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赔偿标准是多少
楼上漏⽔赔偿标准是多少
楼上漏⽔赔偿标准是多少?怎么进⾏索赔呢?楼上漏⽔,对楼上楼下的住户都带来了⼀定的经济财产损失,对双⽅都造成了⼀定的困扰,在漏⽔纠纷协商中该如何制定赔偿标准呢?希望侵权律师为⼤家带来的下⾯这个案例,可以提供⼀些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甲被告(被上诉⼈):⼄
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02年3⽉8⽇⾄12⽇间,由于被告卫⽣间⽔管破裂,⼤量⾃来⽔沿被告房屋地坪⾃上⽽下流⼊楼下原告住房内,直到漫溢室外被邻居发现。漏⽔造成原告三房⼆厅⼆卫及厨房间装潢重度受损,所有房间地⾯积⽔,天花板受潮起皱、涂料脱落,墙纸剥落,地板起翘。家中⼤量物品受潮湿、⽔浸损坏,以致⽆法居住在内,只能将出租给他⼈的另⼀套⾃有住房收回⾃住。因被告拒不承担相邻⽅应尽的赔偿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直接与间接损失⼈民币8万元。诉讼中。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
1)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因漏⽔损坏的29英⼨彩电⼀台、落地⾳响⼀对、写字台⼀张、紫红⾊⽪沙发⼀套、聂⽿牌钢琴⼀架予以修复;
2)判令被告⽀付原告装潢损失修复费⽤⼈民币4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2002年3⽉10⽇起⾄今的房租损失⼈民币25000(按⽉租⾦⼈民币1600元计);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被告辩称:2002年3⽉8⽇⾄12⽇间因其卫⽣间抽⽔马桶连接⽔箱的软管破裂,确实发⽣了漏⽔。但漏⽔原因不在被告。被告所住该房从未进⾏装修,且房屋地坪倾斜,存在质量问题,更由于原告没有配合共同更换污⽔管道才造成⽔漏出后流向楼下。在此次漏⽔之前,原告的房屋已经历两次漏⽔。1998年因三楼住户阳台出⽔管堵塞造成的漏⽔损坏了原告⼀部分室内装潢,原告未就此重新装潢。2002年1⽉,因三楼住户热⽔器故障,漏⽔造成原告厨房受损,原告曾向热⽔器⽣产⼚家索赔,但后来⼜放弃了。现原告将两次漏⽔的损失转嫁到被告处,明显不合理。⾄于原告的租⾦损失,与本案⽆关。原告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市----⼈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原告甲系--市--------室及--市----房屋的所有⼈。本案被告⼄系原告住所楼上--室所有⼈。2002年3⽉8⽇⾄12⽇间,因被告卫⽣间抽⽔马桶连接⽔箱的软管破裂,⼤量⾃来⽔沿被告房屋地坪⾃上⽽下流⼊楼下底层原告住房内,直⾄漫溢室外被邻居发现。其时原、被告
均不在沪。漏⽔造成原告卧室、厅墙⾯和顶⾯不同程度出现涂料、墙纸起壳、剥落、霉变,客厅、卧室地板、⽊质踢脚线浸⽔、受潮,不同程度隆起、褶皱和断裂,卧室房门变形,发霉。装潢修复费⽤经--市价格认证中⼼闵⾏分部鉴定为⼈民币13559元。漏⽔造成原告家中⼀对⾳响外壳变形,写字台发霉、开裂。漏⽔发⽣后,原告及家⼈居住--市______室⾄今。
另查明,1999年因--16号三楼阳台下⽔⼝堵塞,发⽣漏⽔,殃及本案原、被告的住房。2002年1⽉,因--16号三楼住户的热⽔器故障,漏⽔影响到原告的厨房间。原告为此曾与热⽔器⽣产⼚家交涉,要求赔偿。
⼜查明,--市_______,建筑⾯积为150平⽅⽶左右。
本案有如下证据:
--市----⼈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关于物品损失。原告主张因漏⽔损坏的物品有:---29英⼨彩电图像失真;⾳箱因浸⽔外壳变形;写字台发霉、开裂;⽪沙发外观未坏但内⾥受⽔浸受损;钢琴弹不出声。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物品进⾏修复。被告提出异议,认为上述物品漏⽔前是否已损坏、漏⽔后损坏到何程度不明,原告要求被告进⾏修复的依据不⾜。经庭前证据交换,被告确认上述物品存在于原告漏⽔侵害的------沪青路338号--16号101
室现场。原告提供向朱*宇所做的调查笔录,以证明漏⽔前的2002年春节钢琴弹奏情况良好。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证⼈是原告的熟⼈,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即使钢琴当时是好的,现在有损坏,也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坏。原告提出的证据⼜是孤证,故缺乏证明⼒。原告要求被告修复的物品系在家庭内部使⽤的器物,按⾳箱因浸⽔外壳变形、写字台受潮发霉、开裂,不需再对受损原因举证,法院即可确认损害系漏⽔造成。原告虽有初步证据证明漏⽔前钢琴弹奏状况良好,但原告主张的彩电、钢琴、⽪沙发的损坏情况是内在的,仅凭视觉观察⽆法确定,现被告不认可此三样物品损坏系由漏⽔引起,故应由原告对此进⾏举证。原告现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对彩电、钢琴、⽪沙发因漏⽔⽽损坏的事实难以采信。
