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鸿、尹赞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鸿、尹赞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2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86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泳涌 
【审理法官】王泳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彭鸿;尹赞清;黄存顺 
【当事人】彭鸿尹赞清黄存顺 
【当事人-个人】彭鸿尹赞清黄存顺 
【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陈运清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陆家敏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陈运清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陆家敏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强陈运清陆家敏 
【代理律所】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小视频软件有哪些彭鸿 
烟花的经典语句【被告】尹赞清;黄存顺 
关于莲的诗句【本院观点】汽车指示灯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彭鸿本人账户最后一次还款是在2018年12月27日,但该笔还款并未清偿完全部借款至当日的利息,即2018年12月27日还款虽然部分抵充了第二笔借款的本金,但实际上第三笔(30万元)和第四笔(100万元)借款的利息此时并未清偿完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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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尚未清偿的本息数额。  彭鸿开始还款时,170万元借款本金均已交付,而尹赞清将彭鸿的还款优先抵充第一笔、第二笔借款利息和本金的计算方式,相对于先抵充全部借款利息然后抵充本金的计算方式,更有利于债务人,
故一审法院采信尹赞清主张的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并无不当。彭鸿认为以本金数1371512.06元和利息数409052.11元倒算,一审判决存在支持尹赞清按高出年利率24%标准主张利息的问题,但本院认为,虽然彭鸿本人账户最后一次还款是在2018年12月27日,但该笔还款并未清偿完全部借款至当日的利息,即2018年12月27日还款虽然部分抵充了第二笔借款的本金,但实际上第三笔(30万元)和第四笔(100万元)借款的利息此时并未清偿完毕。因此,在409052.11元包含第三笔、第四笔借款的2018年12月27日之前利息的情况下,彭鸿以按本金数1371512.06元和年利率24%从2018年12月27日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利息不足409052.11元为由,认为一审判决对利息数认定有误,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2019年7月15日作为保证人的黄存顺20万元还款应当如何抵扣借款本息的问题。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债务人的还款除非存在特别约定,否则应先用于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方能抵扣本金。而至2019年7月15日,彭鸿尚未清偿的利息已经超出20万元,尹赞清也认为该款项应当抵充利息,故黄存顺于当日向尹赞清归还的20万元,应当用于抵充
利息。本院根据抵充情况,对利息金额作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但二审阶段彭鸿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改判。彭鸿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彭鸿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尹赞清返还借款本金1371512.06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6月17日的利息为209052.11元;以1371512.06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尹赞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20元,由被上诉人尹赞清负担4802元,上诉人彭鸿、原审被告黄存顺负担89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上诉人尹赞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19:16:21 
彭鸿、尹赞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86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赞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清,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家敏,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存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鸿因与被上诉人尹赞清以及原审被告黄存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
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王泳涌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被上诉人尹赞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家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黄存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彭鸿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减少彭鸿归还给尹赞清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二、尹赞清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黄存顺曾归还了200000元的事实,故应付借款中应当扣减该200000元本金及利息。黄存顺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转给了尹赞清200000元还款,该款项是偿还本案借款,故应当从欠款数额中减去该数额。二、一审法院计算的利息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予以改正。一审判决截至2019年6月17日的利息为409052.11元,如果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尚欠本金1371512.06元计算利息,起始日无论是2018年8月3日,还是2018年12月27日,按年息24%标准计算,利息均无法达到409052.11元,该利息远超司法解释认可的利率24%计算出的利息。按一审判决认定的1371512.06元,
若利息为409052.11元,利率按年息24%计算,反推计算利息的时间约为453.84天,从2019年6月17日向前推,利息起算日约为2018年3月20日,但彭鸿最后还款日为2018年12月27日,即尹赞清多计算了近9个月约270日的利息。本金按1371512.06元,年息24%,从2018年12月27日计至2019年6月17日共173天,利息应当为156014.19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尹赞清辩称,第一,尹赞清确认黄存顺于2019年7月15日还款20万元的事实。第二,一审法院计算的利息无误,因为彭鸿与尹赞清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彭鸿分期还款所付的款项是先还利息,多余部分再还本金,因此彭鸿所还的款项应先抵扣利息再扣除本金。
九年级化学教学工作总结     黄存顺未到庭,亦无提交书面意见。
原告诉称     尹赞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彭鸿向尹赞清偿还欠款本金2009052.11元;2.彭鸿向尹赞清支付截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的利息(从2019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3.彭鸿向尹赞清支付违约金401810.42元(以2009052.11元的20%计算);4.黄存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彭鸿、黄存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尹赞清于2018年1月10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7日向案外人王惠芳转账2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尹赞清委托案外人毛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案外人王某转账1000000元。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彭鸿在2018年7月27日、2018年8月3日、2018年12月19日、2018年12月27日向尹赞清还款400000元。
     2018年12月26日,尹赞清(甲方)与彭鸿(乙方)、黄存顺(担保方)签订《补充协议书》,载明:乙方以珠海鑫圳源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贫困整洁村升级改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乙方未履行上述合同约定义务,但乙方根据上述合同共收取甲方保证金1700000元,乙方应全额退还170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为甲方向乙方每笔转账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乙方按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顺序分期还款,2018年12月26日归还200000元、2019年1月30日归还200000元、2019年6月1日前还清全部本息;担保方对乙方未归还金额的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乙方还清全部本息为止。
     2019年6月17日,尹赞清(甲方)与彭鸿(乙方)、黄存顺(担保方)签订《还款协
议》,载明:因乙方未履行三方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乙方仍拖欠甲方2009052.11元,乙方同意于2019年6月30日还款700000元,2019年8月15日前还清全部本息,利息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乙方分期还款,所付款项先还利息,多余部分还本金;乙方逾期还款的,按应还未还款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担保方对乙方未归还的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到乙方应当归还金额的本息全部归还完毕止。
     尹赞清向一审法院提供一份其自行制作的本息还款情况表,载明截至2019年6月17日,彭鸿尚欠本金1371512.06元,利息409052.11元,本息合计1780564.17元。对于为何与《还款协议》所载的2009052.11元金额不一致,尹赞清称差额228487.94元是因彭鸿多次拖延还款给尹赞清所造成损失的补偿。彭鸿否认与尹赞清协商赔偿损失,签订《还款协议》时尹赞清称均为欠款本息。一审法院要求尹赞清提供其主张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其并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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