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山川成语【公布日期】2003.12.31
【字 号】深人发[2003]101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22日发布 2003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机构录用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各部门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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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考录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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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读生能报考军校吗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要在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职位要求制定录用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计划(各区招考公务员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并按市人事部门审定的计划和规定的考试录用程序实施。
  不按市人事部门规定时间申报招考计划的,当年不予增补。
  第七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名额及所需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经历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三)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三)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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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五)具有与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
  (七)符合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报考;科级职位或者面向市外人员招考的职位,其招考对象范围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职位情况确定。
  第九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内容包括:
  (一)录用的部门、职位、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条件;
  (三)考试录用的方法、程序;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要的证件、资料;
  (五)笔试科目、时间、地点;
  (六)面试时间、地点;
  (七)笔试、面试成绩的公布办法;
  (八)其他须向报考人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对报考者应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初审由用人单位和用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报考者,市人事部门发放准考证。
  市人事部门在录用审批时对报考者一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要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在3∶1以上。
  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之比未达到3:1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怎么样开淘宝网店  (一)报名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用人单位须及时通知考生;
  (二)录用名额为2个或以上的职位,按3:1的比例削减录用名额。
  因改制等特殊情况面向特定的对象招录的,其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情况规定。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二条 每年招考公务员的次数、时间、对象、组织办法等,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考公务员,可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高等院校集中的省市设置考场,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测试应试者的行政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能力。
  考试一般按照笔试在先,面试在后的顺序进行。面向重点院校应届毕业生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先面试后笔试。
  第十四条 笔试一般分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专业科目四种。根据招考对象的情况,由市人事部门决定每次招考采用的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也可根据需要分职位、分层次设置。
  第十五条 笔试命题、印卷、试卷运送及保管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试题机密和试卷安全。
  第十六条 笔试应加强考场管理,杜绝舞弊行为,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评卷工作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公正、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市人事部门按笔试各科成绩一定比例合计笔试总成绩,并按分数高低,按拟录用人数一定比例(一般为1:3)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在公共媒体公布。
  第十九条 面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面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面试采取问答、模拟、实地操作、心理测试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问答式面试采用结构化形式。试题分通用试题和专业试题。通用试题由市人事部门命制;专业试题(或技能操作考试)由市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单位命制。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和计分员须参加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合格后取得考官证和计分员证。其他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出任面试考官和计分员。
  第二十二条 每个面试小组设考官5名以上,其中设主考官1名。另设计分员、监督员(兼复核、计时)各1名。面试小组由市人事部门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 委托用人单位组织面试的,用人单位应将面试组织方案(包括联系人、面试时间、地点、组织指导、考官组成、计分员、监督员及)在规定时间内送市人事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方案确定的笔试、面试成绩比例,计算出考生的总成绩,并依总成绩高低排名,按职位拟录用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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