换,确保备机可随时替代主机运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人民银行宁波、温州市中心支行还要做好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密切关注系统网络环境、软硬件设施及运行维护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尽快予以协调解决,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各银行机构要合理安排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各项业务处理时间,错峰办理操作,应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时间安排为全年,不应限制在某一时段,并合理安排年检工作,避免集中年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将继续采取关闭账户年检查询、统计功能等方式减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压力。各银行机构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据导入以及存量个人银行账户有关身份信息核查等业务,应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防止发生系统拥堵。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各银行机构、银联公司要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支付清算系统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每年至少应
开展一次支付系统前置机切换应急演练。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尽快组织制定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故障情况下业务分流方案,并每年组织一次预案的应急演练。
  二、严格规范支付清算业务行为年检时间
  各银行机构要严密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保证业务处理的准确性,防范资金风险。尤其要按规定做好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工作,发起行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接收行对存在账号、户名有误或其他差错的支付来账,应及时向发起行进行查询,待查复后再作入账或退回处理。
  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要切实增强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控能力。尤其要加强日终前1小时内待清算业务的监测和处理,对小额轧差净额排队业务,原则上应在16:30前予以解救;对大额支付系统排队业务,经评估若17:00前无法彻底解救可能导致开启清算窗口的,必须及时办理撤销,防止开启清算窗口。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将对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对16:30后多次发生待清算排队业务的,将对其作出风险提示。
  三、有效管控支付结算业务风险
  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全面落实支付结算制度,降低票据业务风险。要严格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等环节的审查,要通过向税务部门查证发票真伪等方式,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防止企业利用伪造、变造发票套取银行资金。要按规定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要加强票据内控管理,尤其要严密空白票据凭证、已贴现或质押商业汇票、汇票专用章等重要业务单据及印章的保管、交接等手续,确保票据业务安全。
  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支付结算业务代办行为,严防代理风险。尤其要严格代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代理开通网银业务、代理办理借记卡、代理签发票据等业务的审查。各银行机构应严格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双方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代理授权书等资料。要通过联系被代理人核实、审查代理人职业背景和代办理由等方式,加强对代理人身份的审查,确认代理关系的真实性。
  四、全面落实银行卡安全管理规定
  各发卡银行要严格识别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持续识别业务存续期间持卡人身份,更新持卡人信息资料。要结合存量个人账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对存量银行卡账户身份信息进行
全面核查,充分落实账户实名制。要规范银行卡激活、自助转账业务开通等操作,非经持卡人本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发卡机构不得主动或应代理人要求为持卡人激活银行卡或开通持卡人电话转账、ATM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要加强持卡人信息保护,未经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供持卡人个人信息。
  各收单机构要切实规范收单账户设立,非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营户不得将个人结算账户设定为收单账户;对已将收单账户设定为个人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营户,应坚决关闭其信用卡受理功能。要严格移动POS的管理,将布放范围严格限定于航空、交通、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餐饮等行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不得使用移动POS。要加大对商户现场巡检和非现场监测力度,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商户,要尽快予以调查处理。要严格执行商户年检制度,应每年对商户经营及POS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对未配合参加年检,且存在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限等情形的商户,应中止为其办理收单业务。
  各银行机构应比照线下特约商户管理要求,加强对网络特约商户的管理。要对网上支付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根据不同的业务模式、交易认证强度、商户类型等因素设置相应
的支付额度、频率等,并进行动态管理。要谨慎开展信用卡互联网支付业务,对信用卡开通的业务范围、交易功能加以限制。各银行机构与网络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原则上应由发卡银行完成交易安全认证。网络支付机构在开展自认证的互联网支付业务时,首笔交易须交由发卡银行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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