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文杰、白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付文杰、白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自我介绍高中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辽12民终675号  ae cs6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关铁强张杰李喜岩 
【审理法官】关铁强张杰李喜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同桌100学习网小学【当事人】付文杰;白钢 
【当事人】付文杰白钢 
【当事人-个人】付文杰白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付文杰 
【被告】白钢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权责关键词】撤销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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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付文杰在一审中,提交了被上诉人白钢的身份证复印件。  怎么查自己的档案在哪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本案中,上诉人付文杰提供了被上诉人白钢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上载明的白钢身份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其与他人相区别,应认定本案有明确的被告。一审法院以不能到被告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1民初18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南山荔香公园【更新时间】2022-09-24 18:30:10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本院已向其释明在一定期间内协助人民法院到被告。在本院要求原告继续协助、提供被告住址和后,仍不能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付文杰的起诉。诉讼费800元(原告预交),待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付文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原告在起诉时本院已向其释明在一定期间内协助人民法院到被告。在本院要求原告继续协助、提供被告住址和后,仍不能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错误的。上诉人起诉时提供了明确的被告、住址、电话及身份证号,被告的电话一直能打通。根据《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
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请示我院。为了正确使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是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请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付文杰、白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民终6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双,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钢。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文杰因与被上诉人白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1民初1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付文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原告在起诉时本院已向其释明在一定期间内协助人民法院到被告。在本院要求原告继续协助、提供被告住址和后,仍不能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错误的。上诉人起诉时提供了明确的被告、住址、电话及身份证号,被告的电话一直能打通。根据《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请示我院。为了正确使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
时所提供是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请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付文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白钢偿还欠款4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白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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