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高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玉、高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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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著组词【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4 
【案件字号】(2019)豫15民终51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杰徐宏邰本海 
【审理法官】张杰徐宏邰本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任玉;高长山;毛安华 
【当事人】任玉高长山毛安华 
【当事人-个人】任玉高长山毛安华 
【代理律师/律所】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郑连春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郑连春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中保郑连春 
【代理律所】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 
网站举报【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任玉;高长山 
世界遗产的资料
【被告】毛安华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数额各执一词,被上诉人毛安华未提供借款转账凭证,案涉借款是如何交付上诉人任玉、高长山的事实需进一步查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数额各执一词,被上诉人毛安华未提供借款转账凭证,案涉借款是如何交付上诉人任玉、高长山的事实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玉、高长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47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20:10:13 
任玉、高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民终5187号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实施方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玉。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长山。
教师节手工制作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春,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玉、高长山因与被上诉人毛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
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数额各执一词,被上诉人毛安华未提供借款转账凭证,案涉借款是如何交付上诉人任玉、高长山的事实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玉、高长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47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徐 宏
审判员 邰本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熊莉萍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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