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将成、杜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7
【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22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晋金莹张淑英
国贸实习报告【审理法官】徐晋金莹张淑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将成;杜简;郭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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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将成杜简郭栋强
带风的诗句【当事人-个人】张将成杜简郭栋强
【代理律师/律所】何沛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李伟浙江坤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沛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李伟浙江坤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沛李伟
【代理律所】自传 入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浙江坤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将成
【被告】杜简;郭栋强
【本院观点】对于本案讼争的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对方,应结合案涉借款的交付、还款等事实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作出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本案讼争的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对方,应结合案涉借款的交付、还款等事实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作出认定。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案涉借款均由杜简按张将成的指示转入案外人账户,部分还款系张将成妻子杜海燕汇款给杜简妻子张小芳,从双方、短信记录看,杜简一方也是向张将成一方联系催收款项,杜简的妻子张小芳在被告知借款由郭栋强使用未能归还后,其亦要求张将成给一个说法。而杜简与郭栋强此前素不相识,如杜简借款给郭栋强却不要求郭栋强出具借条,显然不符合常理。另,杜简虽然曾与张将成、郭栋强协商过还款事宜,但案涉录音中杜简言明:“我是跟你(即郭栋强)没有直接发生关系的,我是跟将成发生关系的"、“这是你们两个之间的事情"等,录音中杜简
并未明确认可其借款关系的相对方为郭栋强。结合杜简、张将成之间有借款不写借条的先例,以及郭栋强否认向杜简借款、杜简与张将成、郭栋强协商后亦未达成由郭栋强向杜简还款且张将成不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的合意等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张将成系案涉借款的借款人并判决其承担借款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张将成以其系借款介绍人为由,主张不承担借款清偿责任,依据与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将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上诉人张将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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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1日,张将成向杜简借款15万元,杜简根据张将成的指示,将款项汇入案外人何大伟的银行帐户;同年5月1日,张将成又向杜简借款184500元,杜简根据张将成的指示,将款项汇入案外人方美芳的银行帐户。借款后,张将成于同年4月3日至同年9月29日期间陆续还款6笔共计86500元。此后,虽经杜简多次催
讨,张将成未再还款,故杜简诉至法院。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杜简与张将成之间曾有过借钱不写借条的先例,而杜简与郭栋强则素不相识,从未联系,如杜简借钱给郭栋强却不要求其出具借条,则显然与情理不合,且本案中有三笔还款系张将成妻子杜海燕直接汇给杜简妻子张小芳,故本案的借贷合意应为杜简与张将成达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将成分两次向杜简借款共计334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杜简主张其与张将成曾约定按月利率4.5%-5%计算利息,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这一事实,故张将成的全部还款,应作为本金予以扣除。杜简关于要求郭栋强归还本案借款中1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因郭栋强并未作出过清楚、明确的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故不予支持。张将成关于本案借款系发生在杜简与郭栋强之间,其只是作为中间人居中介绍的抗辩,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一、张将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杜简借款24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杜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4元,由杜简负担935元,张将成负担4809元。
倩女幽魂什么职业好【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将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其从未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过其向杜简借贷的意思,其与杜简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系出借给郭栋强,其只是中间人身份,借款与其无关。杜简提供的汇款明细共6笔,一审仅凭3笔汇款系其妻杜海燕所汇,却忽视其提供的短信所体现的内容,认定其与杜简达成借贷合意,缺乏事实依据。杜简第一笔款项系2014年4月1日汇出,但4月3日就收到了7500元款项,且该款项是郭栋强指示汇出,另外还有两笔款项也是郭栋强指示汇出,上述汇款均与其无关,占到总汇款笔数的一半。其提供的短信记录中,杜简的妻子张小芳与其联系称“江城他钱没打过来吗?"、“钱到现在还没收到,你叫他去查一下"、“江城钱收到了,麻烦你了,谢谢"、“老是麻烦你真是不好意思"之类的言语,而从来没有说“江城你钱打来了吗",说明杜简的妻子知道不是借给其,其只是作为中间人帮忙催款。一审认为双方有借钱不写欠条的先例,就认定本次借款也是同样情况,是枉顾证据和事实。一审未考虑其他证据中体现出来的杜简、郭栋强之间直接的借款事实,以及短信体现的杜简妻子让其代为讨要利息的事实,系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忽视录音中三人表现的意思,错误认定其
与杜简、郭栋强之间的关系。录音中,杜简是出借方,其是作为借款中间人帮忙去向郭栋强催讨,同时其作为郭栋强的朋友与杜简协调。录音全过程是围绕让郭栋强如何还款的问题,而不是向其催讨。录音中提到钱是郭栋强拿去投资的,如果是其借款去投资,为何其在录音中说自己在中间没有利益,杜简也说郭栋强几个月利息没有支付,而不是说其没有付息。杜简在录音中也提到“江城是作为中间人"。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杜简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张将成、杜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民终22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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