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时间管理规定
(一)工时制度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对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我公司各工种、各岗位职工的工时制度和工时计算周期按《****的通知》的规定实行。
(二)加班、加点工时管理
各单位应按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各工种、岗位的工时制度,规范职工加班、加点的工时计算,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加班: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非法定节假日、非公休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如
在同一周内累计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的不计加班。(本办法中“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下同)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按工时计算周期累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按延长工作时间工作计作加班,不得以具体日来计算休息日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加班。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不计加班.
4、职工在非生产性外出公差、培训学习期间遇公休日视为在出差、培训学习地安排休息,不得计作加班。职工外出从事生产性工作,确需加班加点工作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5、职工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其中,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并予以公布。
6、没有制定具体劳动定额的岗位的职工,在工作日安排本岗位职责的工作或因工作质量不
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因临时性安排需要及时完成的工作确需加班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7、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本单位支付劳动(劳务)报酬的工作,对其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8、对于工作时间不足法定工时的职工,单位可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其没有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不计加班。
(三)加班补休、加班工资支付管理
各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1、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和工作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补休替代.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在当月安排补休;不能在当月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跨月累积作欠休使用.如单位有安排职工补休,职工没有按规定及时补休,视为自动放弃补休权利,不得计作欠休或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职工本人岗位工资、年功津贴、技术等级津贴之和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应在职工加班当月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并在工资支付清单列明加班工资项目和金额。
4、单独下达工资总额(人工成本)使用计划和实行费用承包的单位,职工的加班工资由本单位在下达的工资总额(人工成本)或费用计划额度内安排使用。管理部室以及没有单独下达工资总额(人工成本)使用计划的单位,职工的加班工资由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在本部门(单位)人员的当月考核薪酬额度内调整安排,报人力资源部核发.不另安排支付加班工资的费用.
(四)职工加班审批管理
1、二级单位职工:
(1)非领导岗位职工的生产性加班,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和生产作业组织的实
际情况制订审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
(2)非领导岗位职工的非生产性加班,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安排;
(3)二级单位下属单位(部门)领导的加班,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安排。
2、管理部室及其挂靠管理单位职工:
管理部室及其挂靠管理单位职工的加班由本部室主管领导批准安排,报备人力资源部。
3、二级单位、管理部室领导:
二级单位、管理部室领导的加班由主管领导批准安排,报备人力资源部.
4、安排职工加班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其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职工调出本单位(部门)或退休,应及时结清加班补休和加班工资,不得跨单位(部门)转移。
劳动法 年假5、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加班,凡未按管理权限批准,擅自以加班名义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对主管领导及当事人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二、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1、职工休假的条件及假期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职工享受的以下休假管理规定如下:
(1)法定节假日休假:休假时间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
(2)带薪年休假:休假条件及休假时间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实行。
年休假由各单位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职工休假时间;职工如要自行安排休假时间,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必须在本年度安排使用完毕,不得跨年度累计使用或转作欠休使用.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父母死亡,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丧假在职工办理丧事期间给假.
(4)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婚假在职工领取《结婚证》后的六个月内给假。职工休婚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
(部门)批准安排休假。
(5)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由单位根据职工生育时间安排休假。
(6)看护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看护假1天;施行结扎手术的,看护假3天;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看护假5天;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看护假10天。职工休看护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安排休假.
2、有关职工休假的几项具体规定:
(1)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婚假、丧假、看护假的假期内遇法定节假日的,相应增加假期天数;产假的假期内遇法定
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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