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伟洪、冯颖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2
旅游服务【案件字号】(2021)粤18民终33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什么是丁克族
【审理法官】赵永华李培东张廷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成伟洪;冯颖欣
【当事人】成伟洪冯颖欣
【当事人-个人】成伟洪冯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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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成伟洪
【被告】冯颖欣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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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如下事实:在2018年12月初,被上诉人冯颖欣委托上诉人成伟洪全权处理被上诉人与案外人袁振科借款合同纠纷,并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应付上诉人收集资料费用20000元。上诉人成伟洪于2019年2月1日、2月19日、2月25日、3月1日、3月23日、4月11日、5月4日、5月5日、6月4日、7月20日、8月23日、9月22日、10月25日、11月23日、12月23日、2020年1月4日、2月24日,分别向冯颖欣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尾号7810)还款8000元、8000元、8000元、5000元、800元、850元、600元、400元、900元、990元、1000元、810元、15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和1100元,共计40950元;于2019年3月2日向冯颖欣的转账1000元;于2019年3月8日、3月9日、3月11日、3月15日、5月4日,通过支付宝花呗转账199元、299元、100元、99.82元、500元、7500元和600元,共计9297.82元到被上诉人的支付宝账号上;于2019年1月3日、2月20日、2月26日、7月1日,通过分别支付其为被上诉人代付与案外人袁振科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共计6747元。该事实有成伟洪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关于涉案借款本金如何确认的问题。二、关于如何认定成伟洪的支付款项的问题。三、关于如何认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的问题。四、关于律师费的问题。 关于涉案借款本金如何确认的问题。被上诉人冯颖欣诉请上诉人成伟洪返还借款本金131898元中,仅有70000元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据》,其余的61898元没有书面债权凭证。在61898元的转账款项中,包含冯颖欣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1日向成伟洪转账的19998元,该款项是冯颖欣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支付给成伟洪的委托费用,不应认定为借款,应予以剔除。另,有冯颖欣于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0月16日向成伟洪转账的41900元,成伟洪确认已收到该转账款项,也认可该款项是借款。因此,本院确认有签订《借据》的借款为70000元,没有书面债权凭证的借款为41900元。 关于如何认定成伟洪的支付款项的问题。首先,在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成伟洪主张其归还了借款5
7994.82元,并提交了相关付款、转账凭证予以佐证。上述支付的款项中,有2019年1月3日-7月1日期间,成伟洪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共计6747元,该款项是成伟洪履行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而支出费用,不应认定为归还借款;有其余6笔共计9799.82元的转账,冯颖欣同意在借款中予以扣减;其余的41448元,冯颖欣确认已收到该转账款项,主张2019年3月8日支付宝花呗转账的199元和299元并非从成伟洪账户支付的,以及成伟洪向其的广发银行信用卡支付的17笔款项共40950元,是成伟洪偿还其使用冯颖欣的信用卡期间所欠款项的还款,不是向冯颖欣归还涉案借款,但冯颖欣对此并未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在成伟洪向冯颖欣支付的57994.82元中,有6747元不是归还涉案借款,应确认51247.82元属于归还涉案借款。其次,经本院审核,在该还款中,一方面有49147.82元是发生在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借款到期前,该款用于清偿涉案借款的本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本金41900元,余款7247.82元(49147.82元-41900元)用于清偿有约定利息的借款本金70000元后,成伟洪仍欠冯颖欣的借款本金62752.18元;另一方面,有2020年1月4日、2月24日的转账1000元和1100元,是发生在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借款到期后,双方签订的《借据》中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对超过当期应付利息的款项应在当期抵减借款本金,具体计算如下:在2020年1月4日支付1000元,
计息期为3天,当期利息为12.38元(62752.18元×24‰÷365天×3天),超出应付利息987.62元,该款抵减本金后,剩余本金为61764.56元(62752.18元-987.62元);在2020年2月24日支付1100元,计息期为51天,当期利息为207.12元(61764.56元×24‰÷365天×51天),超出应付利息892.88元,该款抵减本金后,剩余本金为60871.68元(61764.56元-892.88元)。综上,到2020年2月24日止,成伟洪仍欠冯颖欣的借款本金为60871.68元。 关于如何认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的问题。在双方签订的涉案《借据》中明确如乙方(成伟洪)逾期不还清全部借款并且未甲方(冯颖欣)同意延期还款,乙方支付银行同期年利率24‰利息给甲方,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止,该约定没有违反《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有签订《借据》的借款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在涉案《借据》中明确约定了如乙方(成伟洪)不按期向甲方(冯颖欣)归还全部借款,甲方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诉讼保存费、执行费、交通费)由乙方承担。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予履行。在成伟洪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冯颖欣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并与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冯颖欣为此支付了律师费10875元。结合涉案借款中
仅有70000元的借款有约定律师费,故原审法院酌情支持冯颖欣的律师费为768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成伟洪的部分上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伟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60871.68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60871.68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给付冯颖欣; 三、驳回冯颖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上诉人成伟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3:57:00
【一审法院查明】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冯颖欣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8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2月4日、2019年2月16日、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9日、2019年3月23日、2019年5月4日
、2019年10月16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和银行卡转账方式向成伟洪转账7000元、3000元、5000元、4998元、70000元、14000元、12000元、8500元、500元、500元、800元、600元、5000元,共计转账131898元。 对于2019年1月3日的70000元借款,成伟洪于借款前一日即2019年1月2日已向冯颖欣出具了《借据》,载明:“甲方(债权人):冯颖欣,身份证号码:×××7965,电话号码:130××××2516,住址:广东省清新区队33号。乙方(债务人):成伟洪身份证号码:44xxx11××××电话号码:136××××7135,住址:广东省清新区。现乙方向甲方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如乙方须逾期还款,必须经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借据。1、如乙方逾期不还清全部借款并且未甲方同意延期还款,乙方支付银行同期年利率24‰利息给甲方,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止。2、如乙方不按期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甲方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诉讼保存费、执行费、交通费)由乙方承担。本借据手写文字和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备注:付款方式,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借款期限届满后,成伟洪未按《借据》约定归还借款。 2020年11月5日,冯颖欣与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冯颖欣委托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并由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指派雷雪梅、汤素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为此,冯颖欣支付了律师费1
0875元给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 一审庭审中,汤素芬律师表示,按照律师费收费规定,以70000元按八折收取律师费,应为7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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