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转让合同范文八篇
有关转让合同范文八篇
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1.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将位于茂县晋茂新园,车来车往洗车场转让给乙方经营。
  2. 车来车往洗车场所有设备,货物,包括各种经营许可证,税务,工商,卫生等证转让给乙方,甲方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合同转让
  3. 转让费柒万元,于__年12月31号,一次性由乙方付给甲方。
  4. 该洗车场店铺从__年1至8月的租债费由甲方付清。
  5. 该洗车场乙方接手前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水,电费和其它所有费用由甲方付清,与乙方无关。
  6. 如甲方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乙方所有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退回违约金,违约金按转让费的30%付给乙方, 合同自行终止。
  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此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转让合同 篇2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探矿权进行转让的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批准,否则的话转让行为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要是未经批准将探矿权进行了转让,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
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经批准方生效的合同。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就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实践中,目前较多采信此种观点。需进一步讨论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其效力或对有关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到底如何?
  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在探矿权转让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形,即探矿权转让合同经过批准,而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对探矿权转让合同不予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批准的状态一直持续。就第一种情形,可通过合同履行和违约制度解决。就第二种情形,可通过合同无效和缔约过失制度解决。需进一步探讨的是,第三种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办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续义务而对方拒不办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没有确定有效或确定无效)情形下,权利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赔偿有关费用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向国家机关申请报批的义务,属于促使合同生效的权利义务,该类权利义务不属于国家管理矿业权的范畴,无需批准,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应具有约束力。这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法律原则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参照《外商投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
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以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可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采取了类似的观点。
  因此,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依法属于未生效合同,尽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将清香坪街道路北社区清香坪一村300号附26号(通联独生子女楼三单位2楼)午托辅导中心转让给甲方,转让协议如下:
  一、甲方于 年月 日自愿将自己位于清香坪街道路北社区清香坪一村300号附26号(通联
独生子女楼 单位 楼)午托辅导中心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人民币(大写)壹万玖千捌佰元(19800元)将培训班转让给乙方,其中包括7、8、9月房租费3000元,转让费和物品(太阳能、上下床、桌椅、冰箱、消毒柜、电饭锅、餐盘碗筷、风扇、布衣柜、书籍等)折价费16800元,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培训班。
  甲方之前在午托班里的一切设施设备,如太阳能 台、学生上下床 套、桌椅 套、冰箱 台、消毒柜 个、电饭锅 个、餐盘碗筷 套、风扇 台、布衣柜 个、书籍等全由乙方接收。
  三、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按双方约定先付给甲方转让费壹万玖千捌佰元(小写:19800元)中的
  个月内(8月22日前)付清。
  四、房租合同由乙方与房主签订,签订期自9月中旬起至9月中旬止,合同期壹年。租金由甲方协助乙方同房主商定,原则上不高于500元/月,6000元/年。
  五、乙方接收之前的水、电费用由甲方先行结清,转让后的水、电费用由乙方缴纳。
  六、乙方接手后,就托学生在午托期间所有事宜由乙方全面管理负责,甲方将从招生、管理、运营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一个学期内)。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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