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执行供热计量改 ...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执行供热计量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1.18
【字 号】哈建发[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哈尔滨供暖时间【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执行供热计量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10〕3号)
各区、县(市)政府,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实施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基本国策,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根据国家、省市供热计量有关政策规定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64号)精神,现就我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全面执行供热计量改造有关规定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DB23/1269-2008)、《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T1206-2008)、《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技术规程》(DB23/T1265-2008)等有关供热计量的规定,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确保改造后建筑物达到供热计量和室温可控功能。
  二、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必须安装楼栋总计量表,并在被改造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设置差压阀或其他调节设施。对达到分户供暖条件的,应安装户用计量和温控装置。 供热计量试点小区的建筑采暖系统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源、热力站及供热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三、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选用及安装,按照黑龙江省《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在同一个热费结算区域内,建筑物内各热用户间仪表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恒温阀应按照设计选型和安装,不得安装其他阀门替代。
  四、供热计量、温控等产品必须在市供热办《关于供热计量产品推广使用的有关通知》文件推广目录中选用。
  五、供热计量改造纳入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竣工后,需经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验收合格项目的供热计量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六、属于供热计量改造范畴的,供热计量改造改造应由供热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改造资金由供热单位承担,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励资金。
  七、供热计量改造完成后按照供热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哈尔滨市物价局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关于制定供热计量试点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哈价联发〔2009〕21号)执行。
  八、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所辖区域内项目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造的技术和政策指导工作,确保项目改造后达到既有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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