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高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海的女儿的作者是谁【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著组词【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4
【案件字号】(2019)豫15民终51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杰徐宏邰本海
【审理法官】张杰徐宏邰本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任玉;高长山;毛安华
【当事人】任玉高长山毛安华
【当事人-个人】任玉高长山毛安华
【代理律师/律所】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郑连春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郑连春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中保郑连春
【代理律所】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
网站举报【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任玉;高长山
世界遗产的资料【被告】毛安华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数额各执一词,被上诉人毛安华未提供借款转账凭证,案涉借款是如何交付上诉人任玉、高长山的事实需进一步查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数额各执一词,被上诉人毛安华未提供借款转账凭证,案涉借款是如何交付上诉人任玉、高长山的事实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玉、高长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47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20:10:13
任玉、高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民终5187号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实施方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玉。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长山。
教师节手工制作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春,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玉、高长山因与被上诉人毛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
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数额各执一词,被上诉人毛安华未提供借款转账凭证,案涉借款是如何交付上诉人任玉、高长山的事实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玉、高长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47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徐 宏
审判员 邰本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熊莉萍
书记员张静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