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新、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京剧老生鼻祖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6 
【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1147号 
【审理程序】全世界最贵的车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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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胡文君陈麒李伟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文新;刘荣 
【当事人】文新刘荣 
【当事人-个人】文新刘荣 
【代理律师/律所】温杰丰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梁远明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 
古剑奇谭1【代理律师/律所】温杰丰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梁远明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温杰丰梁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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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教师节礼物送什么实用【原告】文新 
【被告】刘荣 
【本院观点】该通话记录里刘荣并没有明确说明已还4万本金,刘荣当庭亦不认可该说法,故对该通话录音证据不予采信。本案争议焦点为:文新尚未归还刘荣的借款本金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违约金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文新在二审中陈述:2019年2月2日给付的3万元是工人工资,2018年8月30日还的17500元、2019年3月21日还的20000元以及2019年4月9日还的2万元是还本金和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文新尚未归还刘荣的借款本金如何确定。首先,双方均认可文新于2020年3月18日向刘荣出具的借据系双方对2018年5月20日的借款以及部分工程款结算后重新出具的。虽然文新辩称其是受胁迫而出具,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其次,文新在一审以及上诉状中称其从2018年8月30日至2
019年4月9日所还的四笔共87500元均系归还借款本息,二审中却又认可刘荣辩称2019年2月2日所付30000元系给付工人工资的说法,故文新前后说法不一。综上,文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向刘荣出具借据的金额提出异议,在法庭上陈述的理由却前后不一,且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有违诚信原则,故对文新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的借款本金根据借据认定为10万元。    综上所述,文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文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9:49: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文新对2018年5月20日向刘荣借款10万元,利息约定为月利率2.5%的事实没有异议,可予以确认。文新对2020年3月18日出具的借条,是对2018年5月20日借条转换的事实没异议,但认为是刘荣强迫其出具的,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此主张不予支持。文新虽然向刘荣多次支付过资金,但刘荣提供了相关证据,能
够证明文新支付资金既有还借款利息,也有还工程款的事实。因此刘荣提供的2020年3月18日的借据,可予以采信,能够证明2020年3月18日刘荣与文新对2018年5月20日的借款进行了结算,文新按约定支付了至2020年3月18日的10万元的利息,所欠10万元本金,仍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文新向刘荣借款事实清楚,文新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文新违反约定,怠于归还刘荣借款构成违约,文新依法应偿还刘荣借款本息。刘荣要求文新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24%部分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文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刘荣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3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文新负担。    二审中,文新提交其于2019年4月17日与刘荣的通话录音一份,拟证明当时刘荣在电话中承认文新已还4万元本金。刘荣质证认为,其在电话里是说要文新还6万,但前提是文新要在一个月之内还6万元,如果还了,就算之前还的钱里有4万元是还本金,可文新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内还钱,所以不能算已还4万元本金。本院认为,该通话
记录里刘荣并没有明确说明已还4万本金,刘荣当庭亦不认可该说法,故对该通话录音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文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文新归还刘荣借款本金3614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荣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文新尚欠刘荣借款本金为36140元及36140元本金从2019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文新20某某年3月18日出具的借条是刘荣带人到文新公司闹事,文新在被迫情况下出具的,该借条不是文新的真实意思表示。文新多次向刘荣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核减后,文新尚欠刘荣本金36140元及36140元本金从2019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二、文新与刘荣仅存在借贷关系,文新不欠刘荣工程款。1.欠刘荣工程款的是文新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该公司不是文新的独资公司,还有其他公司股东,文新不可能用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给刘荣。2.文新公司欠刘荣的工程款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违约金及利息,文新不可能放着月息2分的借款不还,而去替公司支付不用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工程款,这是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三、刘荣承认收到借款利息约55000元,承认收到工程款约72000元,共计127000元。一审在没有查清刘荣自认的55000元利息是否存在应当核减本金的情况下,仅依据2020年3月18日的借条而作出判决是明显错误的。综
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文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文新、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8民终11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杰丰,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明,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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