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股东借款和投资款?(性质不同后果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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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但是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并不高,通常只有一两千万,这点资金通常连拿地的钱都不够。通常的套路是,各股东先约定在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并约定一定的利息。如此操作,不但可以做低开发成本,而且可以通过收息的方式将公司的利润变相套出,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经常发生的争议是,在股东间未对股东投入的性质进行约定时,该类除注册资本之外的投入到底是属于增资款,还是属于股东借款呢?本文将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案例,来揭示增资款和股东借款的区分标准。
怎样能留学海贼王七武海图片裁判要旨
将股东向公司的汇款定性为投资款,公司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增资决议。公司会计账册中将出资和借款分别建账,并将股东汇款登记为“其他应付款”的,不宜认定为投资款。在股东提供汇款凭证、公司出具借款收据的情形下,可将股东汇款认定为借款。
案情简介
一、2010年7月,太和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浩然公司出资650万元,持股65%,海天公司出资350万元,持股35%。太和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阳光水岸房地产项目。
二、太和公司由浩然公司进行操盘,进行实际经营管理。在1000万出资到位以后,因项目资金仍存在缺口,海天公司陆续分20笔,向太和公司汇入资金2745万元。但20笔投入既没有股东会决议,也未签订借款合同。
三、海天公司该20笔汇入资金的汇款凭证上注明为“投资款”,但是太和公司对每笔汇款向海天公司出具的收据中,均载明收款事由为“借款”。
如何破解密码四、在会计账册上看,太和公司按照出资、借款资金性质的不同分别建账,将20笔汇入资金均记入“借款”名项之下。海天公司也按照出资、借款分别建账记录的,20笔款项也在“借款”项下,记录为“长期应付款”。
五、另外,太和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将海天公司借给太和公司20笔注
入资金长期应付款,法律性质认定为借款。
什么俗什么赏六、此后,太和公司向海天公司归还1200万款项,但剩余1345万元的款项没有归还。因海天公司与浩天公司对太和公司的经营发生分析,其主张要求太和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345万元。但浩天公司则主张双方在公司经营困难时均应同比例向太和公司进行投资,该20笔款项均属于增资,不应当返还。
七、本案经菏泽中院一审、山东高院二审均判定海天公司向太和公司的汇款为投资款,不应当返还。此后,本案经最高院再审判定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发回重审。
裁判要点
第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必须由公司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案中,如果太和公司主张案涉1545万元是海天公司向其追加的投资款,则应当提供太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增资决议。没有股东会决议,仅凭所谓的口头约定和证人证言主张海天公司汇入太和公司的案涉款项为海天公司向太和公司增加的投资的主张,既缺少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很烦很累的心情说说第二,在会计账册中,太和公司与海天公司均按照出资、借款资金性质的不同分别建账,太和公司将20笔汇入资金记入借款名项之下,海天公司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名下。若将长期应付款解释为投资款,不符合《企业会计通则》对长期投资款的解释,其法律性质认定应认定为借款。
第三、即使海天公司向太和公司转款的银行凭证上,将款项性质大多写为“投资款”。但转账凭条上的记载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款项性质的依据,尤其是当其与太和公司账册记载的款项性质不一致的情况下。
第四、公司增资行为需要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属于一种类“要式行为”,但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却未必要签订书面合同。本案各方均认可案涉款项的性质不是投资款就是借款,在有海天公司款项支付凭证和太和公司出具收条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排除案涉款项为海天公司追加的投资款,就可以确定案涉款项的性质。
实务经验总结
从公司运营的角度上看,各股东之间在向公司进行投资时,在正式汇款前,股东之间需要
对该笔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定性,若是想以增资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需要股东间形成增资决议;若是想以借款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需要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明确本金、利息、期限等关键条款,以免不明不白的投入真金白银,到争议出现时,即得不到股东权益,也收不回股东借款。北子岛另外,公司的记账人员也应予以注意,若为增资款,则需计入资本公积金,在所有者权益中予以体现;若为股东借款,则需计入其他应付款中,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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