关于装潢修复费⽤。原、被告双⽅对鉴定结论均⽆异议,法院予以采纳。原告坚持以⼈民币4万元来计算其装潢受损费⽤,缺乏依据。被告认为鉴定结论是针对房屋现状作出的,应当扣除房屋遭受前两次漏⽔造成的装潢损失,被
告只愿补偿原告相当于13559元的1/3的损失。因原告当庭承认1999年、2002年1⽉三楼漏⽔殃及原告住房,故被告要求扣除相关的装潢损失,是合理的。
关于租⾦损失。2002年3⽉28⽇原告之夫回国处理漏⽔事件,因家中⽆法居住,遂取消另⼀套住宅的出租协议,住进荣德⼤厦2号203室。原告于2002年10⽉回国后也居住在该房内⾄今。原告要求租⾦损
失按每⽉⼈民币1600元计算,因赔偿纠纷尚未解决,要求租⾦损失以⼈民币25000元总计。⽽被告认为漏⽔的房屋经收拾尚可住⼈,不愿赔偿租⾦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有关租⾦的举证
与其欲证明的租⾦损失有25000元之事实缺乏客观联系,法院不予采纳。但漏⽔发⽣后,原告房屋装潢受损程度较为严重,使原告与其家⼈难以在短时间内继续居住该房屋,原告另觅住处合情合理。即使原告居住的是⾃⼰的另⼀套房屋,但原告利益受损的事实⾜以认定。原告以租⾦损失形式提出的赔偿,具体数额可由法院参照同类地段相似房屋的⽉租⾦予以确定。
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应当按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经审理查明漏⽔原因在于被告房屋卫⽣间设施的缺陷,漏⽔造成楼下邻居原告房屋装潢及物品损失,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故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被告辩称漏⽔的发⽣是房屋质量问题及原告不配合更换污⽔管道所致。因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的义务对房屋⾏使管理职责,故被告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的诉情。在此次漏⽔之前,原告的底层住房已经历两次漏⽔,因被告对前两次漏⽔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范围难以举证,价格认证机构对装潢修复费⽤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现状作出的,另考虑到原告因厨房间漏⽔曾向案外⼈提出索赔后⼜放弃的情节,从公平、合理的⾓度出发,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装潢修复费⽤的90%。原告要求被告修复的物品,其范围应当是因漏⽔造成的物品损坏,法院根据常理推断及原告的举证,确定由被告⼈修复⾳箱、写字台。考虑到原告房屋装潢受损程度较为严重,使原告及其家⼈难以在短时间内继续居住、使⽤该房屋,原告另觅住处合情合理。即使原告居住的是⾃⼰的另
⼀套房屋,但原告的利益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现原告以租⾦损失的形式来主张此项利益,对合理部分法院可予⽀持。法院为弥补原告的利益损失及促使原告收拾发⽣⽔患的房屋,早⽇回搬,防⽌损失进⼀步扩⼤,参考同类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赁价格,酌情确定以租⾦每⽉⼈民币1200元计⽀持租⾦损失3个⽉。法院另考虑到原告遭受如此漏⽔后清理现场需花费精⼒,其提出过⾼的诉讼请求尚在情理之中,故法院在确定诉讼费⽤的负担时亦酌情考虑。
--市----⼈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应⾃本判决⽣效之⽇起30⽇内委托具有维修资质的企业,对漏⽔造成损坏的原告甲所有的、现在--市--------室内的⾳箱⼀对、写字台⼀张予以修复。
被告⼄应⾃本判决⽣效之⽇起10⽇内赔偿原告甲装潢修复费⽤⼈民币12203.10元。
被告⼄应⾃本判决⽣效之⽇起10⽇内赔偿原告甲租⾦损失⼈民币3600元。
驳回原告甲其余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民币2910元、财产保全费⼈民币670元、鉴定费⼈民币680元,由原告甲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3260元。
上诉⼈诉称: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应赔偿甲租⾦损失25600元(以每⽉⼈民币3200元计,计算8个⽉)。原审以⼈民币1200元计算租⾦损失不合理,参照周围邻居及⾃⼰原出租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每⽉以3200元计算租⾦实属合理;由于事件发⽣后为便于进⾏受损评估,故保留现场⾄今,原审确定租⾦损失仅为3个⽉,也属⽋公平,现主张以8个⽉为限计付租⾦损失应属恰当。
