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秋玉、刘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游戏名字 霸气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3
怎么清洗打印头【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10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拜建国董艳伟张前进
【审理法官】拜建国董艳伟张前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钱秋玉;刘备;刘泳涛
【当事人】钱秋玉刘备刘泳涛
【当事人-个人】钱秋玉刘备刘泳涛
【代理律师/律所】万江宁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林磊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马牧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万江宁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林磊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马牧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万江宁林磊马牧
【代理律所】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美容店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钱秋玉剑网3五毒怎么样
【被告】刘备;刘泳涛
【本院观点】钱秋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和刘泳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及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担,因此上述证据与本案纠纷之间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
本案系刘泳涛和刘备合作经营生猪生意而引发的纠纷,从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刘泳涛明确表示不会让刘备承担亏损的风险,因此,刘泳涛和刘备之间不符合合伙经营的法律特征,故钱秋玉提出的刘泳涛和刘备之间系合伙经营关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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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刘泳涛和刘备合作经营生猪生意而引发的纠纷,从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刘泳涛明确表示不会让刘备承担亏损的风险,因此,刘泳涛和刘备之间不符合合伙经营的法律特征,故钱秋玉提出的刘泳涛和刘备之间系合伙经营关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款项经双方结算后,还款数额和时间均予以了确定,表明双方已经将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故一审认定为民间借贷并无不当。至于钱秋玉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刘泳涛的经营行为发生在其和钱秋玉婚姻存续期间,刘泳涛明确表示相关款项的支付需要由钱秋玉来进行操作,并且刘备提供的证据亦显示款项确实是经钱秋玉账户进行的转账。由此可见,钱秋玉知情并参与了刘泳涛的经营活动,故钱秋玉应当对刘泳涛因上述经营行为所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钱秋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33元,由钱秋玉负担。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0:28:38
钱秋玉、刘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8民终10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秋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宁,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磊,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牧,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泳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宁,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务员工资标准
审理经过上诉人钱秋玉因与被上诉人刘备及原审被告刘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3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钱秋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备对钱秋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钱秋玉不是适格主体。钱秋玉根本不认识刘备,钱秋玉不仅与刘备没有民间借贷关系,也无其他任何法律关系,故不应被列
为此案被告。钱秋玉的银行卡、网银均交由丈夫刘泳涛管理使用,且从未过问刘泳涛生意上的事情。二、刘泳涛与刘备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经营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经过一审开庭审理,才通过代理人知道本案刘备提供的所有三组证据材料均证明刘泳涛与刘备是合伙经营生猪关系(刘备的民事起诉状也确认双方是共同经营生猪生意),刘泳涛与刘备之间所发生的债务是合伙经营结算后产生的;刘泳涛与刘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不
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三、刘泳涛与刘备结算后所产生的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钱秋玉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钱秋玉于2020年5月怀孕在身,不可能参与经营活动;对刘泳涛与刘备之间的合伙经营及结算情况毫无知情,刘泳涛欠刘备多少钱,钱秋玉不清楚。钱秋玉对此事毫不知情,既未参与经营,也没有参与结算,资金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钱秋玉所购买的车辆是在2020年4月之前发生的,钱秋玉购买的商品房是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3万元支付的首期款;刘泳涛是因为第三人没有及时支付生猪货款才导致刘泳涛没有及时给付刘备。一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错误,刘泳涛所欠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非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钱秋玉不应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刘备辩称,一、本案中答辩人系在刘泳涛一方保证答辩人不承担风险,若货款不能及时收回时由其支付的情况下才进行了垫资。事后双方也进行了结算,刘泳涛一方明确表示158万元应当在2020年7月前支付完毕,一审庭审中对方也明确认可上述158万元欠款事实,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款项的性质应为借贷。此外,鉴于刘泳涛一方的明确自认,无论案涉款项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均不影响刘泳涛、钱秋玉的还款义务。刘泳涛通过聊天记录多次明确向答辩人承诺,答辩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若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则用个人资产及时返还答辩人垫资款。这种保本出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不具备合伙的法律属性,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判例应当认定为借款性
质。退一步说,即使认定开始时系刘泳涛、刘备等人合作生猪生意,但是后续结算后,刘泳涛已明确
确认尚拖欠答辩人158万元,并且明确认可款项性质为借款。答辩人提交的第五组证据中的聊天截图及电话录音已充分证实上述款项。需要强调的是,本案双方经过对账后,明确确认拖欠金额为158万元,确认还款时间为2020年7月前。刘泳涛方在一审庭审中亦对此予以认可。双方的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无论本案最终关于案涉金额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均不影响刘泳涛、钱秋玉按照约定及承诺履行自身的还款义务。二、钱秋玉虽不在案涉生猪生意的中,但是答辩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钱秋玉及刘泳涛系共同参与经营案涉生猪生意,钱秋玉负责管账、刘泳涛负责对接。案涉款项的营收及支出均系钱秋玉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并且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钱秋玉所谓对经营事宜毫不知情完全是虚假陈述。按照法律规定,钱秋玉与刘泳涛二人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1.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刘泳涛所负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相关资金往来均通过其配偶钱秋玉账户。同时结合聊天记录可明确该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是被钱秋玉实际控制的,每次转账均需钱秋玉本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而非单纯的刘泳涛占用钱秋玉银行卡使用。如答辩人多次向刘泳涛催要款项时,刘泳涛均明确表示需要等钱秋玉本人回来才能转账、需要钱秋玉认可才能转账等。因此每次的资金往来均属于刘泳涛、钱秋玉双方共同意思表示。2.虽然钱秋玉未在案涉中,但是在一审庭审中钱秋玉、刘泳涛一方已明确自认“钱秋玉就是掌管财务的,每次款项支付等均由钱秋玉负责。”那么即使按照上诉方的自认,这也至少说明在案涉生猪生意中,钱秋玉充当了刘泳涛出纳的角,钱秋玉、刘泳涛系共同经营。钱秋玉在上诉状中所谓的不知情完全是虚假陈述。3.答辩人在本案财产查控程序中了解到,钱秋玉、刘泳涛夫妇二人的财产均登记在钱秋玉名下。且就在2020年7月2日,
即刘泳涛答应在2020年7月前偿还答辩人158万元的期限上,钱秋玉在桂林新购买房屋一套。另查明钱秋玉、刘泳涛夫妻有豪车数辆,也都登记在钱秋玉名下,刘泳涛名下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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