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兆伟、梁露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宗兆伟、梁露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6 
【案件字号】(2022)鲁08民终2790号 
【审理程序】成长的烦恼英语作文二审 
【审理法官】史宝磊王衍琴孙守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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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宗兆伟;梁露月 
【当事人】宗兆伟梁露月 
【当事人-个人】宗兆伟梁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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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景的专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世界钢琴名曲欣赏【原告】宗兆伟 
【被告】梁露月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双方的关系并不能直接证明案涉款项的性质为赠与。梁露月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21年6月-2021年9月期间,其向宗兆伟转账共计148827元,宗兆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21年7月-2021年11月,其向梁露月转账共计68710元。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梁露月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21年6月-2021年9月期间,其向宗兆伟转账共计148827元,宗兆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21年7月-2021年11月,其向梁露月转账共计68710元。虽然双方系朋友关系,上诉人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被上诉人通过聊天方式向上诉人催要借款,上诉人表示“63000同意吗”,双
方就该63000元如何偿还进行了交涉。即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向其索要欠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仅是对清偿的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应承担偿还责任;关于上诉人所称2021年10月15日、11月16日的转款共计6000元,因双方相互转款的差额明显高于63000元,且双方对63000元的偿还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上述转款6000元不足以证明系偿还的63000元,上诉人要求将上述6000元予以扣除,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宗兆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上诉人宗兆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免费qq红钻2022-09-22 22:58: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后原告通过转账、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向被告多次转账。双方在此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并未对往来账目进行清算。后原告多次向被
告催要借款,2021年10月8日,原告通过聊天方式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表示“63000同意吗”,双方就该63000元如何偿还进行了交涉。之后被告并未偿还所承诺的欠款,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确定原告梁露月向被告宗兆伟转款的性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区分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依据要看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本案,原被告系好朋友关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转款行为可能是基于共同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在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所转款项是基于共同消费、赠与行为的情形下,本院只能认定原告主张的与被告之间系借贷关系的合理性。被告虽然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被告自认收到过原告的钱款。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中亦能体现,被告在原告向其索要欠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仅是对清偿的方式产生争议。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欠款数额,根据原告提交的双方于2021年10月8日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表示“63000同意吗”,后双方就该63000元如何偿还进行了交涉,应视为被告认可截至2021年10月8日,其尚欠原告款项63000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3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露月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被告宗兆伟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宗兆伟提交证据一、照片15张,聊天记录截图3张,光盘一张。证明目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情人关系。 
【二审上诉人诉称】宗兆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一审判决无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情人关系这一特殊事实,在不存在借条的情况下,仅凭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及上诉人愿意给付被上诉人63,000元就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
的证据证明其为被上诉人购买首饰、被上诉人拍摄不雅照片等一些不可能存在于普通朋友之间的事实,被上诉人提交的录音中也明确承认“我跟了你两年”,说明二人存在情人关系。在双方关系亲密时,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财务来往方面也容易混同,可能涉及共同消费、无偿赠与等多种法律关系。(二)双方不存在借款的合意。一审判决将本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给上诉人,在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所转款项是基于共同消费、赠与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主张借款关系应就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就借贷如何发生、款项如何支付、利息如何计算、何时偿还等形成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进行举证。2020年上诉人曾为了被上诉人而向其对象提起离婚诉讼,并离家在外居住。本案涉及的资金正是在此期间产生,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系最亲密的时期,两人在一起开房、日常消费等花销大部分由上诉人承担,后被上诉人主动给上诉人转账。后上诉人回归家庭,两人关系破裂。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聊天记录等上诉人答应给付被上诉人63,000元是为了了结两人的关系,并不是认可曾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本案双方之间的转款系情人关系存续期间的账务往来,包含赠与、共同消费支出等多种事务,是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
关系,并非借款。二、一审判决对本案争议的金额的认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一)本案中,双方在情人关系存续期间互用银行卡、互转大额资金,存在多笔转账,两人关系恶化后,被上诉人多次上诉人就交往期间的金钱往来主张结算,对于账目的性质、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使得矛盾激化,为了了结二人之间不正当的情人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63,000元,此63,000元不是认可借贷关系,不是认可借贷数额,仅仅是单纯的一次性了结的数额。一审法院没有查明63,000元是形成于资金混同中的哪几笔转账,仅仅基于聊天记录上诉人表示“63,000同意吗”认定截至2021年10月8日,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63,000元借款,并据此判决上诉人偿还本金63,000元及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2021年10月15日、11月16日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2000、4000的记录,退一步讲,即使一审判决认定63000元,也应将此6000元进行扣减。综上,本案涉及的资金是不正当的情人关系中的资金混同,并不是借贷关系,请二审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宗兆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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