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6.30
【字 号】朝政办发〔2014〕92号
【施行日期】2014.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特殊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
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4〕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市政府决定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家庭在养老、大病医疗和社会关怀等方面的扶助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对60周岁以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养老补贴1000元。对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养老扶助金1000元,用于日间照料、护理补贴、精神帮助和慰藉等服务。
  (二)对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依托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三)探索推行适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试点。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一)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资助参保(参合)范围。对农村居民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镇居民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扶助对象比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助标准发放医疗保险补贴。
  (二)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
  (三)对户籍在我市范围内,母亲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现行生育政策,
依法实现再生育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扶助金5000元。具备实施辅助再生育技术条件的家庭,市级协调相关机构提供辅助生育技术服务。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作为就医“绿通道”、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的重点人,优先考虑,重点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五)组建精神医学和医学心理学专家团队和志愿者服务队伍,依托12320卫生计生和指定的咨询门诊,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免费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
  (六)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辽委办发 [2013]30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优先给予救治。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一)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等团组织的作用,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关怀活动。在
落实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及时开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和救助。
  (二)对符合当地政府住房保障标准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特殊家庭
  (三)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收养信息,优先安排其到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子女,帮助其办理收养手续。
  (四)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子女的帮扶力度,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辽财教[2009]735号)精神,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高中学生纳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府助学金制度,每生每年发放1500元政府助学金。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开展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下一代子女就学救助帮扶活动。
  (五)继续按照朝阳市人口计生委、朝阳市残联《关于开展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残疾人及
家庭进行优先扶助活动的通知》(朝人口计生委发[2013]11号)文件要求,对独生子女残疾人及家庭在康复、教育、就业等共计11个方面优先予以扶助。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参照城乡困难体丧葬救助政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七)及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扶助金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资金来源
  60周岁以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养老补贴资金由市30%,县(市)区70%分别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养老扶助金由各县(市)区承担。医疗保险补贴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辅助生育救助金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承担。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办法,原则上优先优惠政策不得低于市级政策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此项政策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三)各地要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隐私。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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