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等级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
(一)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等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警子女等。
(二)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困难等次:特殊地理环境、气候条件造成的区域性经济收入偏低,家庭长期处于贫困状态;
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特慢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无固定收入或家庭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家庭负担过重、无劳动力等其他因素形成的家庭贫困程度较深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不符合特殊困难和困难等次认定条件,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域内人均年收入水平的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等次。
>特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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