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分析丨刑法中的转化犯、想象竞合犯等的具体情形归纳总结
初一第一周周记
考试分析⼁刑法中的转化犯、想象竞合犯等的具体情形归纳总结
转化犯情形
1.⾮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罪的(238条第3款)
2.收买被拐买的妇⼥、⼉童罪—→拐买妇⼥、⼉童罪(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童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247条)
5.虐待被监管⼈罪—→故意伤害、故意杀⼈罪(248条)
6.私⾃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267条第2款)
8.盗窃、、抢夺罪—→抢劫罪(269条)
9.聚众打砸抢⾏为――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289条)
10.挪⽤特定款物罪—→挪⽤公款罪(384条第2款)
11.聚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292条第2款)
12.⾮法组织卖⾎罪、强迫卖⾎罪—→故意伤害罪(333条第2款)
13.⾮法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罪(355条)
14.挪⽤公款罪—→贪污罪(⾼法《挪⽤公款解释》第5、6条)
卫星锅升级包容犯情形
包容犯,是指实施某⼀犯罪过程中附带实施了本属于其他犯罪的⾏为,但后者被前者所包容,刑法对后者不予单独定罪量刑,⽽是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罪包容故意伤害、故意杀⼈⾏为和⾮法拘禁⾏为(第239条);
2.拐卖妇⼥罪包容⾏为(第240条);
3.拐卖妇⼥罪与引诱、强迫⾏为(第240条);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为(第263条及相应司法解释);
5.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法拘禁罪的⾏为(318条);
装修步骤和流程6.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为(第321条);
7.组织罪、强迫罪包容⾏为(第358条);
8.组织罪包容强迫⾏为、引诱、容留、介绍⾏为(第358条);
9.⾛私、贩卖、制造、运输罪包容妨害公务⾏为(第347条)。
9.⾛私、贩卖、制造、运输罪包容妨害公务⾏为(第347条)。
10.实施刑法第341条的犯罪⾏为即⾮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法狩猎罪,同时⼜以暴⼒、威胁⽅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并罚(⾼法2000年11⽉17⽇《关于审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8条);
想象竞合犯的常见类型
(1)⾏为⼈在实施⼀个盗窃⾏为的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如盗窃交通⼯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播电视公⽤电信设施等,同时触犯相关罪名;
(2)在经济犯罪中,常见类型是制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其他罪,如甲没有专卖许可证销售冒牌伪劣的中华牌⾹烟,甲这⼀⾏为同时触犯⾮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3)使⽤破坏性⼿段盗窃,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4)使⽤暴⼒妨害公务,致⼈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
常见的继续犯类型
(1)持有型犯罪,如⾮法持有罪,⾮法持有⽀、弹药、爆炸物罪,⾮法持有罪,窝藏罪,窝藏毒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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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罪等;
(3)侵犯⼈⾝⾃由的犯罪,如罪,拐卖妇⼥、⼉童罪等。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刑法》第263条:抢劫致⼈重伤、死亡的;
(2)《刑法》第236条:致⼈重伤、死亡的;
(3)《刑法》第336条:⾮法⾏医致⼈重伤、死亡的;
(4)《刑法》第238条:⾮法拘禁致⼈重伤、死亡的;
(5)《刑法》第260条:虐待致⼈重伤、死亡的;
(6)《刑法》第257条: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的;
(7)《刑法》第239条:致⼈死亡的;
(8)《刑法》第240条:拐卖妇⼥、⼉童造成被拐卖的妇⼥、⼉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刑法》第114~118条:放⽕、决⽔、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设备等造成⼈⾝伤亡或者重⼤财产损失的;
(10)《刑法》第141条:⽣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体健康的;
(11)《刑法》第142条:⽣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2)《刑法》第143条:⽣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3)《刑法》第144条:⽣产、销售有毒、有害⾷品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患的;
(13)《刑法》第144条:⽣产、销售有毒、有害⾷品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患的;
(14)《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5)《刑法》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刑法》第123条:暴⼒危及飞⾏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7)《刑法》第278条:煽动众暴⼒抗拒国家法律、⾏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8)《刑法》第318、321条:组织、运送他⼈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被运送⼈员重伤、死亡的;
(19)《刑法》第384条:挪⽤公款数额巨⼤,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20)《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损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刑法》第137条:⼯程重⼤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解梦掉牙
(3)《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死亡的。
按照法定⼀罪论处的牵连犯
(1)盗窃他⼈信⽤卡并使⽤的,以盗窃罪论处(《刑法》第196条第3款);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员,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并提供虚明⽂件的,以提供虚明⽂件罪论处(《刑法》第229条第2款);
(3)邮政⼯作⼈员私⾃开拆、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53条第2款);
(4)组织他⼈偷越国(边)境、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以暴⼒威胁⽅法抗拒检查的,以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论处(第318条、第321条);
(5)⾛私、贩卖犯罪过程中以暴⼒威胁⽅法抗拒检查的,以⾛私、贩卖罪论(347)。
需要数罪并罚的牵连犯
(1)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爆炸、等犯罪的(《刑法》第120条第2款);
(2)以暴⼒、威胁⽅法抗拒缉私的(《刑法》第157条第2款);
(3)为了骗取保险⾦⽽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刑法》第198条第2款);
(4)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境发展⿊社会组织罪⼜有其他犯罪的(《刑法》第294条第3款);
手机通过电脑wifi上网(5)⽣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为,同时⼜以暴⼒、威胁⽅法抗拒查处的(《刑法》第140~148条);
(6)出售、运输构成犯罪,同时⼜有使⽤⾏为的(《伪造货币案解释》第2条);
(7)⾮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以暴⼒、威胁⽅法抗拒查处的,与妨害公务罪并罚(《破坏野⽣动物资源案解释》第8条);
罪,⼜以暴⼒、威胁⽅法抗拒查处的,与妨害公务罪并罚(《破坏野⽣动物资源案解释》第8条);
(8)挪⽤公款进⾏⾮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或者因挪⽤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挪⽤公款案解释》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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