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转让
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表达,因此经当事人协商全都,当然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商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合同法》分则第三百零八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
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依据此条规定,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需通知债务人。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托付合同、雇用合同等;〔2〕根据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3〕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假如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丢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见,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
由的抗辩。〔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见抵销。
〔二〕合同债务的承当《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由于新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还力量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以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见原债务人对债权
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当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承当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免责的债务承当以外,还有并存的债务承当,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二与原债务人共同承当同一债务。由于并存的债务承当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概括移转有意定的概括移转和法定的概括移转两种情形。意定的概括移转基于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而法定的概括移转往往是由于某一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导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当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缘由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商定的状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毁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的终止缘由有:〔1〕债务已经根据商定履行;
〔2〕合同解除;〔3〕债务互相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誉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状况。
1.合意解除。合意解除,是指依据当事人事先商定的状况或经当事人协商全都而解除合同。其中协商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而商定解除则是一种单方解除。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商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毁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商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毁灭。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全都,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拖
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按照《合同法》规定主见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照其规定办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
原状、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抵销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毁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商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本钱,提高交易平安性的作用。
1.法定抵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当事人主见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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