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卷第3期2021年3月
靠R评乾曇俛学报
Journal of Leshan Normal University
No.3Vol.36
Mar.,2021
DOI:10.16069/jki.51-1610/g4.202L03.013
论《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实证分析
与条文修正
辛苗苗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渝北401120)
摘要:《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针对欠缺借款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但通过对
裁判文书的检索归纳发现,实践中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进而造成裁判混乱。该条本为强调被告应积极提出反证,但条文的表述不当,使法官对抗辩与否认以及对应证明标准的辨析产生偏差,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违背“规范说”的理论,故需对该条文予以修正。即明确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后,仍对借贷合意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提出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的不是抗辩,而是附理由的否认,其承担的是主观上的证明责任;由此提出的是反证,需符合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民间借贷;转账凭证;证明责任分配;借贷合意
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666(2021)03-0089-10
一、问题的提出
可卡犬图片民间借贷是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同样也是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纠纷形态,然而人民法院在处理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的诉讼案件时,在事实认定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在2015年8月正式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之前,由于法律对于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特殊规定,原则上从《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90、91条等规定中寻依据。但是法官们在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时对当事人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解并不一致,从而造成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该类案件持有不同处理意见。[
1]
鉴于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复杂,为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全面规范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 2015年施行《民间借贷规定》对相关情形的事实认定问题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其中第17条便明确了“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处理规则,条文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规定作出修改,但对17条的
收稿日期:2020-03-20
作者简介:辛苗苗(1996—),女,江西南昌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内容未作任何修改,只是将17条调整为16条。为 方便展开实证分析,本文所称17条为2015年《民
间借贷规定》所列条款。看似条文对这类案件的 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了统一规定,但这类案件的审
理困境并未伴随着该条文的实施而化解;相反, 由于法官们对该条立法的理解不一,对于如何分 配证
明责任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
《民间借贷规定》17条的出台事实上无法让
法官就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责任分
配规则达成共识,进而达到司法实践的统一,因 此有必要对该条文进行修正。本文拟依据无讼
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第17条在实践中适用的 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揭示第17适用中所显露出
的问题,进而对17条中造成问题的原因进行分 析,界定条文中术语表达的含义,并提出相应的
修正方案,以期该条文能准确表达所确立的证明 责任分配规则,解决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事
实认定难题。
四级英语分值分配细则二、实践适用第17条的案例 样本分析
《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的出台旨在统一仅
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但通过分析实 践中法院在具体适用时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和最终 裁判结果来看,预期达到的统一裁判的目的非但
没有达到,反而导致法官对条文理解混乱,类案 依旧裁判不一的状况。通过“无讼案例”对相关
案例进行检索,以“《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为 搜索词,并以判决书为文书性质,以二审为审理 程序进行筛选,其中2016年经筛选案例有18个,
2017年经筛选的案例有30个,2018年经筛选的案
例有43个,2019年经筛选的案例有49个;®2015
年颁布的规定在近两年的适用情况更能体现法官
对17条的理解适用,因此对2016年以及2017年 的案例进行补充,通过“仅凭转账凭证”为关键 词,以判决书,民间借贷、中级人民法院为筛选
条件,在裁判文书网上经筛选2016年相关案例有
49个,2017年有74个;②综合无讼网的案例并进
行案例筛选,最终有效案例数量为185个。由此对
这些案例中法院的裁判思路进行分析总结。
(-)原告胜诉败诉情况分析
图1原告胜诉败诉案件数量
II 原告胜诉 «原告败诉 ■未依据17条判决原告败诉
图2原告胜诉败诉占比情况
在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收录时,发现有的法院并未依据17条对仅凭转账凭证案件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而这些案件中无一例外的判决原告败诉,由于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而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原告胜诉的案件92件,依据和未依据17条判决败诉的案件总共93件,原告胜诉比率和败诉的比率相比,二者大概都在50%左右徘徊,这说明原告虽然缺乏借款合同这一证据,但仅凭转账凭证这一直接证据,并结合相关陈述等间接证据获得胜诉的几率占了一半左右,不得不说17条的适用对未签订借款合同当事人权益进行了有效救济,但同时应当思考是否给被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法院的裁判思路分析
