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哈尔滨市道里区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冬季采暖是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基本保障条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冬季供暖期间出现的影响居民正常采暖和重点小区住户正常用热的紧急情况,确保居民正常采暖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按照《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供热有关政策,结合道里区供热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道里区城区内供热企业、供热单位发生影响供热生产运行的突发供热事故及供热设施设备原因造成的大面积停热,对城区居民生活、生产用热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供热事故。
本预案所称供热企业是指主要面向社会热用户供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供热单位是指以向本单位职工住房供热为主,同时向社会热用户供热的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的服务部门。
具体包括:
(一)突发性供热热源重大安全事故、供热管线爆裂引起的大面积停热事故;
(二)人为破坏、火灾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重大供热事故或供热设施严重损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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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供热设备事故造成停热,12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的事故;
(四)关停、破产等困难企业负责供热的小区无力供热等特殊情况引起的停热事故;
(五)突发性供热弃管事故;
(六)供热煤、水、电等原材料出现短缺造成的大面积停热事故。
二、供热应急组织系统
为加强对全区冬季供热工作的领导,及时、快速、高效地处理突发性供热应急事故,成立道里区城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
(一)人员组成
总指挥:分管供热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城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城建局(供热办)、区财政局、区安全办、区信访办、道里公安分局、道里环保分局、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性供热应急事故救援指挥协调、信息传输、组织实施及负责协调应急抢修救援工作所需资金、抢修设施、设备等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供热办,成员如下:
主任:区城建局局长
副主任:区城建局分管副局长区供热办主任
成员:供热办全体工作人员
(二)应急机制
1、建立区、街两级供热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辖区供热应急预案。协调供热部门及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供热期间出现的一般应急事故事件。
2、供热动态预警机制。供热动态预警机制是对可能出现的寒冷天气、不稳定因素等提前告知的一种警示。区供热办要与市供热办、各专业供热单位及重点热源锅炉房有关控制调度部门保持联络畅通,全面掌握市、区供热动态,做到下情上传,上情下达,随时了解掌握末端用户的供热情况和动态。
3、事故抢修抢险机制。事故抢修抢险机制是对出现的各种供热应急事故进行快速排查、处理和恢复供热的一种能力。各供热单位、供热企业必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抢修抢险预案,建立抢修抢险队伍,具备事故自救的能力。
4、重、特大事故救援机制。供热期间出现的重大应急事故事件及事故涉及面广、自救能力不足时,由区供热办向市供热办紧急求援,由市供热办组织专门抢险队伍予以紧急抢险救助。对供热企业出现的重大事件或事故,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区供热办协调,采取临时接管应急措施。国有大型供热企业要充分发挥其骨干主力军作用,坚持就地并网和政府制定接管的原则,做好应急接管的人力、物资准备。
三、责任分工
区城建局(供热办):负责供热事故紧急处置中的协调、指挥和情况汇总、通报,协调供热企业组织抢修,做好供热事故预警预测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储备供热应急资金。用于解决弃管供热小区或需临时接管供热任务的供热抢修准备金、不可抗拒力造成的供热突发性事故。
区信访办:负责做好上访众的接访工作。
道里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置和打击相关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道里环保分局:负责协调解决供热突发事件中遇到的环境保护有关问题。
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居民因供热突发事件引发的供、用热纠纷和矛盾。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众安抚工作。
四、处置程序
(一)一般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后,供热单位要分析原因,立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供热办报告,并说明情况。组织人员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做好影响供热区域内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恢复供热后,按原报告渠道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二)较大事故处置程序
供热单位发现事故、分析原因后,认为12—24小时内(含12小时)不能恢复供暖的,应立即向区供热办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及影响程度,并立即组织进行抢修。同时,做好社会宣传解释工作。区供热办立即派人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组织供热单位启动本单位的供热应急程序,开展生产自救。供
热单位抢修设备、抢修队伍技术和人员力量不足,区供热应急指挥机构可向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用其他供热企业供热抢修设备、队伍协助抢修,力争尽快恢复供热,所发生的费用事后由发生事故的供热单位承担。供热单位无力经营的,由区供热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督促其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负责处置;已经改制、转制、兼并、关停、破产等企业发生弃管的,由区供热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督促其原企业主管单位负责处置,确保居民正常用热。
(三)重、特大事故处置程序
发生重、特大供热紧急事故,区供热办要立即向区政府及市供热办报告,请求启动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马上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指挥和协调抢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区级供热应急资金储备和应急燃煤调度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区级政府要从公共财政中安排一部分供热应急资金,确保供热应急事件的快速及时处理,保障城市居民安全、正常用热。
(二)各供热单位、供热企业应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修队伍,提取供热应急抢修资金,储备供热应急物资,准备供热抢修设备、工器具、车辆等,确保突发性供热应急事故的及时、快速处理。
(三)建立供热应急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完善供热应急事故处理通讯联络网,供热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种突发供热事故应在20分钟内按信息传递程序完成传递,各部门必须做出快速反应。
(四)遇紧急情况,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上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动其他供热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供热事故的抢修。
(五)道里公安分局应协助供热应急部门维护现场秩序,依法制止影响供热抢修行为。
(六)实行供热弃管事故处置责任追究制度。供热单位或产权单位擅自委托经营单位发生弃管的,供热单位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产权单位未按职责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进行处理;开发企业及下属公司发生恶意弃管的,开发企业未按职责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报市建委将其列入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重点监管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取消其开发资质;供热企业发生弃管供热、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市供热办协调市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实行处置供热应急事故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供热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不履行职责、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解释与实施
(一)本预案由区供热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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