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0.28
∙【字 号】汴政办[2015]159号
∙【施行日期】2015.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特殊家庭
汴政办[2015]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健全机制、搭建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机制,引导全社会关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努力营造
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列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
三、帮扶措施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特别扶助所需资金按原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2.实施经济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继续给予其独生子女父母(家庭)有关奖励优待。女方年满49周岁的按照《开封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汴政办〔2014〕50号)规定,给予每户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3.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缴费标准和补助比例。对年满60周岁,自愿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优先保障;对居家养老的,以县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医疗保健等服务。(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落实养老照料。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对独生子女死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夫妻,参照现行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人员政策规定、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5.建立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制度。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各级医疗机构要开通“绿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居民身份证优先就诊并免除门诊挂号费;在急诊和大病诊疗过程中,给予优惠待遇,免除120等急救车辆使用费用,优先安排住院床位,解决看病难问题。(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6.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后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7.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三有三定”责任制。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包社区,社区到户的联系制度,确保每户有县区领导、有乡镇(办事处)领导、有社区工作人员,定、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内容为主要内容的“三有三定”责任制。并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实际需求,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计生协会员等与特殊困难家庭建立亲情关系,开展结对帮扶。(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计生协)
8.开展慰问活动及心理健康讲座。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重大节日由乡镇(办事处)领导带队逐户逐人慰问,从物资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以县区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健康养生讲座或文化联谊活动,必要时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9.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各类社会组织、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基层社区等的作用,通过开通等方式,以精神慰藉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妇联、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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