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详解:《⽹络借贷暂⾏管理办法》
最新详解:《⽹络借贷暂⾏管理办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三条 [中央⾦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对地⽅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作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建⽴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预警提⽰和督导。
(三)推进⾏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络借贷⾏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络借贷⾏业⾃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解释。科目三理论考试
银监会做全局规划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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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四条 [地⽅⾦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下列监管职责:
(⼀)建⽴⽹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实际控制⼈、从业⼈员的执业记录,建⽴并管理⾏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民银⾏及⽹络借贷⾏业中央数据库运⾏机构共享。 (⼆)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现场检查和⾮现场监管。
(四)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舆情监测制度,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为进⾏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政府、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络借贷⾏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地⽅⾦融办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五条 [⾃律组织职责] 省级⽹络借贷⾏业⾃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下列职责:
(⼀)制定⾃律规则、经营细则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律组织的作⽤是有限的。
第三⼗六条 [客户资⾦存管] 借款⼈、出借⼈、⽹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存管机构、担保⼈等应当签订资⾦存管协议,明确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存管机构对出借⼈与借款⼈开⽴和使⽤资⾦账户进⾏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与借款⼈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与借款⼈的资⾦进⾏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存管⽅应当按照⽹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不要再纠结到底是资⾦存管还是资⾦托管了,这条很明确的说明“资⾦存管机构对出借⼈与借款⼈开⽴和使⽤资⾦账户进⾏管理和监督”,意味着每个出借⼈和借款⼈都有⾃⼰的账户,⽽不是说弄⼀个资⾦的⼤池⼦,存管在银⾏就可以了。当然银⾏只做存管,只管钱,不承担融资项⽬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家中财位 第三⼗七条 [重⼤风险信息报送]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事件发⽣后,⽴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融监管部门报告: (⼀)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经营风险。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发⽣重⼤违法违规⾏为。
红枫树 (三)因商业欺诈⾏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游戏崩溃
同、错误处置资⾦等⾏为。
地⽅⾦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络借贷⾏业重⼤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事件。 地⽅⾦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政府、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民银⾏。
看到没,还是没⾏业⾃律组织什么事。
第三⼗⼋条 [⼀般信息报送]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作⽇内向⼯商登记注册地地⽅⾦融监管部门报告: (⼀)备案事项发⽣变更。
(⼆)不再提供⽹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为。
(五)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地⽅⾦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九条 [年度审计]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年度审计,并在上⼀会计年度结束之⽇起4个⽉内向地⽅⾦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规定了审计周期,⽼实说周期有点长,因为绝⼤部分跑路的⽹贷平台都撑不过⼀年,没到审计周期就跑路了。但是如果缩短周期,⼜会增加⽹贷机构负担,这个事情在⽬前的监管框架下⽐较难办,其实正应该是发挥⾏业⾃律组织作⽤的地⽅。
总之,从2013年开始,⾏业就对监管政策产⽣预期。两年之后,P2P借贷⾏业已经从千亿元规模(指交易额,⾮贷款余额)跃升⾄万亿元量级。在野蛮⽣长过程中,⾏业不乏创新与突破,但也爆发出⼤量风险事件。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P2P借贷的野蛮⽣长时代⾏将结束。
从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整体情况来看,规范是主题,远⾼于放纵。但在规范背景下,⿎励和抑制并存,对已经形成规模的平台较为有利,对于弱⼩机构(⽆论其创新性如何)则难⾔宽松。尤其是把实施细则的制定权下放到省级政府之后,其中的抑制因素会不会被有意⽆意放⼤(例如为了便于监管⽽提⾼要求,有意减少机构数量),从⽽降低这⼀市场的⾃由竞争程度,值得以后仔细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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