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第三条 扶助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扶助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将扶助金发放到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扶助金应按《方案》的规定,在每年2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后的扶助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乡、街道)扶助对象名单,将扶助金直接划入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第五条 扶助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方案》规定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申请,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第六条 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据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 (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将报送名单张榜公布五日,以接受众监督。
(二)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对名单和核实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后,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
特殊家庭(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
核的扶助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 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或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镇级财政部门以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扶助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应在村(居)委会向众公示五日。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清楚。对经查证确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取消扶助资格。
(五)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扶助资格的对象本人。
第七条 对原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的扶助对象,自扶助资格确认当月起,取消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格,停止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从扶助对象达到《方案》规定年龄当月开始,按月发放扶助金。
2008年10月1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从2008年10月份开始计发。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下个月起执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金标准;扶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因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从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的当月终止发放扶助金。
第九条 扶助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并按迁入地规定执行。外省户籍人口迁入我省的,从迁入之日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扶助金的领取。
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扶助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扶助对象应每半年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应派人回访。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扶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及时申报,并协助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扶助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扶助对象有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或扶助对象发生再生育、收养以及伤病残子女康复(包括伤病残等级降低)、死亡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十二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审核;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扶助对象建立相关的
信息档案,并书面告知扶助对象本人;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将审核后新增的扶助对象名单和退出扶助人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扶助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扶助金的情形,每半年与扶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年度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统计表》的时间为10月10日之前。
第十三条 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乡、街道)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
(二)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的《统计表》,联合加盖公章后,分别报上级部门。
(三)每年10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扶助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扶助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扶助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每月20日前将下月扶助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
第十四条 市级、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扶助对象名单,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的《统计表》,联合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上级部门。
(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全省扶助对象名单;审核监督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和各市的扶助金预算,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扶助金数额不因当年扶助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扶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扶助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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