被上诉⼈辩称:甲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要求维持原判。
三、⼆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市第⼀中级⼈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误。原审中甲未主张对租⾦损失进⾏评估;⼆审中甲也不主张对受损房屋2002年3⽉间租⾦价格进⾏评估。
沪上知名的装修机构
--市第⼀中级⼈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赔偿范围的认定、赔偿责任的确定、责任承担⽅式的判令均合法、有据,且双⽅当事⼈对此亦⽆异议,故⼆审法院对上述处理予以维持。现双⽅当事⼈争议的焦点是赔偿数额中租⾦损失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对⾃⼰的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甲就其主张的租⾦损失,在本案中未⾏举证,亦不要求有关专业权威机构就此进⾏评估,因此,其对租⾦的主张因缺乏证据⽽难获⽀持。原审考虑到事件发⽣后,甲确实⼀时难以在该房内居住,发⽣了另居他处的情况,客观上也可能发⽣因此事件⽽带来的利益损失,故依据双⽅陈述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赁价格酌情确定租⾦以每⽉⼈民币1200元讲,⽀持3个⽉的租⾦损失,已属公平合理。在甲⽆充分证据
⽀持其主张的前提下,甲的上述请求,⼆审法院难予⽀持,原判可予维持。
--市第⼀中级⼈民法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民币2910元,由上诉⼈甲负担。
四、对本案的解析
我们在处理相邻损害纠纷案件时,常遇到损失的确定问题。对⼀些价值明显不⼤,但确有损坏的物品,进⾏价值评估的诉讼成本可能远⼤于物品损失本⾝。也有⼀些物品的损坏是否在侵权⾏为中形成,没有专业机构愿意鉴定、评估,导致这部分事实难以查明。我们认为,简单地以当事⼈未提供损失的依据⽽不予⽀持,有失公允。应当在确认赔偿范围的前提下,结合法官的⽣活经验和现有的相关依据,充分考虑公平合理原则,酌情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对确需鉴定的事项,如果当事⼈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出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的,可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第⼆款的规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关于双⽅争议的装潢损失费⽤,经审理查明确定包含前两次漏⽔引起的损失,但损失有多少,原、被告没有举证,鉴定结论也⽆法明确,法院根据前两次漏⽔主要侵害厨房间的天花板、吊橱,
酌情确定在总的装潢损失中扣除10%,是⽐较合理的。关于租⾦损失,⽐较严谨的做法是委托专业机构对发⽣⽔患的房屋在该时段内的租⾦市场价进⾏评估。但这样做势必增加诉讼成本,拉长办案周期,最终加重当事⼈的负担。⽽且,租⾦市场价不是⾮鉴定评估不可,原、被告是上、下楼领居,对本地租⾦⾏情有达成共识的可能。法官遂征求双⽅意见,原告称每⽉租⾦1600元,被告称装潢新旧程度为1000元⾄1500元不等。从原告的诉讼⼼理来看其⼀般是就⾼要求的,考虑其装修已有6年,遂确定租⾦为每⽉1200元。根据⽣活经验,通常家庭装修住房3个⽉可完⼯。为促使原告早⽇回搬,防⽌损失进⼀步扩⼤,酌情⽀持3个⽉的租⾦以计算原告的损失,也⽐较公平合理。后原告对有关租⾦损失的⼀审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但在⼆审中未就此进⼀步举证,⼜不要求专业机构进⾏评估,上诉请求遂被⼆审法院驳回。
五、律师提醒
在发现漏⽔情况后,作为受损⽅⾸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证据固定。如能进⾏现场公正最好,次之可拍摄照⽚等。其次,对于损失的范围,我们建议能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等,到现场进⾏评估。上述⼿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
当然,事情发⽣后,邻⾥间能相互体谅,妥善解决问题是最有效的。作为受损⽅的⼼情,⼤家都可以理解,但我们也反对不顾事实,漫天要价,这样往往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是不符合法律的。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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