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及解决思路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及解决思路
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及解决思路
摘要:近年来,公开选聘录用考试成为国家各级机关挑选和聘用国家公务人员的重要渠道。然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制度性、社会性、结构性三个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直接影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性,必须从创新公务员考录机制、细化考试录用运行程序、建立分级分类考试体系、完善面试考官的管理机制、强化考试录用的监督制约等五个方面着力解决。
关键词:公务员考度录用制缺陷对策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公务员考度录用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公开选聘录用考试成为国家各级机关挑选和聘用国家公务人员的最重要渠道。然而实践表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直接影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性。总理在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法》,加快建立科学、公平、
公正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因此,改革和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公平机制建设已经刻不
容缓。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制度性缺陷”
制度性缺陷是指管理部门在社会成员报考公务员的入门资格方面通过各种方式限定了一些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阻止部分社会成员加入到公务员行列,从而造成了公务员考录的不公平。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二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公务员的考核录用要紧紧围绕这两个职能展开,即考录的公务员要满足能履行这两方面职能的能力就可以。《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对年龄和学历等条件的提出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但同时也明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但事实上,在各级国家公务员考录实践中,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部门及招录机关过多过滥地使用了“可以适当调整”这一权力,过多地在学历、年龄、户籍等报考资格上设置了诸多不合理要求。公务员考录的这种制度性缺陷直接削弱了考录工作的公正性。
(二)“社会性缺陷”
社会性缺陷是指管理部门在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时应该考虑到的一些具体情况没有考虑,从而导致考录工作偏离预期目标,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在公务员考录制度中体现出来的社会性缺陷主要表现在面试和考察环节中。在面试阶段,参与面试测评的主体即由组织和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目前大部分仍然还是从本地域产生。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讲人情面子关系,而地域的狭小性又为关系的人情化提供了低成本,使得考生能通过多种途径结识、拉拢、甚至贿赂考官,从而达到获取面试高分的目的。在考察阶段,由于考察对象的家人和邻里或者同事出于人情原因不可能对即将离开自己的“熟人”谈问题,考察组能取得的材料都是反映比较好的,也使得考察完全流于形式。按照规定,用人部门可以在1个录用岗位前3名应试候选人中确定拟录用人员。这就使得进入面试或考察的录用工作变得相当灵活,同时也给了部分应试者提供了“托关系、走后门“的空间,严重影响了公务员择优录取的公信力。
(三)“结构性缺陷”
结构性缺陷是指管理部门在设置和安排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对考试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缺乏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研究,导致通过考试选拔出来的公务人员难于胜任工作岗位或造成了
人才资源的过度浪费。公务员的招考是针对于某一岗位而进行的特定的考试录用,因而管理
部门在设计和制定考试录用的内容和层次的划分上就要分别对待。首先是考试内容的设置,要达到测试考生从事行政工作的必备素质和潜在能力的目的,其测试重点应在文字表达、逻辑推理、实际应用等方面。当前行政能力与专业知识的测试普遍存在机械记忆知识比重过大,能力型考题偏少的不合理现象,这显然与考试目标不相符合。其次是考试的层次划分过于单一。目前不同等级的有些岗位笔试的公共科目都是同一张试卷,这种考试层次的简单划分,显然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使得即便是优秀的博士生也考不过本科生和大专生,从而削弱了考录工作的公正性。
▲▲二、增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公平性的对策
(一)创新公务员考录机制的原则,确保考试方向的公平性
创新公务员考试录用模式和方法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公平化、程序化、透明化、系统化、经济化的原则,规范录用流程,科学整合资源,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公平公正的考试录用效能。
公平化的原则。公平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础。政府在制定社会规则、执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更应把公平放在首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公务员法》面前也应该遵循法的精神,凡进必考,凡考必须实现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在机会平等方面,主要体现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岗位履行职责能力的要求,不论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都具有平等报名参加考试的权利。在规则平等方面,主要体现为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确定招考条件、考试类型和考试内容,按照程序进行资格审查、体格检查和择优录用。
程序化的原则。以程序化的方式来开展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既是操作简化的需要,同时也是防止人为操作的有效手段。考录工作的程序化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程序法定。即考录工作需要进行的步骤:公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拟定人员、公示、录用等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确定下来。二是程序刚化。立法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制定切实可行、刚性的操作程序,防止人为地操纵考试结果,最大效度地保证按综合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录用对象。三是程序细化。在制定考录步骤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细致全面,操作规程不仅仅是指导性的,而且应该是操作性的。
透明化的原则。要想公务员考录机制真正实现择优录用,就必须要增加考录工作的透明度。
要及时及早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让每一位符合报考条件和有报考意向的公民都能参加公开考试;报考时及时公布每一职位应考人数,合理配置和优化应考资源;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以及考察结果、排名名次及录用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更改顺序名次录用公务员必须公布更改理由。
系统化的原则。公务员考录工作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与之相适应,其运转机制必须遵循系统的特点,才能科学地实现考试录用的效用最大化。系统化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统一性。考录工作是由国家到地方的统一开展的人事招考工作,要从整体性出发,注意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注意中央与地方在考试机制上的体系统一。其二,协调性。考录工作牵涉的面广、范围宽,不管是招考的机关部门还是组织考试的管理部门,所涉及到的单位及人员都非常多,必须要统一步伐,建立良好地协调机制,才能保证考录工作达到实效。
经济化的原则。经济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部门的成本经济化。用最小地经济成本操作和调配招考人力与物力,尽可能的采用模式化地管理方法,不断地降低和减少管理部门在考录中的行政成本。二是社会成员的成本经济化。尽量让社会成员及时了解第一
手的招考信息资料、招考的工作程序、招考内容,减少社会成员在准备考试方面增加的额外花费,最大效度地降低社会成员花费隐性成本追求投机的机率。
公务员考试资格(二)创新考试录用运行程序,细化操作规程,确保考试体系的公平性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流程是: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其中考试里面又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按录用5:1的比例进入面试,面试按3:1比例进行考察与体检,考察和体检后由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从考察的3名候考生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如前面所述,这个流程中有两个重点环节会存在过大的弹性,一是面试环节,二是考察环节,正是由于弹性过大从而导致考试失去了公允性。笔者认为必须在面试过后考察环节实行细节上的改进。即在笔试以5:1比例进入面试,面试后以综合成绩3:1进入体检,体检后以1:1进行考察。把体检放在考察之前主要是因为体检比考察成本更低,更易于模式化操作。1:1进入考察的原因有二:第一是公允性。笔试和面试都是以数量化的方式考核,这种数量化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剔除了人情事故的影响,更容易体现公平化的原则。第二是经济性。如果考生在考察环节中没有被否定的法定理由,录取就会按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也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多方考察了,这样可以为录取部门节约较多的行政管理成本。
(三)建立分级分类考试机制,科学整合资源,确保笔试效用的公平性
分级分类考试机制主要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科学的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公务员报考制度。笔者认为可以把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分为三个层次,即高级、中级和初级。高级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及省级政策研究部门公务员的录用;中级适用于省级一般性的职能部门及地市级政府;而初级则适用于县、乡级公务员录用。横向分类上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主要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笔者认为这种划分还过于粗放,要进一步细化,以利于体现公平,同时也更适用于考录岗位的需求。二是建立统一协调的考试题库。考试题库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考试制定相应难度系数的考试题目,如对高级公务员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的理解,而初级公务员则更多地体现在对操作技能和执行政策能力的测试。在考试内容的结构上高级公务员可以采用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而初级公务员可以实行结构化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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