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原、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原、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立夏的诗句唯美【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66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雨张睿任建毅 
【审理法官】吴雨张睿任建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原;王某某;王丽亚 
【当事人】刘原王某某王丽亚 
【当事人-个人】刘原王某某王丽亚 
【代理律师/律所】周远财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冷璐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远财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冷璐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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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周远财冷璐 
【代理律所】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原 
【被告】王丽亚 
【本院观点】本院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本案借款是否成立生效,借款本金如何认定;2、本案借款利息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催告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2017年3月14日,上诉人刘原曾向被上诉人王亚丽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丽亚现金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整,用于生意周转,此款不付利息。2017年3月14日-2018年12月份之前还清此款”。2018年9月2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归还了5000元。上诉人刘原、王某某在出具2019年1月5日的借条时,收回了前述2017年3月14日的借条。  哪个专业好就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本案借款是否成立生效,借款本金如何认定;2、本案借款利息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刘原与被上诉人王亚丽在一审庭审中均陈述款项系多次累计借款,但上诉人刘原仅认可收到了12.5万元,而被上诉人王亚丽主张累计出借现金16万元,上诉人归还了5000元后,故在2019年1月5日结算时载明借款本金为15.5万元,并提供了由上诉人于2017年3月14日出具的金额贝多芬的悲伤
为16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和上诉人于2019年1月5日出具的金额为15.5万元的借条原件予以佐证,如上诉人未实际收到案涉借款,却在仅归还了5000元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出具了超过12.5万元的借条,与常理相悖,上诉人对其主张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借款成立并生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于2019年1月5日对案涉借款进行结算确认尚欠本金为15.5万元,并约定自2019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未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关于上诉人提出应当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主张,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及该规定的施行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本案一审立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6月8日,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新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原、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6元,由刘原、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3:32:47 
刘原、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3民终6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汉族,生于1973年4月2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财,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璐,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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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刘原、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原、王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仅依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认定贷款本金为15.5万元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被上诉人并未履行贷款交付义务,双方之间的贷款合同并未生效。被上诉人并未向法院举证正码已履行完毕交付贷款的义务,一审法院在未审查借贷合同生效和贷款已经交付上诉人的情况下就认定双方的贷款金额为15.5万元无事实依据。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借条中虽约定了2%的利息,但根据最新施行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判决上诉人承担2%的月利息与现行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15.4%不相符。
     王丽亚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鱼尾麻花辫的编法     王丽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5万元,并15.5万元
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5日起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2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起,被告刘原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王丽亚借款。2019年1月5日,经原告王丽亚与被告刘原结算,被告王某某签字确认二被告差欠原告借款共计15.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二被告在2020年1月24日归还了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本案借款本金原审法院依法认定为15.5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
二被告还款,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利息的上限规定,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的利息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中为便于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5日(共17个月),计算为15.5万元×2%×17个月=527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5000元,还应支付477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原、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偿还原告王丽亚借款本金155000.00元、利息47700.00元,共计2027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8.00元,由被告刘原、王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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