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考试概述
录用考试概述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同时也是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优化、廉洁、高效的重要环节。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涵义及其特征一般地说,考试是指通过口试、笔试或现场作业等方式来测量的评价一个人的知识、能力品德、性格等方面状况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因其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公平性、与灵活性等优点,能够从不同角度对应试者的素质进行比较鉴别,进而客观地评价出应试者的优劣,从而在社会上得到极为广泛的运用。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便是其中一种形式。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竞争性的考试方法,从公务员系统之外的人员中择优选拔担任主任科员及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的手段和方法它一般通过试卷、询问、实际操作检验、心理测验等方式来测量和评定报考公务员的知识、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性格及品德状况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某些职位的要求。然后得出一个综合评价的结果,并以此为依据来决定是否予以录用。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国家行政机关选拔录用公务员的一种特定的人才甄别方式。
    (二)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一律公开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均可报名,不受任何其它因素的限制,而且有关报考条件、对象、范围、考试时间、地点、成绩及录用情况等都公诸于众。
    (三)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组织实施。录用考试的基本原则、资格条件、程序和方法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考试录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平性、客观性及规范性。
    (四)考试是国家行政机关选拔录用初级公务员的必经程序和环节.只有考试合格且成绩优秀,方可录用。
    就其实质来说,公务员录用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它不仅是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方式而存在,更重要的是它本身就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条件,同时又广泛借鉴和吸收其它国家在这方面的优秀成果。因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法制性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主要是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表现为录用考试的基本原则、资格条件程序、考试办法及考试类型、主考机关、甚至命题、监督及阅卷工作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有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且指导着录用考试的进行。有法必依则是要求录用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以确保整个录用考试过程符合公正,客观,竞争等要求。
    (二)实用性
    公务员录用考试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空缺职位的要求统一进行,严格遵循“因事择人","为用而考"的原则,从行政机关的工作的实际需出发来择取人才,充分保证人才的"适材适用"。
    (三)特定性
    主要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体和客体是特写的。我国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某些工作也可以由国家人事部门委托用人部门实施。地方国家行
政机关的录用考试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客体的特定性则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对象是特定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四)公开性
    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不受阻挠和歧视。而且报考条件、对象程序、时间和地点、考试成绩及录用等事物都应公布于众,接受广大人民众的检查和监督。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及科目设置报考公务员条件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目的是全面测试报考者是否具备公务员职位所要求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研究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测试
    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础知识是对公务员任职的基本要求,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其考试科目包括政治、行政学、法律、公文写作与处理。其中政治又由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和时事政治这五个部分组成。专业知识则主要是指从事具体的某一专业或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它因专业不同而有差别。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对此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专业部门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和具体特点进行灵活设置。只有1992年中央国家机关补员联合招考,才设置了财务、文秘、人事、法律及档案管理五个专业的通用专业考试科目。
    (二)能力测试
    通过口试、笔试等方式来测试报考者的知觉速度与准确性,判断推理、言语理解、资料分析和数量关系等方面的能力。它实质上是对人的潜能的一种考查,因而具有相当的难度。在公务员考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技能测试
    主要是考查公务员报考者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所学知识或智力的运用能力、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以及体适应等能力。
    (四)心理测试
    这项内容虽然还没有在所有的录用考试中得到普遍的应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方面的要求必然会日益强烈。心理测试的目的是考察报考者的性情、意志、品质以及反应等心理素质是否符合一个合格的国家公务员所必须达到的各项要求。
    三、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多种多样,但经常被采用的则是笔试法、口试法、模拟操作法以及心理测试法这四种形式。
    (一)笔试法
    笔试法是让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运用文字解答试卷中预先拟好的试题,然后通过试卷评判来测试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程度、写作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对于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测试方法。其特点是题量大、内容分布范围广、评分客观公正、考试的可信度也较高,因而经常被人们所采用。但是,笔试也有一些缺陷或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于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
况很难测定,而且,考生有时还可以任意作答、猜测、作弊等不正当的手段都会对考试成绩产生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出考生掌握知识的程度。
    笔试法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论文式笔试法,也叫主观性笔试法。这种测试法采用应试者依据题目写论文的形式进行答题,阐述自己对于某一问题的主张和见解。其优点在于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出应试者的文字水平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材料整理分析能力等。但是,这种测试方法的命题内容的分布面较窄、选择程度较低,而且评分标准也不易统一,主动性较大,容易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另一类是短答式笔试法,也叫客观性笔试法。其做法是让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填空、选择和判断等方式,用简明的文字或符号来回答很多问题。它具有试题量大、测试范围较宽、评分标准明确以及选择性强等特点,可以比较全面地检验考生对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且能够确保试卷评分客观、公允。不足之处在于过分强调机械记忆,不适用于深层次运用知识能力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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