表1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理由
裁判理由数量在胜诉数量中占比(%)
理由一:被告抗辩不属于借款关系,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证明
不属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
怎样关闭qq图标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177.17
理由二:被告主张存在借款以外的关系,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或不足以证明,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综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1819.57
理由三: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抗辩,不能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3.26
表2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理由
裁判理由数量在胜诉中占比(%)理由一:被告抗辩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
证明借贷关系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5567.9
理由二:被告抗辩,举证证明能够让法官对涉案款项是否是借
款产生合理怀疑,动摇心证即可。
89.88
理由三:被告否认的,应提供证据证明,举证证明后,原告应
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67.41
理由四:被告抗辩足以充分证明非借贷关系,足以动摇法官心
证的,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难以对借贷关系的成立达到高度盖
然性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67.41
理由五: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则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抗
辩后进行了相关举证后,原告应进一步举证借贷关系成立,否
则承担不利后果。
3 3.7
理由六:被告抗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法院对此不
予采纳,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
成立。
2 2.47
理由七:被告否认的,提供证据证明达到高度可能性后,原告
1.23
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表1和表2分别对原告胜诉、败诉时法院的裁判理由进行了分类,其中原告败诉的数量是82件,没有将法院未依据17条作出裁判的案件数量相加,因为此时法院的裁判理由不涉及对17条的理解适用。在判决原告胜诉的理由中,理由一占比较大,大部分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款项支付不属于借款性质时,被告需举证证明,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此即让被告对不存在借贷关系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在理由二、三中,有的法院强调原告提出转账凭证则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有的法院则在被告举证不能时综合全案情况对借贷关系成立与否进行认定,占比相对较少。
在判决原告败诉的理由中,类型比较多样。大部分法院依据理由一判决原告败诉,但这些法院并未言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应达到的程度;从理由二、理由三可以看出法院对被告应予证明的程度进行了相关阐述,认为被告提出的主张是否认或被告只需进行合理证明,动摇法官对借贷关系成立的心证即可;理由四则强调被告举证的证明标准,即证明需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理由五和理由一裁判思路类似,只是法院对原告初步举证责任的完成予以强调;理由六则认为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始终由原告承担;理由七则将否认的概念与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相对应进行判决。
(三)问题小结
从法院的裁判理由可以看出,对于17条中相关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按照17条所规定的内容,审理环节字面上理解如下:原告提供转账凭证一被告主张存在借贷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一被告提出证据证明一证明后原告对借贷关系进一步举证。但是从收集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官们对此证明过程存在不同的看法,从而造成不同的裁判结果,主要体现为三个分歧点:首先在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时,是否视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的责任;其次被告主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该主张的性质如何;最后是被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时,证明的程度如何。就收集的案例来看,对于条款中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的证明效力,有法官认为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时,对借贷合意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③也有法官认为原告应接着对借贷合意进行举证,难以举证时则承担败诉后果。④其次对于被告“抗辩”的性质,有的法官认为这是一个新的事实主张,包含了主观提出证据责任和客观说服责;⑤有的则认为实际性质应为否认,因为被告不仅对原告所主张的借贷事实予以了否认,并且主张了其他与借贷事实相左的事实,进而提出被告不负客观证明责任。⑥而对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的程度,有的法官认为被告在提出证据证明时,达到合理可能标准即可;⑦有的则认为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⑧还有大部分法院未对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的程度进行说明阐述。
工商银行绑定手机三、第17条旨在回应未予签订借款合同的实践难题
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成立借贷关系最为宜接明了的凭据,审查借贷合意是否存在最主要的直接证据就在于借款合同,一般来说合同上会写明借款双方信息,借款时间,借款多少及是否支付利息等。主
