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线电设备检测间隔时间可超过12个⽉
海安会第72届会议审议了经修正的SOLAS公约第III章第20.8条、20.9条和第IV章第15.9条,要
求的⽓胀式救⽣筏、⽓胀式救⽣⾐、海上撒离系统、充⽓式救助艇、静⽔压⼒释放器和卫星应
急⽆线电⽰位标(EPIRB)的检验间隔期应不超过12个⽉。
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简称HSSC)关于SOLAS公约第I章第8条和第9条要求,货船安全设备证年检时间
书SE和货船安全⽆线电证书SR的每个周年⽇的前或后3个⽉内应经过年度或定期检验,即年检
或定期检查最⼤间隔期理论上是18个⽉。
海安会注意到,SOLAS第III章和第IV章相应条款对救⽣、⽆线电设备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12个
⽉,与第I章第8和9条关于SE和SR证书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18个⽉的规定之间有差别,给船舶
经营⼈和主管机关实施HSSC造成不便和⿇烦。
海安会也注意到,SOLAS公约1988议定书于2000年2⽉3⽇⽣效,⽽HSSC于1999年11⽉通
过。
海安会为HSSC的顺利实施,本着简化检验,及减轻主管机关、船舶经营者及船员的负担,发布
了MSC/Circ.955号通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船旗国实施HSSC中,尽管在经船舶救⽣和⽆线电设备检验间隔期要求不超过12个⽉的规定,
但其仍可与HSSC中规定的年度检验、定期检验和换证书检验的周期保持⼀致。即:救⽣设备
(救⽣筏、静⽔压⼒释放器、充⽓式救助艇等)和⽆线电设备(EPIRB等)的检测,可以结合船
舶SE/SR证书年度或定期检验⼀起做。即尽管规定间隔期不可超过12个⽉,但在实际操作时其
间隔期可以超过12个⽉。
海安会要求成员国政府在实施船舶相关检验,以及港⼝国检查时,应⽤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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