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培忠、连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1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丽个人资料魏献平李志军陈琼
【审理法官】魏献平李志军陈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连培忠;连金华
【当事人】连培忠连金华
【当事人-个人】连培忠连金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连培忠
【被告】连金华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银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证明连培忠与庄钟鑫、庄惠琴、杨克艳、庄顺华存在经济往来,无法证明连培忠向该四人转账系经庄金华或庄汉辉指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出借人应如何认定;2.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应否追加连汉辉、庄惠琴等人参加诉讼;3.连培忠是否偿还本案借款,其还款金额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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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出借人应如何认定;2.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应否追加连汉辉、庄惠琴等人参加诉讼;3.连培忠是否偿还本案借款,其还款金额如何认定。关于焦点1,连金华主张连培忠向其借款,提供了连培忠出具的借条以及转账凭条为证,借条载明的出借人是连金华,借款也是从连金华的账户转至连培忠的账户,连培忠主张实际出借人是连汉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连金华不予认可,因此本案借款的出借人应认定为连金华。关于焦点2,连培忠主张本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是连汉辉,其通过转账给庄惠琴等人的方式偿还本案借款本金,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连汉辉是实际出借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庄钟鑫、庄惠琴、杨克艳、庄顺华转账系基于连金华或连汉辉的指示,无法认定连汉辉、庄钟鑫、庄惠琴、杨克艳、庄顺华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审没有追加连汉辉等人参加诉讼,程序并无不当。关于焦点3,连培忠主张其向庄钟鑫、庄惠琴、杨克艳、庄顺华的转账系用于偿还本案借款本金,但无法提供连金华指示汇款的证据,无法认定连培忠向庄钟鑫、庄惠琴、杨克艳、庄顺华转账系用于偿还本案借款。根据现有证据,一审认定连培忠没有偿还本案借款并判决连培忠偿还连金华借款100万元及自2019年8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
连培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连培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教师节黑板报内容文字【更新时间】2022-09-25 01:58: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日,连培忠向连金华借款100万元,并由连培忠出具借条一份交连金华收执,该借条载明:“兹向连金华借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借款人:连培忠2017.元.1号”。2017年1月2日,连金华通过其6227××××6258的银行账户向连培忠6229××××6868的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9年8月6日,连金华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连培忠向连金华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连培忠辩解借款后其依据连金华的要求向案外人庄惠琴转账20万元用于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并提供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单一份予以证实,
因连金华不予认可,且连培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连培忠的此项辩解,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因借贷双方对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属不定期无息借贷。故,连金华依法可随时主张连培忠偿还借款并支付自催讨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连金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连培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连金华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连培忠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连培忠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连金华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连金华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程序违法,导致错误的判决。连培忠是向连汉辉(连金华的儿子)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由于连汉辉是借用连金华的银行卡转账,为了借条与银行转账流水一致,借条上的出借人写为连金华。尔后,
连培忠按连汉辉提供的庄惠琴等人银行账户还清了绝大部分借款,由于连培忠联系不上连金华,而连汉辉又拒绝与连培忠对账结算尾款,故连培忠未能付清尾款。一审判决未能依法追加连汉辉、庄惠琴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查清真实的出借人以及借款与还款情况,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 连金华辩称,连培忠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连金华没有收到连培忠的还款,连培忠也没有提供还款依据,请求驳回连培忠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连培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杨贵妃醉酒歌词连培忠、连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1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培忠。
拍一拍怎么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金华。
关于食物的英语单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民,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培忠因与被上诉人连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5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小当家主题曲二审上诉人诉称 连培忠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连金华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连金华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程序违法,导致错误的判决。连培忠是向连汉辉(连金华的儿子)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由于连汉辉是借用连金华的银行卡转账,为了借条与银行转账流水一致,借条上的出借人写为连金华。尔后,连培忠按连汉辉提供的庄惠琴等人银行账户还清了绝大部分借款,由于连培忠联系不上连金华,而连汉辉又拒绝与连培忠对账结算尾款,故连培忠未能付清尾款。一审判决未能依法追加连汉辉、庄惠琴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查清真实的出借人以及借款与还款情况,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
连金华辩称,连培忠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连金华没有收到连培忠的还款,连培忠也没有提供还款依据,请求驳回连培忠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连金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连培忠偿还连金华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连培忠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日,连培忠向连金华借款100万元,并由连培忠出具借条一份交连金华收执,该借条载明:“兹向连金华借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借款人:连培忠2017.元.1号”。2017年1月2日,连金华通过其6227××××6258的银行账户向连培忠6229××××6868的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9年8月6日,连金华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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