张债权的当事人需要证明债权请求权合法成立,“请求权基础的寻,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0[2]在借贷关系中,债权请求权成立的要件包括借贷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的意思,具有借款交付的事实,且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偿还。但由于实践中自然人之间为亲戚或较为密切的关系时,碍于双方之间的人情,借款合同签订这一步骤大多被省略,而直接转账给对方。因此当发生债务履行的纠纷时,出借人仅能对相关转账凭证进行提交,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合理分配原被告之间的证明责任,如何认定借贷事实成为法官在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在17条的起草过程中,曾采纳观点:“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成立的证据,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⑶该观点其实就是将借贷合意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原告,严格要求原告在提供相关款项交付凭证后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但后来该观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遭到了反对,有意见认为,考虑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密关系,出借方会因此欠缺法律风险防范和证据保全意识,没有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此时导致出借人对借款合同等证据举证难度偏大,法院事实认定困难。因此出于加强对合法出借人的司法保护的目的,在欠缺借款合同的具体案件适用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予以一定的矫正。[4]
其实从立法原意进行分析,17条的确立旨在缓解不具有借款合同案件的事实认定难题。原告
报考教师资格证的条件
提交了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证据之后,被告不能一直沉默消极应诉,如果对原告诉请不予认同而主张存在借款之外的法律关系,那么被告不能仅仅只作出该主张,还应对该主张积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般来说,被告作为对借贷关系成立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在原告完成负担的证明责任之前,可以不对关于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进行攻击辩论举证;但是该类案件原告仅能提出转账凭证这一直接证据,对于借贷合意的证明无法通过借款合同予以直接证明,仅能通过一些陈述或往来短信等进行说明,此时被告如果不积极予以其他法律关系的佐证,法官会陷入两难境地,一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让法官达到内心确信,二是被告不积极进行攻击举证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推进,由此原告面临必然败诉的境地。第17条规定旨在让被告不能仅仅进行口头辩驳,应当对其主张进行合理的证明,以动摇法官对借贷关系存在事实的心证。因此17条出台的初衷是合理的,强调被告积极反驳时应进一步举证可以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困境予以缓解,⑸但是条文的表达不尽人意,而且释义书中也并未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合理的阐述,最高院民一庭的表达同样造成前述法官理解的不一。如此17条的条文内容非但没有缓解此前司法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反而带来新一波的实务混乱。
的成分四、第17条造成司法裁判混乱的原因分析
(-)违背了以规范说为基础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明责任的一大核心内容,证明责任分配是指“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各种主要事实
承担证明责任”。同在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方面,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普遍的认可,其中的“规范说”居于主导位置,该理论主张实体法律规范可划分成两方面:一方面是产生某种权利的规范,被称为请求权规范、权利发生规范;另一方面是与产生权利规范相对应的、妨碍权利产生或使已经产生的权利归于消灭的规范,即对立规范。主张一定法律关系成立并据此而拥有权利的当事人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而主张由于存在错误使法律关系并不能成立的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主张负举证责任;即原告对权利创设事实加以证明,而被告对所谓的权利妨碍、消灭事实加以证明。⑺我国《民诉法解释》第91条便遵循了该理论,确立了上述一般的分配规则。
最高院对17条最初的起草内容实际上遵循了规范说理论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但现在确立的17条对原本起草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条文的第一句实际上规定了在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后,接着被告要就其”抗辩”提供证据证明,即直接让被告对不存在借贷合意进行相关证明,而原告并不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事实,强调转账凭证对借贷合意有初步证明的效力,遗憾的是在最高院民一庭的释义书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其中的初步证明效力所建立的理论基础。法官们也由此对该部分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解也产生差异化。该法律条文的确立虽有着合理的立法考量因素,但该条文本身却缺乏理论基础支撑。
具体到民间借贷的案件情形中,法官难以认定的事实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存在借贷合意,一个是款项支付。按照规范说的理论,原告作为诉求产生借贷关系的一方,证明责任对应着借贷合意和款项支付这两个事实;因此在规范说理论下原告在提供转账凭证之后,毫无疑问仍对借贷合意承担责任。单凭
一份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合意状态;原告如果没有完成证明相关事实的责任,使事实认定由此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时,应承担败诉的后果。被告仅需提供证据,使得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产生怀疑即可。39]但也有学者认为由转账凭证可推定出借贷合意的存在。[何然而转账凭证如何推定或者说初步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背后的理论基础模糊不清,大多学者支持的所谓初步证明责任与大陆法系诉讼法理中的“表见证明”或“大致推定”概念相当,“是运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从间接事实推定主要事实的存在。”⑴]在推定中事实一与推定出的事实二之间需要存在常态联系,能够根据经验法则等进行推导,但是显然转账凭证转账凭证与借贷合意之间并不存在这样一种可推定的关联,因为原告依据的转账凭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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