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综合)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含答案解析)
单项选择题---为题目类型
1.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2/2)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2.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9/2/3)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3.丙抢劫乙,乙为制止丙的抢劫而持棍棒打丙。路过的甲是丙的仇人,误以为乙在杀丙,遂出于怀恨报复丙的心态加入乙,与乙一起用木棍打丙。而乙却误以为甲是来帮助自己共同制止丙的,甲、乙二人合力共同将丙打成重伤。丙身上只有一处重伤,不知是甲、乙谁打中。关于本案甲、乙二人的定性,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2019/客/1/仿9)
(A)不管依据何种学说,甲、乙都构成犯罪
(B)不管依据何种学说,甲、乙都不构成犯罪
(C)不管依据何种学说,乙都不构成犯罪
(D)甲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4.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2006/2/16)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5.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4)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6.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10)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多项选择题---为题目类型
7.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08延/2/92)
(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电气自动化专业课程(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由于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D)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绎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单项选择题---为题目类型
1.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
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2/2)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电脑保养【正确答案】C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说观点认为:出于制止不法侵害、挽回损失的必要,财产犯罪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尚在现场,损害尚可通过防卫挽回时,也被认为是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对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2)这实际上是出于正当防卫“制止侵害、挽回损失”的规范目的,而进行的目的解释和扩大解释。 (3)这也说明,不法侵害的结束不能等同于犯罪既遂,并非犯罪既遂之后,就不能 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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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9/2/3)农夫山泉桶装水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正确答案】D
班主任兵法读后感【试题解析】 选项A,考查防卫时间条件。制服不法侵害人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的,属事后防卫;明知不存在不法侵害仍进行加害,是故意犯罪。 选项B,考查防卫时间条件。遭受抢劫等犯罪后,如行为人尚未脱离现场,通过防卫仍可挽回损失的,防卫时间延续,可以防卫。 选项C,对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指人
的侵害。主人唆使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是人利用的犯罪工具,是人的行为,系不法侵害。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人的行为,不属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但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选项D,对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指客观的侵害,也就是具备“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第一阶层“客观不法”的行为,而不考查责任要素和责任形式。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属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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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抢劫乙,乙为制止丙的抢劫而持棍棒打丙。路过的甲是丙的仇人,误以为乙在杀丙,遂出于怀恨报复丙的心态加入乙,与乙一起用木棍打丙。而乙却误以为甲是来帮助自己共同制止丙的,甲、乙二人合力共同将丙打成重伤。丙身上只有一处重伤,不知是甲、乙谁打中。关于本案甲、乙二人的定性,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2019/客/1/仿9)
(A)不管依据何种学说,甲、乙都构成犯罪
(B)不管依据何种学说,甲、乙都不构成犯罪
(C)不管依据何种学说,乙都不构成犯罪
(D)甲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正确答案】C
【试题解析】 (一)关于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不同观点 (1)如果采构成要件行为共同说,则甲、乙可在伤害行为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对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采用不法行为共同说,则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在无法查明具体何人造成重伤结果时,二人对重伤实害结果均不负责,但二人可分别对未遂结果负责。 (二)行为人乙 客观上对甲的重伤(或未遂)系正当防卫,主观上有防卫意图,显属正当防卫。 (三)行为人甲 客观上对甲的重伤(或未遂)系偶然防卫,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有杀人故意。 (1)如果认为甲对重伤实害结果负责,则对于偶然防卫的客观性质,有正当防卫、不法未遂、不法既遂三种观点;结合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可得出无罪、故意伤害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既遂三种观点。 (2)如果认为甲对重伤未遂结果负责,则对于偶然防卫的客观性质,有正当防卫、不法未遂两种观点;结合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可得出无罪、故意伤害罪未遂两种观点。 故而,只有C选项说法正确。
4.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2006/2/16)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试题解析】 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构成条件有七个:承诺范围、承诺能力、承诺对象、真实意思表示、现实的承诺、承诺时间、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越承诺范围。本题选项A涉及承诺范围,选项B涉及承诺时间,选项C涉及承诺能力。 A选项,考查承诺范围。因生命法益超过刑法认可的承诺范围,故而乙的承诺无效,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量刑时从轻而已。 B选项,(1)本选项真正考查的是承诺的时间。甲以出卖为目的已经完成收买乙的行 为,拐卖妇女罪已经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在既遂之后得到被害人承诺,只对之后的出卖行为有效。但对于之前已经实施完毕的拐卖妇女罪无效。 (2)如
本选项将行为人拐卖的对象改为儿童,则考查的是承诺范围的问题。因儿童无承诺能力,而保护儿童是社会法益。个人不能承诺,故拐卖儿童行为不因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C选项,考查承诺能力。幼女无性承诺能力,承诺无效。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构成奸淫幼女型的罪。 D选项,本题与阻却违法的承诺无关。 (1)现《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刑法》第241条第6款修正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时收买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收买妇女)。”即由原来的免责事由修正为从宽处罚情节。则在当前,选项D中“应当追究”的说法应认为正确,不当选。 (2)在考试当时,考查的是法定免责事由。根据考试当时原《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此为刑法特别规定的免责事由。所以对甲“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当选。
5.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4)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正确答案】C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责任阻却事由之一的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涉及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违法性认识错误就是具有认识可能性、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体系地位等问题。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是否犯罪)认识错误,亦即误将犯罪行为当作非犯罪行为,即属违法性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故意的成立无关。不具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 其一,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 (1)醉酒驾车型的危险驾驶罪的客观不法要素的地点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行为、对象是“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在法律上,拖拉机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2)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客观不法事实要素有认识。本案中行为人甲对于对象是拖拉机这一事实没有认识错误;对地点是“在道路上
”、行为是“醉酒驾驶”行为这些客观不法事实要素也有认识。不属事实认识错误,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只是对于法律层面上拖拉机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醉酒驾驶拖拉机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违法性质,产生了认识错误。系违法性认识错误。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其二,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具有认识可能性。虽甲本人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认识,但由于一般驾驶者(同行)均能认识到醉酒驾驶拖拉机是违法行为,故而甲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故而甲具有责任,应当对自身行为负责。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B选项、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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